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利用道路交通電子監控設施記錄處理交通違章的規定

《大連市利用道路交通電子監控設施記錄處理交通違章的規定》在2003.03.22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利用道路交通電子監控設施記錄處理交通違章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3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2003年3月1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道路交通電子監控設施的記錄,認定並處理交通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交通違章處理程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交通電子監控設施記錄(以下簡稱電子監控記錄),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定在道路上的電子攝像、拍照系統,對未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行駛、停放的機動車輛自動攝錄的影像。
第三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處理電子監控記錄的交通違章行為,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推廣和使用電子監控設施管理道路交通。對安裝並使用電子監控設施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30日通過《大連日報》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電子監控記錄,認定交通違章行為。
第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違章行為後,應自違章行為發生之日起10日內,將《交通違章接受處理通知書》送達違章的機動車駕駛員。
《交通違章接受處理通知書》必須是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定的標準格式文書。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將《交通違章接受處理通知書》送達違章機動車駕駛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大連日報》上統一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九條 違章機動車駕駛員應自《交通違章接受處理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或不能認定駕駛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處理。
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章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