湖南省政府關於促進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關於促進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通知》是1996年7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展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6]32號
【發布日期】1996-07-18
【生效日期】1996-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通知
(湘政發〔1996〕32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深化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搞好企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進一步最佳化存量資產,積極實施大集團發展戰略,振興湖南經濟,現就促進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組建發展大型企業集團的戰略意義。
(一)分析國際、國內經濟發展規律,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和水平,一批有產品優勢、產業優勢、技術優勢、資金優勢、經營優勢的企業走集約化、集團化、國際化之路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二)組建發展大型企業集團是治理我省產業結構“小、散、差”有效舉措。沒有一批具有湖南經濟特色並能支撐和帶動全省經濟發展的大型企業集團,就難以實現湖南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目標。
(三)培育一批大型企業集團參與國際競爭,是實現湖南經濟與國際經濟接軌的一條重要途徑。只有培育一批有實力、有水平的大型企業集團,才能有效地開展與國際跨國公司的合作,真正引進高新技術和資金,並與跨國公司開展公平的競爭。
二、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對企業集團母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將進入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參股公司的國有資產授權給集團母公司統一經營和管理,使集團母公司成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依法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相應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三、實行省級計畫單列。凡列入省定的大型企業集團,實行計畫單列。其單列範圍為企業集團母公司及子公司;單列內容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信貸、科技、能源分配計畫等;單列的審批程式是,由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商當地人民政府後提了,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計委、省經貿委及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進入國家計畫單列籠子。
四、拓寬籌融資渠道,不斷增強融資能力。
(一)對大型企業集團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理的資金需要,有關主辦銀行要優先予以安排,省人民銀行應積極做好協調工作。
(二)省人民銀行應積極幫助具備條件的企業集團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設立財務公司。集團母公司的融資機構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業務,通過國內外金融、證券市場等多種渠道進行融資。
(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推薦股票上市;根據基建、技改項目需要,優先安排發行債券的額度。
(四)企業主管部門和各級銀行、財政等部門要千方百計優先安排技術改造資金,特別是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的中方配套資金。
五、積極爭取和切實用好自營進出口權。凡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集團,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對已經享有自營進出口權的,有關部門要根據集團條件和發展情況,積極幫助申請擴大業務範圍,提高企業集團出口創匯能力。
六、支持企業集團低成本擴張,不斷壯大集團母公司的經濟實力。
(一)鼓勵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其他成員企業積極開展對外投資、聯合、收購、兼併和利用外資嫁接改造。母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在兼併其他國有企業時可以採取資產、債務整體劃轉;母公司為多元投資主體,在兼併國有企業時,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可以作為國家資本金入股。被兼併企業的銀行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銀髮(1995)130號檔案執行。
(二)企業集團母公司採取整體收購方式兼併企業的,可按其職工人數以人均2萬元的標準,直接從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中抵扣部分收購費;整體接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符合依法破產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實行先破產後收購的辦法,從清償財產中按職工人均2萬元的標準優先抵扣職工安置費。
(三)企業集團母公司兼併企業後,若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能收取更名登記的工本費;有關水、電、通信過戶和增容費一律免收;已經清產核資和評估的,不再重新評估。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對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可以實行統一交納所得稅。其實施辦法由省經貿委、省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
七、建立集團技術中心。
(一)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每年可按年銷售收入1-2%的比例預先提取技術開發費和新產品促銷費,列入成本,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技術改造項目,自投產年份起的新增效益,經同級財政核准,採用列收列支的辦法,所得稅3年內全額返還,用於歸還貸款;對開發的國家級新產品,在3年內將新增增值稅稅額的25%返還給企業,省級新產品在2年內按25%的比例返還,用於新產品開發。
上述返還給企業的獎金,屬國有獨資公司的,可轉為國家資本金;屬股份制企業的,可作為國有股擴股準備金。
八、簡化出境審批手續。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人員因商務活動需要出境的,由母公司自行審批,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予以辦理有關手續。集團母公司的正副董事長、正副總經理、監事會正副主席仍按有關規定審批。
九、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有關增資減債、減員增效、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企業富餘人員等政策。
十、嚴格考核獎罰,建立競爭機制。對企業集團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每年由企業集團與其主管部門簽定目標責任書,嚴格考核,獎罰兌現。企業集團的年銷售收入達到50億元、實現利稅達到5億元、出口創匯達到1億美元或年銷售收入達到100億元、實現利稅達到10億元、出口創匯達到2億美元的,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
十一、改進統計制度,合理分享利益。
(一)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統計報表,除按屬地統計外,省統計局專門制定企業集團基本情況和有關經濟指標統計表。每年年初由企業集團母公司將集團成員企業上年銷售收入、利潤、稅收、資產、負債等主要經濟指標,上報當地統計局,省統計局負責統計匯總,並進行排序。
(二)進入企業集團的子公司,由原所屬地方或部門按其在集團公司所占股份,分享集團公司工業增加值、產值、銷售額、利潤、稅收、出口創匯、利用外資等經濟考核指標。
十二、轉變政府職能,支持企業集團發展。
(一)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切實轉變職能,積極支持企業集團的組建和發展,減少行政干預,為加快企業集團發展創造寬鬆的環境。要減少審批手續,對確需審批的事項,有關部門受理申請後,要抓緊研究,一般應在15日內辦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嚴禁推諉拖延。
(二)鼓勵發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大型企業集團。凡出資者自願加入企業集團,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全省經濟發展的,有關地區和部門必須積極支持。
(三)組建企業集團既要態度積極,又要慎重穩妥,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推動和出資者自願的原則,成熟一個,組建一個,不搞“拉郎配”,不搞硬性撮合,避免一哄而起。
十三、在組建發展企業集團的過程中,凡涉及到稅收返還、預算級次調整的,由省財政廳負責協調解決。
十四、規範企業集團運作行為。原已設立的以國有企業為母體的企業集團,要嚴格按照《湖南省企業集團組建與管理暫行辦法》自行規範,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登記。
十五、制訂企業集團實施方案。新組建的大型企業集團,要按照《湖南省企業集團組建與管理暫行辦法》,制訂企業集團實施方案,經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論證,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審批,並負責指導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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