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是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2017年立法計畫的通知要求進行修訂,為了填補長江幹線船舶安全管理短板,規範長江幹線船舶禁限航、錨地管理和船舶試航等行為,進一步強化了船舶航行管理而制定的一部法規。

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32號公布時定名為《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別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船舶航行、水上交通管制、錨地安全管理、船舶試航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1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辦法(暫行)》(交安監字〔1991〕78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徵求意見日期:2017年5月4日至6月3
  • 審議通過日期:2017年10月31日
  •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規定全文,意見徵求,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通航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長江幹線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長江航務管理部門負責長江幹線航運行政管理,按照規定管理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長江幹線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所轄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負責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相關工作。
第四條 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水路運輸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水路運輸經營單位負責、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保障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有序、暢通高效。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水路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企業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資金投入,配足人員並組織教育培訓,辨識防控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第六條 水路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所屬船舶動態管理,掌握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
從事客運和散裝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落實岸基監控制度,建立並運用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閉路電視監控系統(CCTV)等系統平台,對所屬客船和散裝危險化學品船實施動態監控。
第七條 船舶應當依法進行登記和檢驗,取得登記、檢驗證書,方可航行或者投入使用。營運船舶必須按規定隨船攜帶合法有效的證書和必備的航行資料。
船舶應當保持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
第八條 船名、船籍港、船舶載重線標識應當符合規範要求,不得塗改、遮擋。
船舶應按規定安裝AIS船載設備,並保持開啟狀態和正常運行。AIS船載設備的相關信息應當準確並及時更新。
第九條 船舶應按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公布的維護水深控制吃水,留足富餘水深。
第十條 船舶通過船閘、升船機,應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船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或者特殊培訓並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相應船員職務。
第十二條 跨越長江幹線通航水域的橋樑、纜線、管道、索道的建設單位、經營單位應保障有障礙性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關安全標準,設定助航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建設監控設施設備,建立實施維護保養制度,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發布通航淨空尺度。
第三章 船舶拖帶與航速
第十三條 長江幹線拖船船隊確定拖帶量、裝載量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拖船船型、噸位、主機功率、操縱性能及技術狀況等;
(二)航區等級、水文、氣象、航道尺度;
(三)通航建築物、過河建築物和其他與通航有關設施的通航尺度;
(四)其他影響船舶拖帶安全的因素。
第十 長江幹線禁止以下拖帶行為:
(一)超核定拖帶能力的拖帶;
(二)拖帶駁船總數或船隊總長超過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限制標準;
(三)船舶採用吊拖編隊方式在川江控制航段航行。
第十 船舶在長江幹線航行,應當保持正規瞭望,謹慎駕駛。
第十六條 航行船舶應採用安全航速航行,並保持安全距離。不得低於最低限制航速航行,不得高於最高限制航速航行。
第十 船舶拖帶駁船總數、船隊總長和拖帶量等限制標準、船舶最低限制航速和最高限制航速等規定,由長江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發布。
第四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可根據相關規定實施水上交通管制:
(一)發生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雷電、冰雹、大霧、霾等氣象災害;
(二)發生山體滑坡、堤岸坍塌等地質災害;
(三)航道損壞或阻塞,航道水深變淺、寬度變窄等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維護尺度標準;
(四)船舶密度短時間內急劇增大,通航秩序顯著變化;
(五)洪水或水位陡漲;
(六)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七)應急搶險;
(八)水上水下活動;
(九)演習;
(十)軍事活動;
(十一)其他依法需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
第十 水上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長江幹線通航水域採取的下列強制性措施:
(一)劃定水上交通管制區;
(二)封航、禁止錨(停)泊;
(三)單向通航;
(四)限制航行;
(五)其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二十 實施水上交通管制應通過甚高頻(VHF)、航行警(通)告或其它有效途徑提前對外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
(一)管制事由;
(二)管制時間和水域範圍;
(三)管制對象,包括管制的船舶種類、尺度等;
(四)管制要求,包括航速等;
(五)海事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對外公告的其他事項。
因發生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七項等緊急情況而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可邊實施、邊公告。
第二十 水上交通管制變更或取消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及時通過甚高頻(VHF)或其他有效途徑對外公告。
水上交通管制取消的,海事管理機構還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維護直至通航秩序恢復正常。
第二十二條 長江幹線水域持續封航24小時及以上的,各相關機構應及時報告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准。
長江幹線水域持續封航24小時以內的,由長江航務管理部門核准,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 能見度不良時,船舶應按規定發出聲響信號,加強與周圍船舶聯繫,採取備車、備錨、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時選擇安全水域停泊。相關船舶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客船:出發港能見度不足1000米時,不得出港航行;航行途中下行能見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見度不足1000米,應就近選擇合適的錨地錨泊。
(二)渡船:江陰大橋以上,江面寬度1000米及以上的水域能見度不足1000米時,或江面寬度1000米以下的水域看不清對岸岸線時,渡船不得開航;江陰大橋以下,江面寬度1500米及以上的水域能見度不足1500米時,或江面寬度1500米以下的水域看不清對岸岸線時,渡船不得開航。
(三)其他船舶:宜昌以上水域,能見度不足500米時船舶不得上行,能見度不足1000米時船舶不得下行;宜昌至武漢水域,能見度不足1000米時船舶不得上行,能見度不足1500米時船舶不得下行;武漢以下水域,能見度不足1500米時船舶不得航行。
第二十 船舶收到氣象部門預報所經水域風力超過本船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抗風等級,禁止駛經該水域;船舶航行或停泊突遇風力變大,應根據船舶條件採取相應的抗風措施,及早選擇安全水域停泊。相關船舶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渡船:當地氣象部門預報或實際蒲氏風力超過渡船檢驗證書核定的抗風等級的,不得開航。
(二)未載明抗風等級的船舶:氣象部門預報或出發港實際蒲氏風力達到6級(南京長江公路大橋以下水域為7級)及以上時,內河船舶及10000總噸以下的海船不得開航;氣象部門預報船舶途經水域蒲氏風力達到6級(南京長江公路大橋以下水域為7級)及以上時,內河船舶及10000總噸以下的海船應及早採取避風措施,不得駛經該水域。
(三)吊拖船隊或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及半潛等“四超一潛”物體的船隊:氣象部門預報船隊途徑水域蒲氏風力達到5級及以上時,應及早採取避風措施。“四超一潛”標準由長江海事管理機構制定公布。
第二十 4-10月當日20時至次日5時、11月至次年3月當日19時至次日6時期間禁止客渡船航行,當日22時至次日5時期間禁止車渡、車客渡船航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渡運時段的,遵從其規定。
第二十 長江幹線預報水位(長江下游感潮河段除外)變化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船舶應遵守以下航行規定:
(一)所有船舶:當地水位24小時內上漲或下落超過6米,不得航行。支流水位陡漲致使其主流衝過長江幹流江面一半及以上時,不得通過該乾支交匯水域。
(二)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滾裝船、船隊、快速船及600總噸以下船舶:當地水位24小時內上漲或下落超過3米,禁止夜航;當地水位24小時內上漲或下落超過5米,不得航行。
(三)渡船:當地水位達到停航封渡水位時,禁止航行。
(四)總長150米及以上的船舶:三峽水庫壩前水位170.0米以下時,不得在李渡長江大橋以上水域航行。
(五)總長130米及以上的船舶:不得在重慶石板坡長江大橋以上水域航行;重慶羊角灘水位3米以下且三峽水庫壩前水位162.0米以下時,或重慶羊角灘水位5米以下且三峽水庫壩前水位152.0米以下時,不得在李渡長江大橋以上水域航行。
(六)總長100 米及以上的油船、化學品船,當重慶羊角灘水位1.0 米至3.0 米時,不得在重慶羊角灘以上水域航行;總長90米及以上的油船、化學品船,當重慶羊角灘水位1.0 米以下時,不得在重慶羊角灘以上水域航行。
第二十 單殼(以船體外板為液貨艙周界,包括單舷單底、雙舷單底、單舷雙底)化學品船舶(採用2G艙型的3型化學品船除外)禁止進入長江幹線航行。600總噸以下雙殼載運有毒有害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22時至次日5時禁止航行。
600載重噸以上單殼油船禁止進入長江幹線航行。600載重噸以下單殼油船22時至次日5時禁止航行。
有毒有害散裝危險化學品名錄由長江航務管理部門確定並公布。
在三峽-葛洲壩樞紐河段航行的船舶,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當葛洲壩樞紐流量大於35000立方米/秒,船舶禁止通過葛洲壩一號船閘及大江航道;
(二)當葛洲壩樞紐流量大於60000立方米/秒,船舶禁止通過葛洲壩二、三號船閘及三江航道;
(三)當黃柏河流量大於等於7000立方米/秒或葛洲壩三江沖沙閘參與泄洪時,船舶禁止通過葛洲壩三江航道;
(四)當三峽樞紐入庫超過56700立方米/秒或三峽樞紐下泄超過45000立方米/秒,船舶禁止通過三峽船閘、升船機及引航道。
(五)當三峽樞紐下泄流量在25000~45000立方米/秒時,兩壩間船舶按管理部門頒布的規定和標準執行限制性通航。
船舶應當通過保持守聽甚高頻(VHF)等一切有效方式及時獲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經水上交通管制區時,應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交通管制要求,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五章 錨地管理
十條 錨地管理單位應落實錨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統一調度和運營管理制度,維護錨地錨泊秩序。
錨地管理單位應當保證錨地維護資金投入,建設系泊設施,按照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錨地水域設定專用航標,加強錨地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定期公布錨地水深,保證錨地錨泊條件。
第三十 船舶應按照錨地功能性質和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錨地範圍錨泊,服從錨地管理單位的統一調度管理,進出錨地應向錨地管理單位報告,並遵守錨地管理規定。
第三十 船舶錨泊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顯示或懸掛相應的號燈、號型。
(二)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嚴格執行值班制度。
(三)值班人員應保持甚高頻(VHF)守聽,密切關注氣象、水位、潮汐變化及錨地周邊環境動態,防止斷鏈、走錨;發現存在危及船舶和貨物安全情況時,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並報告錨地管理單位。
(四)錨地水域範圍內,船舶動火、試驗、調試等活動應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五)錨地管理單位及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 船舶進出錨地水域時,應密切關注錨地船舶動態,保持安全距離,無礙他船行駛。
第六章 船舶試航管理
第三十 船舶修造企業是其修造船舶試航的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船舶試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試航安全責任制度,完善船舶試航安全方案,確保船舶試航安全。
營運中的船舶檢修後自行開展航行效用試驗的,水路運輸經營單位是船舶試航的安全責任人。
船舶試航前,從事船舶試航的單位及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將試航計畫及相應的安全管理資料向試航水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試航水域與始發地不在同一海事管理機構管轄區域的,試航船舶在離港前應當向始發港和駛經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修造企業或水路運輸經營單位委託專業試航單位從事試航的,船舶修造企業或水路運輸經營單位試航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與專業試航單位簽訂試航安全管理協定,共同做好試航管理相關工作。
禁止在渡運水域、橋區、狹水道、通航密集區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殖、重點捕撈、水下電纜等區域進行船舶試航或效用試驗,對可以通過系泊試驗完成的測試項目,應當避免航行試驗。
試航船舶到達試航水域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有礙船舶航行安全的設備調試和效用試驗。
隨船試航人員除船員外超過十二人時,應當對參與試航的所有在船人員開展擁擠人群管理、危機管理等培訓。
十條 試航期間,試航船舶應當保持甚高頻(VHF)守聽等,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交通管制要求,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發生突發事件及時向海事機構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對責任船員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六個月以上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四十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責任船員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三個月至六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四十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責任船員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六個月以上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四十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試航管理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阻撓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可對違法船舶或其所有人、經營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責任船員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六個月以上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長江幹線通航水域,是指雲南水富向家壩下沿線至江蘇瀏河口下游的瀏黑屋與崇明島施翹河下游的施信桿的聯線間由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客船,是高速客船、普通客船、客貨船、載貨汽車滾裝船和滾裝客船。
(三)散裝危險化學品船,是散裝化學品船、油船、液化氣體船和植物油船。
(四)淌航,是指船船航行中,採取不能維持操縱舵效的慢車或停車,藉助水流等自然外力及慣性航行的行為。
(五)水上交通管制,是指由於惡劣天氣和水文變化、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水上水下活動、演習、軍事活動等原因,以及其他嚴重影響通航安全的情況,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水域、特定船舶採取的限制或疏導交通的行為。
(六)停航封渡水位,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並對外發布的、禁止渡船航行的水位。
(七)錨地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錨地建設、維護和管理的港口行政管理單位、港務公司或航運企業等。
(八)船舶試航,是指修造船舶時為測試船體、設備設施以及其他船舶操縱性能是否滿足船舶設計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航行試驗。
十條 交通運輸部有關規章對渡船管理、水上水下活動管理、三峽樞紐通航安全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辦法(暫行)》(交安監字〔1991〕781號)同時廢止。

意見徵求

為加強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通航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我部起草了《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交通運輸部網站,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徵集”點擊“關於《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信箱:j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條法一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3日。
2017年5月4日
交通運輸部於2017年5月4日至6月3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交通運輸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6月4日,共收到反饋意見24條,其中有效意見9條,包括總體意見2條,具體意見7條。

內容解讀

參見《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別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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