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2月0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9-02-02
  • 生效日期:1989-02-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2-02
【生效日期】1989-0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1989年2月2日)
為了加強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水上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由一名主要領導分工負責,經常檢查督促,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到實處。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規;結合水上交通安全實例,宣傳遵法守規的好處和有法不依、有規不遵造成的惡果,使內河交通安全法規和安全常識家喻戶曉,人人遵守。
二、各級交通部門設定的港航監督機構,是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主管部門,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各類船舶(包括排筏)在過往、停泊本省水域時,必須服從港監部門的管理,並接受港航監督人中的檢查。
三、凡從事客貨運輸(包括渡運)、水上作業、遊覽的船舶和船員,必須具備“兩證、一牌、一線”(船舶檢驗證、船員證、船名牌、載重吃水線);從事運輸業的船舶還須具備《船舶營運證》,並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無證、無照營運的船舶必須予以取締。
四、凡進出本省水域港口、碼頭的船舶,必須辦理船舶進出口簽證。航行時,嚴格遵守《內河避碰規則》。各類船舶要按核定的性質,各務專業、嚴禁超員、超載、超越航行區域。
五、載貨船舶載運危險品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並事先經當地港航監督機關核准。凡在我省水域從事運輸、擺渡、水上作業的各類船舶,嚴禁向水中排放、丟棄污染水質的廢氣和髒物。
六、渡口的設定和遷移,必須經過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口兩岸應在明顯位置設定渡口牌、書寫《渡口守則》,過往車輛和旅客,必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嚴禁搶上搶下,打架鬥毆、聚眾鬧事。
七、水庫、公園、風景區水域中的遊覽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按照港航監督機關的要求負責管理,並接受港航監督機關的監督檢查。
八、鄉、鎮船舶的安全,由縣、鄉人民政府負責,並設定專職或兼職的鄉鎮船舶管理員負責管理工作,各船屬單位要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分別輕重追究有關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九、所有船舶修造廠(點),須持有陝西省交通廳核准頒發的《船舶修造廠生產技術認可證書》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認可範圍內的船舶修造業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建造船舶,更不得投入航行。
十、船舶發生事故,要積極組織搶救並按規定向當地港航監督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虛報。
十一、船屬單位或個人迫使船員違章,或船員本身發生違章行為,由港航監督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款、扣留證書等處罰。因違章航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十二、各級港航監督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嚴格執法,對於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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