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

為了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工作,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健康發展,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廳制定了《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蘇交規[2014]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
  • 文號:蘇交規〔2014〕8號
  • 發文日期:2014-12-30
  • 施行日期:2015-02-01
  • 發文機構: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通知,全文,解讀,

通知

蘇交規〔2014〕8號
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崑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
為認真貫徹《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工作,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健康發展,省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經第85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附屬檔案: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14年12月30日

全文

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工作,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工作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許可條件
第五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車輛條件
1、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取得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行駛證
2、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衛星定位行車信息系統設施;
3、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以下簡稱“公車輛”)的相關要求。
(三)設施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2、有與經營線路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3、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信息監控系統,並與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管理信息系統實時連通。
(四)資金條件
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五)人員條件
1、駕駛員應當取得與車輛類型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並經從業考核合格,其數量應當大於公車輛數量;乘務員、調度員應當經從業考核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經營線路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100輛公車輛不低於1人,超過1000輛以上的最低不少於10人;
3、配備與經營線路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管理制度條件
1、有完善的經營方案;
2、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新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新增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符合城市公共運輸專項規劃和線網規劃要求;
(三)有合理、可行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營方案;
(四)有與經營方案一致的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車輛和設施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變更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走向、站點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市公共運輸專項規劃和線網規劃要求;
(二)原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沿線道路交通條件、客流市場供求情況發生變化;
(三)有利於提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服務水平,更加方便民眾。
第七條 申請終止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或客運線路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90日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終止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的,應當有線路終止運營後影響分析和有關客流斷面的替代線路運營方案。
第三章申請材料
第八條 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工商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
(四)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廠牌型號、類型等級、額定載客人數等);若擬投入車輛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車輛基本情況匯總表、機動車行駛證及其複印件,衛星定位行車信息系統、IC卡刷卡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安裝核查證明;
(五)企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的平面圖以及產權證明及其複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證明,租賃場地的需要提供與產權所有人簽訂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賃契約(具體面積要求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等確定並公布);
(六)企業註冊資本資信證明;
(七)聘用或者擬聘用管理人員清單,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等專業人員清單;
(八)經營方案文本,包括:經營線路規模、經營模式、組織機構等;
(九)企業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車輛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運營服務規範制度、投訴處理制度、質量信譽考核制度、統計、檔案管理等服務質量監督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新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許可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
(四)申請線路運營方案、可行性報告,具體包括線路名稱、起訖點、途經站點,擬配備公車輛數量與車型,首末班時間、日發班次、班次間隔,道路、場站服務能力分析,社會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五)起訖站回車場和調度室的土地、房屋合法使用證明;
(六)擬投入公車輛行駛證以及相關保險的保單及其複印件和匯總表,或者擬投入公車輛承諾書;
(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中標通知書或者指令性任務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變更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走向、站點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變更申請表》(附屬檔案3);
(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
(三)變更後的線路運營標準,具體包括變更後線路名稱、起訖點、途經站點,配備車輛數量與車型,首末班時間、日發班次,道路、場站服務能力分析,社會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四)涉及起訖站點變化的,須提交起訖點站場土地、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或租賃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終止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終止申請表》(附屬檔案4);
(二)相關企業工商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原件、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
(四)場站、車輛、駕駛員等基本情況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終止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終止申請表》(附屬檔案5);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
(三)線路終止運營理由和影響分析;
(四)線路終止運營後,有關客流斷面的替代線路運營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配發《道路運輸證》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申請表》(附屬檔案6);
(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
(三)車輛行駛證及其複印件;
(四)衛星定位設施設備、IC卡刷卡裝置等安裝情況證明;
(五)車輛照片二張(附電子照片);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許可程式
第十三條 申請客運經營或者新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經營區域涉及設區的市城區範圍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申請新增跨市毗鄰地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的,應當向企業註冊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並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實施許可。
第十四條 新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符合招投標法規定條件的,應當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組織服務質量招標。
對不符合招投標法規定條件或者招標不成,但屬於縣級以上政府指令開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報經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轄區內企業規模、經營區域、服務質量等條件指令相關公交企業運營,並下達指令性任務書。
第十五條 受理申請的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並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申請人的辦公場所、停車場地等設施條件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與被許可人簽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使用契約,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七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準予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十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申請延續客運線路經營期限的,應當在經營權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客運線路經營情況、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情況等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延續客運線路經營的許可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準予延續的許可決定後,應當與被許可人重新簽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使用契約。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做出準予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終止客運經營的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收回並註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等相關證件。
第二十條 不予許可、變更、註銷、撤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因受工程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影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在實際運行中發現相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無法按規定站點運行的,可先行臨時調整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和站點,並在24小時內報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準予臨時調整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及時在相關公交站點公告線路和站點的調整信息。
臨時調整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變更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走向、站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的經營條件以及公共汽車進行年度審驗。
年度審驗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二)車輛《道路運輸證》信息;
(三)城市公共汽車車輛信息;
(四)城市公共汽車從業人員信息;
(五)機動車行駛證信息;
(六)車載信息化設備、IC卡刷卡裝置功能完好的證明;
(七)安全生產情況材料;
(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許可檔案,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的,由其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擅自增設許可事項、條件、提交材料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辦理行政許可的;
(三)超過法定時限辦理行政許可的;
(四)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件的名稱、樣式、內容、填寫規格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了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工作,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健康發展,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蘇交規[2014]8號,以下簡稱《許可規範》),現將《許可規範》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許可規範》的必要性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把優先發展公共運輸事業作為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議題,加快推進城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戰略實施,城市公共運輸得到了長足發展,但仍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行業政策發展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共運輸的健康發展。為此,我省於2011年啟動了《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條》)修訂工作,歷經兩年的調研、起草並經多次修改,於2012年11月29日,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並自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道條》的出台,首次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納入到道路運輸範疇,對推動我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健康、規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制定配套的《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可以進一步明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工作,讓管理相對人和一線工作人員更加簡潔、明了地掌握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辦理、證件發放、年度審驗、監督檢查等的具體要求,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有序發展。
二、制定過程
前期調研:自2010年省交通運輸廳承擔城市客運行業指導職能以後,廳運管局就著手蒐集、整理、研究各地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的做法和經驗。2013年初,《道條》正式頒布後,廳運管局迅速成立了由南通市運管處負責牽頭,南京市客管處、蘇州市客管處、鹽城市運管處、泰州市運管處共同參與的《許可規範》起草工作小組,認真收集並研究了國務院、省政府、省交通運輸廳、原省建設廳和其他城市關於公共汽車行業的檔案精神,同時組織開展了專題調研。
初稿起草:2013年6月,在相關檔案學習和調研的基礎上,根據《道條》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各市城市公共汽車行業現狀,工作小組起草完成了《江蘇省公共汽車客運許可規範》(初稿)。
徵求意見和合法性審查:2013年7月以來,廳運管局將《許可規範》初稿發至省內各市的行業管理部門進一步徵求修改建議和意見,並召開研討會,邀請法律專業人員、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公交企業代表,認真聽取了各方的意見。2013年11月,廳運管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修訂《許可規範》並提交廳審核。2014年,廳法規處會同廳運管局,多次召集部分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公交企業代表組織研討,徵求各方意見,並進行修改完善,通過了合法性審查。
廉潔性評估:2014年9月,廳運管局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對《許可規範》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自評;2014年10月17日經廳廉評辦組織專家通過廉潔性評估,廳運管局根據廉評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江蘇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範》(廳務會審議稿)。2014年12月16日,經第85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30日以省交通運輸廳2014年第8號規範性檔案印發。
三、主要內容
《許可規範》共六章二十七條,總體貫徹了規範、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許可規範》編制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用途及監督管理部門等。第二章主要規定了申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需具備的經營資質條件。第三章主要規定了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新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變更線路以及申請終止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和客運線路經營、配發《道路運輸證》等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第四章主要規定了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新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線路變更以及申請新增跨市毗鄰地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申請終止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和客運線路經營等相關業務的許可程式。第五章主要規定了城市公共汽車年度審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檔案管理內容及相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情形和處理手段等內容。第六章主要規定了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件的名稱、樣式、內容、填寫規格等以及施行日期。
四、重點問題的說明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城市公共汽車3.6萬輛,折合4.3萬標台,擁有公交線路3216條,公共運輸服務時間逐漸延長,運營服務時間在12小時-14小時公交線路約占全省匯流排路數的60%。全省擁有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97家,其中國有企業44家,國有控股企業22家,民營企業31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占比68.%。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發展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對於方便民眾出行、緩解環境污染和城市交通壓力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關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許可條件
在明確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的車輛、設施、資金、人員、制度等許可條件時,《許可規範》充分考慮了現有城市公共汽車行業的發展現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整體要求和城市公共汽車行業發展定位進行綜合考慮,細化的條件是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應當達到的基本要求,比較客觀、科學。在細化車輛條件時,考慮到城市公共汽車車型管理是地方事權,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地方人民政府,《許可規範》明確了要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的相關要求。在細化設施條件時,《許可規範》明確了要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信息監控系統,並與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管理信息系統實時連通,以便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能夠實時、準確的採集城市公共汽車的運營數據,為日常管理提供依據。
(二)關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的場地規模
就目前全省城市公交經營場地、停車場保養場等現狀來看,各城市由於管理體制、政府投入程度不同而存在不同情況。有的城市專門成立場站公司,由場站公司統一負責公交場站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有的城市由城市公交企業自主建設或通過租賃形式獲得場站使用權。加上不同城市公共運輸的線路規模和運力規模不盡相同,對場站的需求規模也不會一致。因此,《許可規範》提出具體面積要求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各市情況,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等因素綜合確定。
(三)關於跨市毗鄰地區公共汽車線路
由於城市化進程加快,毗鄰地區公交出行需求越來越多,而以往關於跨市毗鄰地區開通公交線路一直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道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許可規範》進一步明確申請新增跨市毗鄰地區公共汽車線路的,由經營者向企業註冊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並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實施許可。
(四)關於政府指令開通的公交線路
公交行業是政府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公益性事業,是關係到人民民眾“衣食住行”的重大民生工程,具有經濟性和社會性的雙重特點。對於一些經營效益差,無法實施招投標或者招投標不成的公交冷線,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下達指令性任務,保證公共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屬性的實現。因此,《許可規範》明確提出對政府指令開通的公交線路,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企業規模、經營區域、服務質量等條件指令相關公交企業運營。
(五)關於年審、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監督管理
為強化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許可規範》重點明確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以及城市公共汽車進行年度審驗的相關要求。此外,《許可規範》也明確了城市公共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要求各地定期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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