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的管理,科學配置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資源,規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秩序,根據《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管理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
  • 文號:大交發〔2007〕248號
大連市交通局關於印發《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管理辦法》通知
大交發〔2007248
各區市縣交通局、莊河市城建局、市客管處:
根據《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印發《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管理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的管理,科學配置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資源,規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秩序,根據《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的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以下簡稱線路經營權),是指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式授予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經營指定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的權利。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以下簡稱線路)劃分為特類線路、一類線路、二類線路和三類線路。
(一)特類線路是指在市內四區內或者市內四區與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毗鄰之間的快速公交客運(BRT)、電車客運和城市旅遊客運線路;
(二)一類線路是指在市內四區內或者市內四區與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毗鄰之間的公共汽車客運線路;
(三)二類線路是指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與區(市)縣毗鄰之間的公共汽車客運線路;
(四)三類線路是指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和縣(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線路。
市交通局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變化情況對線路類別劃分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 特類線路經營期限每期8年,一類、二類和三類線路經營期限每期5年,線路臨時經營期限為1年。
第五條 市交通局負責特類、一類、二類線路經營權許可;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和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類線路經營權許可。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線路開闢、調整的年度計畫,實施線路經營權許可工作,其所屬的道路客運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履行具體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從事線路經營的單位應當為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共同要求:
1、以自有或者租賃等形式取得符合建設部《城市公共運輸站、場、廠設計規範》規定的停車場站,且使用期限不得少於所經營線路期限,並具有符合規定的消防、安全等配套設施;
2、有與經營線路業務相適應的駕駛員、乘務員和調度員等從業人員,其中駕駛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乘務員、調度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後上崗;
3、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運營管理制度。
(二)註冊資金要求:
1、從事特類線路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2、從事一類線路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3、從事二類(含二類)以下線路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車輛要求:
1、從事特類線路經營的,自有符合建設部《城市客車分類別技術要求與配置標準》的相應專用車輛20輛以上(或者車輛購置資金2000萬元以上),旅遊車輛(非雙層)技術狀況、類型等級等還應當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要求,車輛排放不低於歐Ⅲ標準;
2、從事一類線路經營的,自有符合建設部《城市客車分類別技術要求與配置標準》的公共汽車20輛以上(或者車輛購置資金600萬元以上),車輛排放不低於歐Ⅲ標準;
3、從事二類(含二類)以下線路經營的,自有符合建設部《城市客車分類別技術要求與配置標準》的公共汽車10輛以上(或者車輛購置資金300萬元以上),車輛排放不低於歐Ⅱ標準。
(四)營運資金要求:
1、從事特類線路經營的,自有1000萬元以上營運資金;
2、從事一類線路經營的,自有200萬元以上的營運資金;
3、從事二類(含二類)以下線路經營的,自有100萬元以上的營運資金。
第七條 申請從事線路經營的,應當根據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線路開闢、調整的年度計畫,向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申請表》,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場站設施產權、租賃或者使用證明;
(四)客運服務、安全管理等制度文本;
(五)擬投入線路經營車輛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等級、出廠主要技術參數等。若擬投入車輛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專用車輛證明、車輛外觀數碼照片等;
(六)已聘用或者擬聘用從業人員的駕駛證、培訓考核合格證;
(七)銀行出具的營運資金資信證明;
(八)線路經營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線路客流狀況分析、線路行車作業計畫、擬安排發車間隔和首末車時間,以及停回車場、站點、調度室、票價設定方案等;
(九)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八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和實地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在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前,應當就申請材料中的停回車場、站點、調度室、票價設定方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必要時,可以依法舉行聽證會。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線路經營申請時,應當考慮申請人服務質量承諾、擬投入車輛等級、營運資金等因素;對申請增加線路經營的,還應當考慮線路經營服務質量評議結果、已經營線路類別等因素。
予以許可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在10日內與經營者簽訂線路經營協定,核發線路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取得線路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核發車輛營運證,經營者應當保證投入營運的車輛符合《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線路經營協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運線路名稱、走向、類別、期限、站點、發車間隔、首末車時間、票價及投入車輛等級、數量;
(二)經營者服務質量承諾;
(三)經營者義務;
(四)行車作業計畫;
(五)主管部門職責;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線路經營許可證包括正副兩證。正證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經營者的基本概況,包括企業名稱、地址;
(二)營運線路名稱、類別、站點;
(三)經營許可證號、有效期、核發機關、核發日期。
副證在正證載明內容的基礎上,還應當載明年度服務質量評議記錄情況。
車輛營運證包括正副兩證。正證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企業名稱、地址、線路名稱、類別、途經站點;
(二)車輛號牌、車輛等級、座位數、車輛尺寸;
(三)營運證號、有效期、核發機關、核發日期。
副證在正證載明內容基礎上,還應當載明違章記錄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線路經營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兩個月內向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線路經營權確認手續,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確認線路經營權的書面申請;
(二)原城市公共客運交通企業經營許可證件;
(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
確認線路經營權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現經營線路名稱、走向、類別、站點、發車間隔、首末車時間、票價及投入車輛等級、數量等基本情況;
2、上一年度線路經營服務、安全管理、遵章守紀等內容的自查報告;
3、確認線路經營權後的服務質量承諾;
4、其他申請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理由。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線路經營權確認申請後,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在20日內與經營者簽訂線路經營協定,核發線路經營許可證,並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核發車輛營運證;對未達到線路經營條件的,責令經營者在一年內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不予確認線路經營權。
確認的線路經營權期限統一從2008年3月1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二條 道路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線路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每年對線路經營狀況開展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線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要依照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進行,其具體程式和標準由市道路客運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線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運營服務、安全行車、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並於當年12月份向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線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經營者,方有資格申請延續經營。
線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優秀的經營者,除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延長經營期限、申請增加同類別線路經營的優先權。
線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經營者,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但整改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線路經營許可證,收回相應的車輛營運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線路經營權應當予以變更:
(一)因城市建設、客流狀況、道路通行等發展變化,需實施線網最佳化而對線路走向、營運時間、站點等進行調整的;
(二)因故中斷經營難以恢復的;
(三)經營者發生企業重組、合併情況,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將全部或者部分線路經營權轉讓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重組、合併後企業的。
根據前款規定變更線路經營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變更線路經營許可證,並線上路經營協定和車輛營運證上予以註明。
第十五條 線路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到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線上路經營許可期限屆滿三個月前予以批准:
(一)線路經營者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線路經營期限屆滿前連續三年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合格。
予以批准的,應當與經營者重新簽訂線路經營協定,並換髮線路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出延續申請或者申請延續但未獲批准的,由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註銷其線路經營權。註銷經營權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經營者線上路經營許可期限內確需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營運之日三個月前報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經營者應當保持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終止線路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辦理線路經營權註銷手續。
終止線路經營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線上路經營許可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企業改制、法律訴訟等正當理由需要臨時中止營運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其他符合線路經營條件的經營者對該線路實行臨時經營,為其辦理臨時經營手續,並向社會公告,被指定經營者應當服從。
臨時經營期限屆滿後,原線路經營者確實難以繼續經營,且臨時經營線路期間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被指定經營者辦理正式線路經營權手續。
臨時經營期限不計入線路正式經營期限。
第十八條 違反線路經營權管理規定的,依照《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線路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由市交通局監製。
有關法律法規對線路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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