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堅決制止帶資搞建設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關於堅決制止帶資搞建設的通知》是廣東省人民政府1995年9月21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堅決制止帶資搞建設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作用地區:廣東省
  • 生效日期:1995-09-21
【發布文號】粵府[1995]82號
【生效日期】1995-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制止帶資搞建設的通知
(粵府[1995]8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基本建設和社會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近年來一些地方和單位不顧巨觀經濟大局和自身實際,在施工項目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違反基建程式,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盲目上新的開工項目,強行要求施工企業帶資建設,致使資金拖欠嚴重,建設效益欠佳,並造成新的“三角債”,加劇了通貨膨脹,干擾了國家經濟建設。對此類行為,必須堅決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計畫部門必須按國家要求嚴格控制基建(含房地產)投資規模,把好立項和新開工項目審批關。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不予立項;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建材生產(經營)或設備生產(經營)企業貨款的建設單位,不得上新的建設項目。經批准立項的項目應報上一級計畫部門備案。
二、經批准立項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建設資金並存入建設銀行,建設主管部門憑計畫部門的立項批文和建設銀行資金到位證明,辦理基建報批手續,資金不足的不予辦理。
三、任何建設單位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投標、施工,不得拖欠工程應付款;施工單位不得承諾帶資施工,不得拖欠建材、設備生產(經營)企業的材料、設備款。
四、本通知發出前,因施工企業帶資搞建設,造成建設單位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施工單位拖欠建材生產(經營)企業材料、設備款的,拖欠期間,要按當時國家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利息;對久拖不能還清欠款的,應按有關規定對欠款單位處以罰款,或以建成的建築物及企業資產抵押欠款。
關於清理工程拖欠款和防止新欠款問題,按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建建[1994]279號)執行。
五、今後,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發生資金不足時,由省政府協調解決;各市、縣政府主管建設的項目,如出現資金困難時,由市、縣政府協調解決。各單位建設的項目,因資金不足而影響工程建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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