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的意見

2014年7月15日,交通運輸部以交海發〔2014〕142號印發《關於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水上客運安全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水上應急管理體系建設3部分1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的意見
  • 文號:交海發〔2014〕142號
  • 時間:2014年7月15日
  • 類型:意見
關於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的意見
交海發〔2014〕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省級海(水)上搜救中心,長江幹線水上搜救協調中心,部屬各單位,各直屬海事局,中遠、中海、中交建設、中外運長航、招商局集團:
近年來,交通運輸系統不斷加強客運安全管理,加大水上安全監管和搜救投入,建立了船齡和抗風等級限制等管理制度,客運安全水平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應急反應能力有了顯著提高。但是隨著航運經濟的持續低迷和社會對客運需求的提升,水上客運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認識不足、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構築科學合理的安全防線,有效避免水上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一)進一步強化水上客運安全紅線意識。
充分認識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的極端重要性,始終把人命安全放在首位,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的指示,進一步強化水上客運安全“紅線”意識,牢固樹立底線不可突破、紅線不可逾越的安全理念,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完善制度、強化責任、加強管理、嚴格落實,把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切實防範水上客運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進一步強化航運企業主體責任。
船舶安全生產關鍵在航運企業。航運企業應模範遵守和督促船員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國際公約、法律法規規定,重視船員培訓教育工作,強化船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水上客運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或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改善水上旅客運輸安全條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對水上客運企業實施嚴格安全監管的同時,也應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激活企業增加安全營運投入和維護安全運營的積極性、主動性。
二、進一步加強水上客運安全體系建設
(三)嚴格公司和船舶準入。
提高新增客運企業、客運運力和航線的安全要求,從嚴審批和調控新增客運企業、運力和航線,嚴格控制新增單船公司。暫停審批進口二手老舊船舶從事客運業務。加強對航運公司營運資質跟蹤管理,嚴格市場退出機制,從嚴審核從事客運的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10月1日前完成對轄區水上客運航運企業的複查工作,不再滿足營運資質要求的,按照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四)加強港口和船舶檢查。
督促和監督經營人加強對登船車輛和旅客的安全檢查工作,提高碼頭安全檢測能力,加強設備配置,嚴禁“超載、超限、危險品夾帶”車輛上船。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嚴禁船舶超載、超員、超速、超航區航行,督促船舶做好隨船貨物的系固綁紮工作。
(五)加強客運船舶檢驗。
加強新建客運船舶檢驗過程控制。要結合最近一次檢驗,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對現有客船的建造質量、船舶穩性、安全設備等方面進行一次專項複查。各船檢機構要針對複查中發現的問題建立健全整改跟蹤機制,切實加強對客船的檢驗,避免不合格的客船投入營運。結合船舶檢驗及安全監管實際,要全面規範客滾船適航證書填寫。
強化船檢責任,對於已批准的進口二手客船,要加強初次檢驗,在穩性、結構強度、船用產品等方面把好技術關。對於正在改建的客運船舶,對其穩性、結構強度等進行重新覆核,不滿足要求的一律不發放船檢證書;禁止再對客運船舶開展重大改建,不得為重大改建的客運船舶簽發檢驗證書。
(六)加強安全管理制度建設。
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立、改、廢”工作,規範水上交通安全運輸行為,確保相關要求符合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水上客運安全的需要。航運公司要評估安全管理能力能否適應現代航運安全管理和發展的需求,梳理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的工作。
(七)深化隱患排查工作。
建立安全隱患排查長效機制,實現水上客運安全隱患治理的常態化、規範化和閉環動態管理,進一步提升水上客運安全管理水平,全力保障航運安全。可按照“四不、兩直”(不打招呼、不發通知、不聽匯報、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現場、直查現場)的要求開展隱患排查工作,督促落實隱患治理。
(八)加快推動旅客實名制工作。
加快推進旅客售票實名制工作。以渤海灣作為試點,開展實名制售票、實名制乘船推進工作。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掌握旅客登船信息。通過試點,研究全面推進措施。
(九)加快淘汰低標準船舶。
針對長江三峽庫區的部分老舊客船(川江客滾船)和部分省份的陸島間客渡船舶,因歷史原因無法滿足現行船舶規範現狀,積極研究客船退出市場機制、政策措施和監管措施。
(十)加強客船船員管理工作。
加強客船船員管理工作,重新評估客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定及船舶配員規定,加強船員實操能力和責任意識培養。加強客船船員實操能力的檢查工作,重點加強對船員消防、救生、棄船、急救、設備操作等方面的實操性檢查。
(十一)規範通航秩序維護通航環境。
充分利用VTS、AIS、CCTV等各種有效手段對客船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提供助航信息。加強客運港口、航道通航秩序維護,保持航道暢通。加強客運航線助航標誌的巡檢、維護與保養,確保航標效能正常;加強客運港口、航道維護,確保航道條件達到維護尺度。
(十二)加強水上客運安全國際合作。
在國際間客運航線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加強與他國主管機關的合作,尤其是在PSC檢查、船舶檢驗、海事調查合作方面,形成國際間的安全監管網路。
三、進一步加強水上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完善海上應急救助體系。
修改完善《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和《國家海上搜救客船應急分預案》。加強“軍地結合、專群結合”的客船搜救協助機制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搜救工作,重點加強高海況快速人命救助能力建設,提升惡劣海況下應急反應速度和救助效能。
(十四)加強客運船舶應急演練和船舶自救能力。
督促和配合轄區國際航行客船及時編制《客船與搜救中心搜救合作計畫》,試點推動國內航行客船編制《客船與搜救中心搜救合作計畫》。加強客船應急救助技術研究工作。各航運企業要督促和加強船舶消防、救生、棄船等演習課目的演練,提高船舶自救能力。船舶要在開航前,加強對旅客應急安全教育,增強旅客安全意識。航運公司應教育、督促船員遇到緊急或不明危險時應在第一時間向主管機關報警,避免延誤救助時機。
(十五)加強船岸應急處置聯動能力建設。
加強船岸應急處置研究工作,制定防範和處置措施。對中韓、三峽庫區、瓊州海峽渤海灣四個重點客運航線的應急聯絡和應急救助進行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加強培訓和演練力度,突出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戰性,以客船遇險和大規模旅客撤離為重點演練課目,切實提高客船遇險時,船岸間應急協調和救助能力。要與客船公司和客船定期舉辦聯合演練。
(十六)最佳化救助力量布置。
重新評估重點客運航線附近的海事巡航救助點、專業救助船舶值班待命點及救助基地布設、救助能力和救助資源。評估長江幹線和三峽庫區巡航搜救一體化運行情況。積極推進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合理配置海事救撈裝備,進一步最佳化救助力量待命點和基地布局,完善應急救助網路。
交通運輸部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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