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大連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發布於1996-01-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 發布日:1996-01-01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1-0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1996年1月1日大政發〔1996〕12號)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管理,保障道路暢通安全,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和《遼寧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均應按本規定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交通安全責任制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組織實施的對單位實行交通違章和事故指標控制,強化單位內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
交通安全責任制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逐級承包和目標管理、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大連市公安局是本市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全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方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上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交通責任制的各項指標下達,定期考核,年終驗收、評比、獎懲等工作。
第五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可根據需要設立或指定部門負責交通安全工作。
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分級負責制。
第六條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初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各項指標分解下達到各縣(市)、區;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根據市下達的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年度控制指標,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分解下達到各單位;各單位應根據下達的控制指標制定本單位控制指標的實施計畫和方案。
控制指標下達時,必須逐級簽定交通安全責任狀。
第七條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國家、省、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開展民眾性安全競賽活動的具體辦法;
(二)機動車輛使用、維修、保養等制度以及獎懲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對本單位駕駛員和雇用、外借、聘用駕駛員的管理規定;
(四)保證車輛達到國家檢驗標準、機動車“三檢”(出車前、行車中、入庫後檢查)和按時參加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組織的機動車輛檢驗;
(五)保證交通安全指標的落實,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措施;
(六)對本單位遵守或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的人員予以獎懲的辦法;
(七)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檢查和監督,並對檢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的規定。
第八條機動車修配單位制定本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方案,除第七條規定外還須制定承修肇事機動車輛前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告制度和承修機動車輛修復後的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的保證制度。
第九條每年第四季度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照年初下達的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各項指標,逐級組織進行考核、評比、驗收。
驗收結果分三個等級:一級為交通管理紅旗縣(市)、區或單位;二級為交通管理達標縣(市)、區或單位;三級為交通管理不合格縣(市)、區或單位。
第十條對縣(市)、區按下列規定給予獎懲:
(一)年內交通違章、事故指標在全市降低幅度最大的,為交通管理的紅旗縣(市)、區,發給獎旗,並予以物質獎勵;
(二)年內交通違章、事故不超標的,為交通管理達標縣(市)、區,給予通報表揚並予以物質獎勵;
(三)年內交通違章、事故指標超過標準的,為交通管理不合格縣(市)、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罰款。
物質獎勵和罰款標準,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方案,經市公安、財政部門審核,市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條對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獎懲:
(一)交通違章、事故在指標內連續三年下降或交通違章、事故不超指標,並按本規定完善各項制度成績顯著的,評為交通管理紅旗單位,並予以物質獎勵;
(二)年內交通違章、事故不超指標或各項制度基本健全且無負責任的交通死亡事故,評為交通管理達標單位,發給獎勵,並予以物質獎勵;
(三)年內交通違章、事故超過指標或未按規定建立各項制度,為交通管理不合格單位,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
對單位的物質獎勵和罰款標準,由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給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停駛車輛3-15天:
(一)非駕駛員駕車、酒後駕車、駕駛機件失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或偽造現場的;
(三)連續發生兩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
(四)機動車檢修單位未按規定實行承修肇事車輛報告制度的。
第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幫助各單位搞好交通安全責任制,做好服務工作;交通民警必須秉公、廉潔執法,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決。
第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下達處罰通知書,實施罰款處罰,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五條被處罰單位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或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又不接受處罰的,實施處罰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執行公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私有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和交通違章、交通事故指標控制,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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