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已經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4月1日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分別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與建設、經營許可、運營管理、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 文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四十二號
- 施行時間: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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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二號)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已經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條例全文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公共運輸事業優先發展,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城市公共運輸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車和客運服務設施,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價格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方便公眾、安全便捷、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責任主體,應當在設施建設、用地安排、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城市公共汽車出行。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引導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規模化經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進城鄉公共汽車客運一體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公共運輸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公共運輸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規劃線網布局,最佳化重要交通節點設定和方便換乘,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與軌道交通、個體機動化交通以及步行、腳踏車出行的協調,促進城市內外交通便利銜接和城鄉公共運輸一體化發展。
編制城市公共運輸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廣泛徵求社會意見,並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供地。
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確定和預留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用地規劃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鼓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土地使用者依法進行綜合開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綜合開發的收益用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以及彌補運營虧損。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技術條件、交通流量、出行結構、噪聲和尾氣控制等因素,科學設定或者調整公共汽車專用道以及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加強專用道的監控管理,禁止其他車輛進入公共汽車專用道行駛,保障城市公共汽車路權優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共客運發展規劃和城鄉發展的實際需要,適時組織客流量調查和客運線路普查,最佳化公共汽車線網,合理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和運營時間。
第九條 實施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區建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軌道交通等設施和旅遊景點、大型商業、娛樂、文化、教育、體育等公共設施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汽車客運配建標準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障設施安全、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確需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經營管理者同意,並及時予以恢復重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塗改、覆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標誌等設施;不得擺攤設點、堆積物品,妨礙公共汽車站點使用。在公共汽車站點及距離站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其他車輛不得停靠。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車站點的命名應當指位明確、導向無誤,一般以傳統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標誌性建築物、公共設施、歷史文化景點或者公共服務機構的名稱命名,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理、可行的經營方案;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車輛;
(三)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調度員、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四)有與經營方案相配套的客運服務、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運營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的車輛,應當符合規定的車型、相關技術標準,性能和設施安全、完好,安裝和使用具有信息採集、存儲、交換和監控功能的設施。
第十四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應當向設區的市、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採取以服務質量為主要條件的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授予符合法定條件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無法確定的,可採取直接授予的方式。
禁止以有償方式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禁止轉讓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變相轉讓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與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企業簽訂運營協定。運營協定應當包括線路、站點、配備車輛數量與車型、發車間隔、首末班車時間的最低要求、經營期限、服務質量及考核辦法、安全責任、違約責任等。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該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結果、運營安全情況等,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運營協定確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班次運營。確需調整的,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並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民眾性活動等情況需要臨時變更線路、站點、時間的,建設單位、活動舉辦者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協商確定調整運營方案,並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因道路、橋樑除險加固等緊急情況需要臨時調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設定公交站牌,並在站牌上標明線路名稱、行駛方向、首末班車時間、發車間隔、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等信息。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實行政府定價。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承受能力、企業運營成本和交通供求狀況等因素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票價。
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票價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第二十一條 免收下列乘客的乘車費用:
(一)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民警察;
(二)盲人、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
(三)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免費乘車的其他老年人;
(四)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
(五)其他享受免費乘車政策的人員。
乘客可以免費攜帶重量三十千克以下或者長寬高之和不超過二百厘米的物品。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標準,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穩定的服務,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
(二)公示並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落實減免票政策;
(三)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張貼線路走向示意圖,設定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菸標誌;
(四)加強對運營車輛的維護和檢測,保持車輛技術、安全性能符合有關標準;
(五)運營車輛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駛的,及時組織乘客免費轉乘同線路的其他車輛或者調派車輛,後續車輛駕駛員和乘務員不得拒載;
(六)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組織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不得強迫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制度作業;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運營;
(八)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乘客投訴。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安全資金投入,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運營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疏散示意圖,保證安全通道、出口暢通,保持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等安全應急設施、設備完好。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遇到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建立工資收入正常增長機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從業人員法定休息權利。
第二十六條 公共汽車駕駛員、乘務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駕駛,安全駕駛;
(二)按規定攜帶、佩戴相關證件;
(三)按照核定的運營線路、車次、時間發車和運營,依次進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滯站攬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點外隨意停車上下乘客;
(四)按照核准的收費標準收費,執行有關優惠或者免費乘車的規定;
(五)及時準確報清線路名稱、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提示安全注意事項,為老、幼、病、殘、孕乘客提供幫助;
(六)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情況;
(七)國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其他服務規範。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秩序乘車;
(二)上車主動購票、投幣、刷卡或者出示有效乘車憑證;
(三)學齡前兒童乘車應當有父母或者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監護;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者有放射性等有礙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車;
(五)不得攜帶犬、貓等動物乘車,但導盲犬除外;
(六)不得在車廂內吸菸、隨地吐痰,不得向車外拋扔廢棄物;
(七)聽從駕駛員、乘務員的管理;
(八)不得實施可能影響車輛正常運營、行駛安全、乘客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技術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管理、服務監督和行業管理等方面的套用,建設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車輛運營調度管理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應急處置系統,完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移動支付體系,促進智慧型公交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發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交通,支持和鼓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推動新能源汽車規模化套用和新能源供給設施建設,淘汰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老舊車輛。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財政、價格等有關部門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成本評估制度,合理界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補貼範圍和補貼額度。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實行低於成本的票價、減免票、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應當足額補貼;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在車輛購置、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經營冷僻線路等方面的投入,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並定期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水平績效評價制度,定期開展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評價結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公共運輸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督促企業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突發事件發生後,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對措施。
第三十四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公共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乘車和安全應急知識宣傳工作,普及公共客運安全應急知識;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文明乘車教育。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加強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服務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服務質量考核制度,並定期組織實施。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發放政府補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延續與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乘客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駕駛員和乘務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答覆投訴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占用公共汽車專用道,或者在公共汽車站點及距離站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停靠其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經同意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未及時恢復重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污損、塗改、覆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標誌、設施,或者擺攤設點、堆積物品妨礙公共汽車站點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擅自從事運營的;
(二)轉讓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變相轉讓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運營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運營的。
有前款第二至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終止運營協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聘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駕駛員駕駛運營車輛的;
(二)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車輛從事運營,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運營車輛的維護和檢測,影響安全運行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制度作業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張貼線路走向示意圖,以及設定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菸標誌的;
(二)運營車輛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未組織乘客免費轉乘同線路的其他車輛或者調派車輛,以及後續車輛駕駛員和乘務員拒載的;
(三)未處理乘客投訴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共汽車駕駛員、乘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到站不停、滯站攬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點外隨意停車上下乘客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收費標準收費的;
(三)未及時準確報清線路名稱、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提示安全注意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 乘客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為,經勸阻無效的,駕駛員、乘務員可以拒絕其乘車;造成車輛及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擾亂公共汽車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公共汽車,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未按規定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乘客投訴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謀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保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台、站牌以及油汽供配電等設施。
(二)城市公共汽車站點,是指供乘客上下車的,為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首末站、途中站。
第四十六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接受委託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推行城鄉公交一體化的城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設區的市可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
公共汽車客運跨城市運營的,由相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商定運營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解讀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一)制定《條例》是實施城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戰略的需要。
城市公共運輸(以下簡稱城市公交)具有集約高效、節能環保等優點,優先發展城市公交是緩解交通擁堵、提升人民民眾生活品質、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戰略選擇。近年來,我省通過推進公交都市創建活動、完善行業管理制度、開展星級服務活動等舉措,不斷提升城市公交服務能力和水平,為滿足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發展不足仍是我省城市公交面臨的主要問題。我省城市公交運營車輛數、公交專用道長度、公交一卡通客戶數等公交發展指標相對比較滯後。一些地方城市公交規劃制定不完善,場站設施建設滯後,線路設定不合理;公交企業普遍虧損比較嚴重,經營比較困難,且缺乏制度化的政府補貼機制;公交駕駛員由於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工資待遇低,流失情況也較為普遍。優先發展城市公交、提升城市公交供給能力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十二五”以來,省“兩會”涉及城市公交發展的人大代表建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有42件之多。制定《條例》,在設施建設、用地保障、路權分配和財稅支持等方面作出制度化的安排,有利於貫徹實施城市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促進我省城市公交事業的快速發展。
(二)制定《條例》是完善我省城市公交法規制度體系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規定,計程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目前,國務院尚未出台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我省2004年制定的《安徽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4號)在管理體制、公交線路經營權授予等方面已與城市公交行業發展現狀不相適應。2012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明確要求地方政府配套制訂和完善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有利於維護政令暢通,不斷完善我省城市公交法規制度體系。
(三)制定《條例》是規範城市公交行業管理工作的需要。
近年來,圍繞促進公交優先發展,加強運營管理,改善服務質量,我省城市公交行業發展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如合肥市將公交場站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由市建投公司籌集資金,市重點局代建,建成後移交公交企業使用;安慶市對公交公司執行減免票以及開通冷僻線路的投入,由財政據實補貼;蚌埠市對公交公司新增和更新公車輛,由財政給予50%補貼等。針對客運服務中不及時、不規範,侵害乘客利益的情況,2013年,省交通運輸廳組織起草了《安徽省城市公共運輸客運服務規範》(DB34/T 1902-2013),規定了城市公交客運服務的基本內容和質量要求。制定《條例》,有利於將我省城市公交行業發展的成熟做法和有益經驗制度化,規範行業管理,提升服務水平,保障安全運行。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自2009 年大部制改革將指導城市公共運輸發展的職能劃轉至交通運輸部門以來,省交通運輸廳就開始調研起草全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開展了大量前期準備工作。2011年6月,經過多次論證和徵求意見,完成了《安徽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的起草工作。
2012年9月,省交通運輸廳在行業內廣泛徵求意見,形成《安徽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草案)》,並報送省人大常委會,爭取早日列入立法計畫。在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視下,《安徽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分別列入安徽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畫調研論證項目和2014年立法計畫預備審議項目。省交通運輸廳於2013年在銅陵召開了立法座談會,並於2014年兩輪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意見。
2014年11月14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開了《條例》的立法論證會,與會專家認為《條例》內容較為成熟,可以啟動立法程式。2015年2月10日,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省交通運輸廳向省政府報送了《關於提請審議<安徽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草案)>的請示》。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立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作了初步修改,書面徵求了市、縣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意見。先後赴池州、安慶、六安、合肥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基層執法單位、公交公司及其駕駛員、乘客的意見和建議。通過省政府網站、安徽政府法制網公布草案稿全文,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部門協調會和預審會。2015年7月3日,鑒於發展城市公交關係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立法聽證會,公開聽取聽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了認真梳理研究,逐條修改完善。在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省法制辦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對草案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2015年8月,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在安徽人大網公布草案稿及其起草說明,再次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多次組織開展立法調研。經2015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01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三次審議通過了《條例》,決定於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三、《條例》的突出亮點
《條例》共設總則、規劃與建設、經營許可、運營管理、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共48條。主要亮點突出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化規劃調控,促進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市公交規劃的調控作用,統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是實施國家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基礎。《條例》對城市公交規劃的編制主體、編製程序、編制要求和編制內容做了明確規定,確保了規劃科學合理,程式正當。
(二)明確公益屬性,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城市公共運輸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重大民生工程,對於解決百姓出行,改善民生,為民辦實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條例》建立了政府為主體,交通運輸部門主管,各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
(三)嚴格市場準入,維護城市公交市場秩序。城市公交屬於直接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應當嚴格市場準入標準,保障乘客享受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同時,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條例》明確了許可主體、許可條件,並採取特許經營的方式授予城市公交經營權。
(四)加強運營管理,保障城市公交安全運行。城市公交屬於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產品,且具有點多、線長、環境相對封閉、人員高度密集等特點,必須加強運營管理,保障安全運行。《條例》結合新《安全生產法》的實施,進一步夯實了城市公交行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保障監督並重,促進城市公交健康發展。城市公交具有公益屬性,不能完全利用市場機制來實現供給的效率性,需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揮保障和監督職能,促進其健康發展。特別是《條例》關於財政支持等方面作出的制度化安排,為城市公交的優先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重點內容解讀
在具體條文和內容方面,《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法律制度和管理規範: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的名稱從立法初期的《城市公共運輸管理條例》變更為現在《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使得《條例》的適用範圍更加明晰。
1.《條例》適用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即傳統意義上的公交,不包括捷運、輕軌、出租汽車。對於軌道交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可以是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也可以是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目前,我省16個省轄市已經全部獲得地方立法授權。
2.關於城鄉公交一體化的問題。按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授權,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轄市人政府制定。同時,《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推進城鄉公共汽車客運一體化”,這是地方立法堅持五大發展理念,服務小康社會,呼應中央一號檔案關於“創造條件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的要求,提高城鄉公共出行服務均等化水平的重要舉措。
3.關於城際公交(即公共汽車客運跨城市運營)的問題。按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共同商定運營方式和管理模式。
4.公交企業接受學校委託提供校車服務的,不適用於本《條例》,應當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公交定位與責任主體。
1.《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城市公交是公益性事業。第四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同時在第五章保障與監督這一章中,設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發展公共運輸的政策支持、資金保障、安全監管、考核評價等方面的具體責任條款。
2.管理責任主體。按照《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城市公交的主管部門,授權其所屬的運管局(處、所)具體實施城市公交管理工作,明確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方面的執法主體資格。
(三)關於公共運輸規劃。
科學編制城市公共運輸規劃,是保障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前提。
1.編制主體和依據。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由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2.保障多種運輸方式的有效銜接。《條例》第六條規定,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規劃線網布局,最佳化重要交通節點設定和方便換乘,加強與軌道交通、個體機動化交通以及慢行系統的協調,促進內外交通便利銜接和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
3.編制的其他具體內容和要求。這方面《條例》未作具體規定,在實踐中各地可以主要依據交通運輸部2014年印發的《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編制指南》進行操作,《條例》在此不作重複和細節規定。各地應按照指南的要求,在總結城市公共運輸發展現狀、研判發展形勢、分析公眾出行需求的基礎上,確定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發展任務和保障措施,立足於實現城市公共運輸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升城市公共運輸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保障公眾基本出行需求。在充分論證,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公共運輸規劃。
(四)關於公共運輸建設。
1.優先保障公交用地,按照《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城市公交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予以劃拔;規劃用地納入城市用地規劃,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同時從節約用地的角度出發,鼓勵公交用地的綜合開發,收益用於設施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
2.公交服務設施建設“四同步”。按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大型住宅區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時,政府應當按照公交配建標準配套建設公交服務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3.公交優先通行和站點線網最佳化。《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公交專用道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建設、調整和管控,保障公交路權優先。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適時組織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最佳化線網布局和運營調度,以提升公交運行效率。
同時,《條例》第十到十一條還對服務設施的管理維護、站點通行保護、站點的命名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關於經營權的授予。
《條例》明確以特許經營方式授予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
1.許可主體和方式。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的許可主體是所在城市的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包括省轄市政府所在城市設定的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方式是以服務質量為主要條件的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以及以前種方式無法確定條件下的直接授予方式。《條例》立足於城市公交的公益性定位,同時吸取公交發展教訓,禁止經營權有償使用、轉讓和變相轉讓,確保公交事業的健康發展。
2.許可條件。《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從經營企業、運營車輛和駕駛員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3.運營協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運營協定制度,規定經營者取得城市公交經營權後,還應當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訂運營協定,並要求將經營期限、發車間隔、線路站點等內容寫入運營協定中。
4.期滿延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經營期滿需要延續經營的,由運管機構根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設定的服務質量考核制度所實施的考核結果和企業安全生產情況作為決定延續的主要依據。
5.特別說明。這一許可制度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於已經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企業,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依照《條例》關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的規定,抓緊完善、補充特許經營程式。二是這裡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是一個概括的概念,可以按線路許可,也可以按照區域許可。三是城市公共運輸經營權完成授予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還應當著重補充、規範運營協定相關內容,並按照運營契約的要求對公共運輸運營企業進行監管,通過現場督察、調取監控信息、查驗運營記錄等手段,做出相應的考核要求,督促公交企業按照協定要求正常運營,維護經營秩序。
(六)關於運營管理。
1.運營線路、站點和時間。在《條例》的第十八條至十九條中,一是規定了嚴格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運營,同時以設定公交站牌等方式公開發布以利公眾知曉。二是需要調整時,應報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後,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三是因市政建設、大型活動等臨時變更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會同運管機構與經營企業協調確定調整方案,並由運營企業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緊急情況下臨時調整的也應及時公告。
2.價格與免費乘車。《條例》第二十條至二十一條規定,公交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定價的原則是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企業運營成本和供求狀況來確定,並依法舉行聽證。免費範圍基本維持了原有規定。其中特別說明的是立法中對老年人免費乘車年齡設定為65歲還是70歲爭議較大,《條例》仍規定為70歲以上,一是與我省《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保持一致,二是主要考慮少數地方政策性虧損補貼不到位以致經營企業無法承受。《條例》同時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免費乘車的其他老年人”,以便於具備條件的地區,擴大免費乘車政策範圍,實施惠民政策。
3.運營服務。《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共設定有十五項條文規定,來規範企業和從業人員的運營服務。第二十七條則是規定了乘客乘車應當遵守的規範。
4.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四條,對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應急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壓實公交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同時,《條例》第二十五條還對公交從業人員的勞動保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七)關於保障與監督。
1.發展智慧型公交方面。《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地方政府應當推進信息技術在公交運營管理中的套用。主要包括公眾服務、智慧型調度、安全應急、移動支付等方面。各地還應當通過掌上公交APP、車載WIFI、微信、微博等方式、途徑發布線路變化及車輛動態信息,引導民眾方便、快捷乘坐公交出行,改善乘客的公共汽車乘車體驗。
2.節能減排方面。《條例》第二十九條具體規定了政府應加大投入,更新使用新能源車輛,促進公交運營低碳、環保。按照國家規定,2016年至2019年,我省公交新增及更換的公車中新能源車輛的占比要分別達到35%、45%、55%、65%。這是硬性規定,如果完不成指標,將扣減我省公交燃油補貼,各地一定要以條例宣貫為契機,爭取政府支持,加快推進新能源車的使用。
3.財政支持方面。《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了成本規制制度,要求市縣政府制定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將政策性虧損全額納入財政保障,對經營性虧損給予財政補貼,解決公交補貼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狀況,以利於公交經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4.政府責任履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公交發展水平績效評價制度。省級人民政府對市級人民政府進行績效評價,市級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政府對所屬相關部門、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考核的內容。以促進政府主體責任、交通部門主管責任和其他部門履職責任的落實。
5.安全監管方面。《條例》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四條,分別對市縣政府、交通、公安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履行好城市公交的安全監管職責。
6.服務質量考核方面。《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公交經營企業服務質量考核制度,運管機構應定期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政府補貼、公交經營權延續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以此調動經營企業的積極性,提供優質服務。
7.乘客權益保護方面。《條例》第三十七條就投訴舉報作出了規定,以便於接受社會公眾的的監督,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八)關於法律責任。
在法律責任部分,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設定了以下六類罰則:
1.破壞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妨礙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站點使用的行為;
2.違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的相關規定所實施的擅自經營、擅自轉讓、不按規定組織運營等違法行為;
3.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不符合規定的經營服務行為;
4.公共汽車駕駛員、乘務員的不規範服務行為;
5.乘客的擾亂乘車秩序、危及公交運營安全的行為;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新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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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貫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廣德、宿松縣交通運輸局,省道路運輸管理局,省交通運輸聯網管理中心,廳機關各處室: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做好《條例》宣傳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城市公共運輸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重大民生工程。《條例》在總結我省近年來城市公共運輸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鑑吸收了其他省市、相關行業的好的做法,針對當前城市公共運輸發展的難點熱點,構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的法規制度。《條例》的頒布實施,對完善城市公共運輸管理制度體系,規範城市公交行業管理,促進我省城市公交事業的優先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採取有效措施,加大督導力度,確保《條例》所設各項制度落到實處,為促進我省城市公共運輸事業快速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切實抓好《條例》實施前後的宣傳普法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集中利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在城市街道、公園、廣場、公交站場、站點及城市公共汽車車廂等公共場所,採取懸掛標語、播放滾動字幕、發放主題宣傳畫或《條例》活頁等方式,集中開展《條例》宣傳活動;要充分發揮電視、報紙、網路、交通微博、微信等新聞網路媒介作用,採取製作專題節目、發表署名文章、刊登《條例》或解讀材料等方式,廣泛宣傳《條例》內容,確保城市公共運輸行業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了解《條例》內容,熟知權利義務。要把《條例》的宣貫納入“七五”普法規劃,列為今年普法重點,做到集中宣傳和長期宣傳相結合,努力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全面開展《條例》內容的學習培訓
《條例》的學習培訓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省廳負責督導各地《條例》學習培訓的開展情況,並根據基層需要,統一調配相關培訓師資。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具體負責各市(省直管縣)交通運輸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導幹部和執法骨幹的學習培訓。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將《條例》作為今年執法人員“三年輪訓”的重要內容,採取專題講座、集中授課等方式,重點抓好本地區、本行業相關領導幹部和執法骨幹的學習培訓。各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省、市培訓的基礎上,做到局機關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條例》學習培訓的全覆蓋。
四、認真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
廳政策法規處會同省運管局等部門認真編寫《條例》解讀材料,通過廳政府入口網站等向社會公布,並及時編印分發各地,供基層學習宣傳培訓之用。省運管局及時編制《條例》相關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標準,由廳政策法規處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備案。省交通運輸聯網管理中心負責把《條例》相關行政處罰的案件名稱、法律依據、裁量權標準等數據,錄入安徽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公開運行系統之中,並做好系統穩定運行的技術保障。各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及時開展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統籌考慮《條例》的配套制度建設,全面清理與《條例》相牴觸、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確保城市公共運輸管理制度體系合法、科學、完備。
五、依法履行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職責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條例》,積極向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規劃、物價等相關職能部門宣傳《條例》,努力爭取重視和支持,為城市公共運輸發展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主動擔責、認真履責,強化行業監管、服務和保障,依法懲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各類違法行為,努力為社會民眾提供優質安全的公共出行服務。要全面運用行政執法公開運行系統辦理行政執法案件,加大基層執法人員監管力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決懲治違法亂紀現象,切實提升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
請各市(省直管縣)交通運輸局在8月底前將《條例》宣貫工作總結及相關圖片資料報廳(政策法規處)。各地在宣傳、貫徹、落實《條例》中,如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與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反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