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12月30日經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10年12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5月1日 
  • 規定條數:39條
  • 部長  :李小鵬 
  • 發布時間:2019年1月28日 
通知,規定發布,管理規定,解讀,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1年 第5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規定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19年1月16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19年1月28日

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以下簡稱水上水下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民眾、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動,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勘探,港外採掘、爆破;  
(二)構築、設定、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樑、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定繫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施工、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民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八)打撈沉船、沉物。
在管轄海域進行調查、勘探、開採、測量、建築、疏浚(航道養護疏浚除外)、爆破、打撈沉船沉物、拖帶、捕撈、養殖、科學試驗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前款所稱建築,包括構築、設定、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架設橋樑、索道,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設定繫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航道建設。
第六條 從事需經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動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相應條件,向活動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相應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相應的水上水下活動。
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採掘、爆破等活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批情況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七條 水上水下活動水域涉及兩個以上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第八條 從事水上水下活動需要設定安全作業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無關船舶、設施不得進入安全作業區。 
第九條 許可證應當註明允許從事水上水下活動的單位名稱、船名、時間、水域、活動內容、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條 許可證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活動的期限及水域環境的特點確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能結束水上水下活動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15日前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由海事管理機構在原許可證上籤注延期期限後方能繼續從事相應活動。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一條 許可證上註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動期間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未辦妥前,變更的船舶不得從事相應的水上水下活動。  
許可證上註明的從事水上水下活動的單位、活動內容、水域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證。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辦理許可證註銷手續:
(一)水上水下活動中止的;
(二)3個月以上不開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許可事項變更而重新辦理了新的許可證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動無法實施的。
第十三條 從事維護性疏浚、清障等影響通航的航道養護活動,或者確需限制通航的養護作業的,應當提前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通報。
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動的,應當在活動前將活動方案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從事按規定需要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動,應當在活動開始前辦妥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明確本單位和施工單位、經營管理單位安全責任人。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作業期間安全管理,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項要求。
第十六條 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投標前明確參與施工作業的船舶、浮動設施應當具備的安全標準和條件,在工程招投標後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過程中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將施工作業船舶、浮動設施及人員和為施工作業或者活動服務的船舶及其人員納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並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第十七條 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八條 涉水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業及其周邊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包含涉水工程對通航環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響分析、存在的問題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條 對通航安全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水上水下活動,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許可前組織專家對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進行技術評審。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和作業人員在水上水下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機構批准的作業內容、核定的水域範圍和使用核准的船舶進行作業,不得妨礙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施工進度及計畫,並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環境;
(三)使船舶、浮動設施保持在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四)實施施工作業或者活動的船舶、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在現場作業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備有效的通信設備,施工作業或者活動期間指派專人警戒,並在指定的頻道上守聽。
第二十一條 水上水下活動經海事管理機構公告安全作業區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設定相關的安全警示標誌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切實落實通航安全防範措施。
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安全作業區的範圍。需要改變的,應當由海事管理機構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水上水下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礙航物,不得遺留任何有礙航行和作業安全的隱患。在礙航物未清除前,必須設定規定的標誌、顯示信號,並將礙航物的名稱、形狀、尺寸、位置和深度準確地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當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後或者工程竣工後,將工程有關通航安全的技術參數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業或者活動現場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檢查建設單位、主辦單位和施工單位所屬船舶、設施、人員水上通航安全作業條件、採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作業,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一)因惡劣自然條件嚴重影響施工作業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業水域內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圍人命、財產安全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作業:  
(一)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更換或者增加施工作業船舶的;  
(四)未按照規定採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進行水上水下活動的; 
(五)僱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船舶和設施進行水上水下活動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撤銷其水上水下活動許可,收回其許可證,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施工作業的船舶和設施立即停止施工作業,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水上水下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水上水下活動的;  
(二)使用塗改或者非法受讓的許可證進行水上水下活動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報備水上水下活動的;
(四)擅自擴大活動水域範圍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施工作業的船舶和設施停止作業:
(一)未按有關規定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實施水上水下活動的;
(二)水上水下活動與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內容不符的。
第三十條 未按照本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構築、設定的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設施,船舶不得進行靠泊作業。影響通航環境的,應當責令構築、設定者限期搬遷或者拆除,搬遷或者拆除的有關費用由構築、設定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對有礙航行和作業安全的隱患採取設定標誌、顯示信號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水上水下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按法定的條件進行海事行政許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其所在機構或上級機構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軍港、漁港內從事相關水上水下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9號公布的《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解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曹德勝副局長
解讀《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原交通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令)同時廢止。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規定》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採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曹德勝副局長。
  • 《規定》出台的背景
1999年,為了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規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行為,加強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對於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業安全、保護有限的通航環境資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4號令的實施也顯現了諸多不適應。
一是在適用範圍方面的不適應。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發展和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戰略的實施,在國家管轄海域、內河通航水域或岸線上從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設越來越多。據統計,“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約30項,尤其是蘇通長江大橋、港珠澳大橋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開工建設,施工作業在數量、規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長的態勢。特別是青島奧帆賽、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等大型水上活動和體育賽事頻繁舉辦,活動規模與社會影響較大,參與人數人眾多,水上水下活動與通航安全之間矛盾越來越突出,主要調整“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4號令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求。
二是在通航資源綜合利用上的不適應。近幾年來,橋樑、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設掀起新熱潮,如長江上即將建成的大橋將達76座。與此同時,這些涉水工程的建設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資源,工程建成運行與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橋建成後,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錨地水域域嚴重不足等等。涉水工程建設需要統籌考慮城市建設、港口規劃、航道和航運發展等,按照4號令的規定,海事部門在涉水工程立項階段、竣工驗收階段的參與度和決定權均明顯不足,已不能適應涉水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通航資源綜合利用的需求。
三是在推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主辦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上的不適應。涉水工程的建設,帶來了諸多安全隱患 ,但部分工程建成後卻存在管理主體不明、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如一些大橋,建成後就存在管理多頭或管理主體不明的情況,導致安全隱患難以整改到位。廣東“6.15”事故以來發生的多起船舶與大橋相撞事故,都不同程度地暴露了涉水工程建設與管理過程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
另外,隨著《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4號令也需要修改完善,以符合上位法的相關要求。
  • 《規定》的頒布實施有何重要意義?
《規定》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保障通航安全。《規定》的實施,將對水上水下活動行為進行規範,最大程度消除施工、建設和有關活動中的矛盾,對通航安全起到重要保護作用,對航運事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
二是有利於保護通航環境資源。《規定》明確主管機關在工程立項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的管理方式和要求,通過通航安全影響審查、通航安全評估、通航安全報告等方式和手段,科學查找、防範風險,將有利於最大限度提升通航資源的綜合有效利用。
三是有利於規範管理。《規定》明確了水上水下活動許可、報備、實施等事項的條件和程式,同時也規範了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將有利於規範水上水下活動行為,維護良好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
  • 《規定》的適用範圍如何規定?
《規定》的適用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和國家管轄海域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並採用列舉法對水上水下活動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工程建設涉及到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活動,包括勘探、採掘、爆破;構築、設定、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架設橋樑、索道;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設定繫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二是有礙航行安全的其他水上水下活動,包括打撈沉船、沉物、科學調查等;三是民眾性水上水下活動,包括大型民眾性活動、體育比賽等。理解適用《規定》的適用範圍,主要是看該水上水下活動是否對通航安全構成永久性或臨時性影響。
  • 《規定》有哪些新特點?
4號令主要從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範圍、施工作業許可、施工作業的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與4號令相比,《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擴大了適用範圍。將4號令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活動,擴大為水上水下活動,將大型民眾性活動、體育賽事、其他有礙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納入調整範圍。同時明確了《規定》適用於內河通航水域岸線上從事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
二是拓展了管理方式。《規定》在原許可證制度的基礎上,明確了涉水工程立項階段通航安全影響論證、施工期通航安全評估、竣工驗收通航安全報告相關要求,實現了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管理,同時,在管理過程中引入了科研院校、設計單位,以及行業專家的科研、技術保障,在依法行政的同時,體現了科學管理。
三是突出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明確了涉水工程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水上水下活動過程中施工單位和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和具體要求,也對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要求予以了明確規定,基本覆蓋了水上水下活動各個時期、各個主體,構建了比較全面安全責任鏈。
  • 《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和要求?
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民眾、依法管理的原則。《規定》的出台,是為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保護水域環境。《規定》共三十九條,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關於水上水下活動行政許可。第一,從事水上水下活動,應依據《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條件,向活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申請設定安全作業區,可以在申請許可證時一併提出。第二,許可證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活動的期限及水域環境的特點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第三,許可證上註明的船舶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許可證上註明的施工作業的單位、活動內容、水域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證。第四,發生涉水工程及其設施中止、三個月以上不開工、提前完工等情形時,應及時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辦理許可證註銷。
二是關於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評估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立項的對通航安全可能產生影響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項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審查,論證審查意見作為工程立項審批的條件。水上水下活動在建設期間或者活動期間對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建設單位或者主辦單位應當在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之前進行通航安全評估。
三是關於水上水下活動安全主體責任。第一,涉水工程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體系,嚴格履行有關職責,落實通航安全評估以及活動方案中提出的各項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涉水工程應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涉水工程業主單位、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工程試運行期、竣工後的水上交通安全。第二,施工作業船舶應具備相應的安全標準和條件,施工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按規定進行作業,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關規定, 設定安全作業區的,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做好協調工作。第三,對水上水下活動產生的障礙物、遺留物,建設單位或者主辦單位應及時報告並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除。第四,水上水下活動完成後,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通航安全報告,以便及時核查並做出相應處理。
四是關於水上水下活動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在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發生自然條件、水域環境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停止施工作業,並採取防範措施。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施工作業船舶不符合安全標準等情形,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規定》還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單位水上交通安全誠信制度和獎懲機制。對違章行為及時通告。
五是法律責任。第一,對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撤銷許可,註銷許可證;對未經許可、許可證失效、塗改許可證、未按規定報備四種情形應責令停止施工作業,對違反航行通(警)告管理行為的,責令改正,對以上違法行為還可處罰款。第二,對未經許可擅自構築、設定水上水下建築物或設施的,禁止任何船舶進行靠泊作業。影響通航環境的,應當責令構築、設定者限期搬遷或拆除,搬遷或拆除的有關費用由構築、設定者自行承擔。第三,對未妥善處理有礙航行和作業安全隱患並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的,責令改正並處相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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