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21日批准並公布,共七章五十二條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 發布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8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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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發布

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46號
關於批准《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21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21日

條例全文

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2018年8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制定 2018年9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五章 運營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共汽車客運活動,提高服務質量,引導綠色出行,提升生活品質,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運營安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利用公共汽車及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在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客運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專用道、場站、候車亭、站台、站牌、加油(氣)站、充電設施等相關設施。場站包括停車場、維修保養場、樞紐站、首末站、換乘站、站務用房等相關設施。
第四條公共汽車客運具有公益屬性,應當優先發展。
公共汽車客運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便捷、環保智慧型、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客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協調機制,解決公共汽車客運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對公共汽車客運發展的投入,按照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補貼機制,將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轄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公共汽車客運執法監督工作。
發改、經信、公安、財政、人社、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保、規劃、城市管理、安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汽車客運及其服務設施的建設。
推進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的無障礙設施建設,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多樣化、便利化的無障礙出行服務。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市、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和城市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划過程中,應當將規劃草案向社會公示,並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轄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公共運輸發展需求,制定道路和建設項目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範。
第十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聽取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意見,落實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和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範確定的客運服務設施相關用地,明確用地範圍、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涉及經營性用途的,應當按照有償方式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應當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依法使用,支持依法綜合利用,其收益應當用於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道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執行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範和相關要求。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交通樞紐、規模居住區、學校、醫院、商業綜合體、開發園區、旅遊景區等大型建設項目,按照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範和相關要求,需要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和大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階段,應當就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相關內容徵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劃、有關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配套建設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嚴格落實建設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涉及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項目未按照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實施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涉及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分期開發、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成前,應當根據需要設定過渡設施。
第十三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汽車專用道建設,發展大運量快速公交,改善公共汽車客運通達性和便捷性。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結合已有、擬建道路情況和交通需求,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專用道建設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專用道建設年度計畫和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範,設定公共汽車專用道交通標誌、標線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鼓勵集約利用專用道,提高通行效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用道通行秩序管理,並會同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專用道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管理規範和管理要求;
(二)會同有關產權單位採用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
(三)督促有關產權單位和日常管理單位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其技術、安全性能符合相關標準;
(四)協調解決有關單位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管理、建設、變動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日常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規範和要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因道路改建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遷移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報經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與有關產權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按照規定簽訂補建或者補償協定。
第十六條公共汽車站點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遵循方便公眾識別、同站同名原則命名。設定公共汽車站點名稱一般應當與當地標準地名統一,可以使用所在道路、文物古蹟、旅遊景點、醫院、學校等標誌性建築物或者其他和當地居民生活有密切關係的公共設施標準名稱命名。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公共汽車客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服務質量和安全等因素,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經營企業,授予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暫不具備招標條件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符合線路運營權申請條件的企業中擇優選擇。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線路運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定。線路運營權不得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出租、變相出租。
線上路特許經營協定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定內容的,協定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的內容不得降低原服務標準。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申請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線路運營方案;
(四)具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停車場地;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服務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營權期限為八年。運營期限屆滿前九個月,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選擇該線路的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公共汽車客運線路設定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適應公眾基本出行需求,並就站點設定、運營時間和班次等徵求公眾意見。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公共汽車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利用信息技術收集、分析客流需求信息,制定公共汽車客運線網最佳化調整方案,指導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最佳化調整相應的客運線路和運營時間,實現與其他公共運輸方式的銜接。最佳化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網應當徵求公眾意見,並對相關的建議和投訴進行研究處理。
第二十一條遇工程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應當優先保障公共汽車通行。確需臨時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以及運營時間的,建設單位、活動舉辦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準予調整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布,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調整通知後立即在相關公交站點、公車輛、信息服務平台的醒目位置公告線路和站點的調整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公共汽車客運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線上路運營權期限內,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需要終止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經批准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擬終止運營之日七日前向社會公告。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終止客運線路運營的,應當同時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重新選擇經營企業。無法及時選定經營企業的,應當採取臨時指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調配車輛等應對措施,保障社會公眾出行需求。臨時指定線路運營的時間不得超過九個月。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票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鼓勵社會公眾優先選擇公共運輸出行的原則,統籌考慮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水平、社會公眾承受能力、企業運營成本、財政補貼能力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間的比價關係等因素。
公共汽車的票價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製定和調整。
對傷殘人員、老年人、中小學生等特殊人群實施優惠乘車。優惠乘車的範圍、條件、優惠時段、標準等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及其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票制票價,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建立完善公共汽車客運成本規制辦法,科學界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成本標準。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由於執行低票價和優惠乘車政策,以及承擔行政指令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財政補貼應當及時落實到位,保障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質量考評機制,制定並落實考評標準,每年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進行服務質量考核評議;建立公共汽車客運服務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考核評議結果和企業信用狀況應當作為衡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運營績效、發放政府補貼、線路運營權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質量監督的公眾參與機制。定期發放乘客意見表,聘請第三方定期對公共汽車客運整體情況進行滿意度調查,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布監督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網路平台等方式,接受公眾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和管理的建議和投訴。對使用真實姓名並提供聯繫方式的建議人、投訴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答覆相關處理情況。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制定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服務規範和乘客守則,並向社會公布。
制定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服務規範和乘客守則應當徵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八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安全運營、規範服務、便利乘客,提升服務效率和服務品質,遵守運營服務規範,接受管理單位和公眾的監督。
鼓勵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提供市場化的服務,滿足不同層次、差別化的出行需求。
第二十九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服務,保障乘客權利:
(一)向乘客提供購票憑證;
(二)為老、弱、病、殘、孕等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按照相關服務規範開啟換氣、空調設備;
(四)公共汽車發生故障、事故無法正常行駛時,引導乘客免費換乘相同線路、相同方向的車輛;
(五)公共汽車刷卡設備發生故障無法刷卡時,允許持卡乘客免費乘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公共汽車客運運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班次和時間運營;
(二)不按照規定放置服務監督卡、線路走向示意圖、監督投訴電話號碼;
(三)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公共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進站、出站,爭道、搶道;
(二)無故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到站不停;
(三)與乘客發生衝突影響行駛安全。
第三十一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利用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發布廣告的內容應當合法、真實,符合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發布廣告的音量應當符合服務規範,不得影響到站提醒和乘客乘車舒適度。
鼓勵公共汽車車載視頻播放即時新聞、公交動態、城市介紹、便民信息、愛心公益廣告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指令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運輸,並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
(一)搶險救災;
(二)主要客運集散點運力嚴重不足;
(三)舉行重大公共活動;
(四)發生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疏散;
(五)其他需要應急運輸的情形。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因承擔行政指令任務所發生的支出,相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三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定確定的數量、車型配備符合標準規定的公共汽車,並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投入運營的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安裝並正常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配備公共運輸卡刷卡系統和視頻監控設備。
公共汽車報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並結合使用、技術和安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確需報廢的應當及時報廢,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四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聘用的從事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服務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無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記錄。
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從事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的駕駛員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執照且實習期滿;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違規記錄;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
第三十五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和考核機制,對駕駛員、調度員、乘務員、站務員等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範、職業道德、安全防範、應急處置、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識與技能的上崗培訓以及日常培訓考核,上崗培訓考核情況應當建檔並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日常培訓考核情況建檔備查。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結合崗位勞動強度和技術等級,建立健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勞動力市場價格相適應的調整機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休息休假的權利,關愛從業人員心理健康,及時進行干預、疏導和調節,落實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與政策。
第三十六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加大節能環保和科技投入,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公共汽車客運線網最佳化、運營調度、服務監管等方面的套用,及時發布運營服務信息,提供出行查詢等服務,並為網路充值、移動支付等提供便捷條件。
第三十七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提供車輛視頻監控數據,及時做好計畫、統計報表、動態監控等數據、信息的上報工作。
第五章 運營安全
第三十八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是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設和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三)科學界定公共汽車運營的重點場站、線路和時段,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有重點地配備乘務管理人員,跟車加強反恐及安全防範,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四)定期組織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其管理的場站、運營車輛等的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遇有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六)及時處理、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九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運營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共汽車和場站的醒目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疏散示意圖、禁止攜帶的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目錄等,並為車輛配備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應急設備,定期對車輛以及附屬設備進行維護、檢測、更新,保證車輛以及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確保運營安全。
第四十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協調、解決公共汽車客運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公安、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發現公共汽車駕駛員有涉嫌吸毒、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乘客應當自覺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於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制止其乘車;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應當在看護人的陪護下乘車。
第四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車客運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公共汽車;
(二)在公共汽車場站及其門前三十米以內道路、公交站台及其沿道三十米以內道路擅自停放公共汽車以外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正在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醫療救護、工程搶險等特殊車輛除外)、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等;
(三)在公共汽車場站及其周邊劃定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四)違反規定進入公交專用道或者不經專用通道進出快速公交封閉式站台;
(五)攜帶牲畜、犬貓等活體動物乘車(持證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
(六)妨礙乘客正常上下車;
(七)辱罵、毆打或者其他妨礙駕駛員正常駕駛的行為;
(八)擅自操作公共汽車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九)其他危害公共汽車客運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對於前款行為,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汽車及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公共汽車、設施設備;
(二)擅自關閉、侵占、拆除、遷移、毀壞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擅自覆蓋、塗改、刻畫、污損站台、站牌、候車亭;
(四)擅自利用公共汽車或者相關設施設定廣告裝置、張貼廣告;
(五)其他影響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或者故意破壞視頻監控設備、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提供計畫、統計報表、動態監控等數據、信息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核減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定期對公共汽車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的;
(二)未在公共汽車或者場站的醒目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疏散示意圖、安全應急設備的;
(三)聘用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
(四)未對駕駛員、乘務員等進行培訓考核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汽車場站及其門前道路、公交站台及其沿道道路擅自停放非機動車、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覆蓋、塗改、刻畫、張貼、污損站台、站牌、候車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關閉、侵占、拆除、遷移、毀壞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挪作他用,擅自利用公共汽車或者相關設施設定廣告裝置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損壞的設施和車輛依法賠償,並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本月起,《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正式實施。
該《條例》於去年8月30日由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經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是我市擁有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5部地方性法規,也是我市首部交通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建設、運營管理、運營服務、運營安全、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52條,圍繞強化公共汽車客運發展保障、最佳化運營管理體制、提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質量、聚焦乘客權益、駕駛安全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我市的立法特色和亮點。
保障公交客運優先發展寫入條例
《條例》明確了公共汽車客運具有公益屬性,保障優先發展。
在資金保障方面,要求政府加大投入,將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及時落實財政補貼。
在規劃建設方面,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並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編制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範,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大型建設項目時予以落實。
在路權保障方面,明確了推進公共汽車專用道建設,發展大運量快速公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公共汽車專用道交通標誌、標線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提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水平
在服務規範化建設方面,要求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服務規範、乘客守則並向社會公布;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中到站不停、爭道搶道、與乘客發生衝突影響行駛安全等民眾意見較為集中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在強化考核監督方面,《條例》明確了每年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進行服務質量考核評議並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將考核評議結果和企業信用狀況作為衡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運營績效、發放政府補貼、線路運營權管理的重要依據。
在公共汽車場站、站台等客運服務設施的產權、管理主體方面,《條例》規定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監督管理,並明確了制定管理規範、確定日常管理單位、督促日常維護保養、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等四項具體職責。
全方位維護乘客權益
《條例》要求推進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的無障礙設施建設,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多樣化、便利化的無障礙出行服務;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在運營中為老、弱、病、殘、孕等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等要求;明確對傷殘人員、老年人、中小學生等特殊人群實施優惠乘車,優惠乘車的範圍、條件、優惠時段、標準等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大力推進綠色出行、智慧出行、便民出行,要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加大節能環保和科技投入,推進現代信息技術的套用,及時提供出行查詢、應急報警等信息,為網路充值、移動支付等提供便捷條件。
保障公共汽車客運運營安全
《條例》明確了車輛報廢程式,規定公共汽車按照國家有關標準並結合使用、技術和安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確需報廢的及時報廢;要求對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進行有關技能的日常培訓考核;要求在重點場站、線路和時段配備乘務管理人員,跟車加強反恐及安全防範;要求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應當在看護人的陪護下乘車。
《條例》對辱罵、毆打或者其他妨礙駕駛員正常駕駛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並明確了駕駛員的處置辦法,相關規定在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之前就已考慮制定,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
公共汽車線路、票價調整有章可循
在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設定和調整方面,《條例》要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公共汽車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指導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最佳化調整客運線路和運營時間,並對臨時調整客運線路、終止客運線路經營的時限和程式等進行了規定;要求最佳化調整客運線網過程中應當徵求公眾意見,強化了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度。
在公共汽車票價的制定和調整方面,《條例》進行了程式性的規範。在調整主體上,規定公共汽車票價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在調整依據上,要求應當遵循鼓勵社會公眾優先選擇公共運輸出行的原則,統籌考慮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水平、社會公眾承受能力、企業運營成本、財政補貼能力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間的比價關係等因素。
明確站點命名和廣告發布要求
《條例》嚴格按照《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的要求,明確了設定公共汽車站點名稱應當遵循方便公眾識別、同站同名的原則;站點名稱一般應當與當地標準地名統一,可以使用所在道路、文物古蹟、旅遊景點、醫院、學校等標誌性建築物或者其他和當地居民生活有密切關係的公共設施的標準名稱命名。
在利用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發布廣告方面,《條例》要求廣告內容應當符合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發布廣告的音量應當符合服務規範,不得影響到站提醒和乘客乘車舒適度。同時,鼓勵公共汽車車載視頻播放即時新聞、公交動態、城市介紹、便民信息、愛心公益廣告等內容。並鼓勵車載視頻播放公益內容展現城市良好形象。

解讀2

3月1日,常州市擁有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首部交通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正式施行。
該條例中的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利用公共汽車及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在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客運活動。
該條例堅持公交優先、綠色出行、安全出行的理念,在設施建設、用地保障、路權分配和資金支持等方面作出制度化安排,對公共汽車客運規劃建設、運營服務、運營安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有利於貫徹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促進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快速發展。
該條例明確了規劃、公安、城鄉建設、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在職責體系上與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形成良好的銜接和配合;進一步細化了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在規劃、用地、資金等方面的政策,確保規劃有效銜接、用地保障到位、資金撥付到位,以發揮公共汽車作為城市大容量服務方式的優勢。
該條例還強化了公交專用道、場站、站台等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解決因港灣式停靠站、首末站等設施建設相對滯後導致部分線路等車時間長、行車速度慢、換乘不夠方便等問題。明確根據公共汽車專用道建設年度計畫和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範,設定公共汽車專用道交通標誌、標線和優先通行信號,保障公共汽車優先通行。同時,對運營企業提升服務質量、保障乘客權益進行了規範。
常州市運管部門將圍繞條例內容,重點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編制公共汽車專用道建設年度計畫,實現軌道交通與地面公交的一體化銜接。做好城市公交與軌道交通、公共腳踏車、高鐵站、汽車站等不同交通方式的有效銜接,重點研究制定不同交通出行方式之前的換乘優惠措施。根據國家公交都市創建有關要求和市民出行需求,重點做好公交盲區、公交與軌道銜接片區的公交場站選址、規劃和建設,以及新建、改擴建城市主管道的港灣式候車亭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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