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管制管理辦法

水上交通管制管理辦法

《水上交通管制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水上交通管制行為,維護通航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護水域環境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上交通管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6日
試行發布,檔案全文,

試行發布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於印發《水上交通管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海通航〔2022〕122號 2022年9月15日
各直屬海事局:
現將《水上交通管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檔案全文

水上交通管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水上交通管制行為,維護通航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護水域環境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和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組織和管理。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以下簡稱“部海事局”)在交通運輸部統一領導下,主管全國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工作。
各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管轄水域內水上交通管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各直屬海事分支機構負責管轄水域內水上交通管制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各級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條 水上交通管制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在先、高效便捷、因地制宜的原則。
水上交通管制時間長、涉及範圍廣、嚴重影響水上運輸及生產作業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水上交通管制”是指出現對水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情況,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水域、特定船舶採取的限制或疏導交通的措施。
第六條 遇有下列對水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實施水上交通管制:
(一)發生強對流天氣、雷暴雨、颱風、寒潮大風、嚴重冰情、能見度不良等惡劣天氣、惡劣海況;
(二)發生山體滑坡、堤岸坍塌等自然災害;
(三)航道損壞、阻塞、水深變淺、寬度變窄等航道實際尺度達
不到維護尺度;
(四)特定水域通航密度接近飽和;
(五)大潮汛、洪水或異常增水;
(六)影響航行的水上險情或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七)應急搶險;
(八)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
(九)演習;
(十)軍事活動;
(十一)其他對水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第七條 實施水上交通管制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一)管制水域的氣象、水文、海洋、地理特點;
(二)管制水域及周邊的通航環境;
(三)管制時間和水域範圍;
(四)管制措施。
第八條 水上交通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封航,禁止錨(停)泊;
(二)單向通航;
(三)限制航行,限制通過船舶的時間、種類、尺度、航速等;
(四)其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第九條 實施水上交通管制應通過電話、簡訊、網路、甚高頻、 海岸電台或其它有效途徑提前對外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
(一)管制事由;
(二)管制時間和水域範圍;
(三)管制對象;
(四)管制要求;
(五)需要對外公告的其他事項。
因發生本辦法第六條(一)至(七)項等緊急情況,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立即採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並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水上交通管制變更、暫停或取消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及時通過電話、簡訊、網路、甚高頻、海岸電台或其他有效途徑對外公告。
水上交通管制暫停、取消的,海事管理機構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維護直至通航秩序恢復正常。
第十一條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應由部海事局核准:
(一)在我國專屬經濟區、毗連區海域實施的;
(二)長江、黑龍江幹線及沿海港口主航道持續封航24小時及以上的;
(三)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管轄水域的;
(四)其他對社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十二條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應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核准:
(一)長江、黑龍江幹線及沿海港口主航道持續封航12小時及以上、24小時以內的;
(二)京杭運河及西江航運幹線持續封航24小時及以上的;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內河水域持續封航48小時以上的;
(四)涉及兩個及以上分支海事管理機構或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轄水域的;
(五)其他對社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
長江、黑龍江幹線及沿海港口主航道持續封航12小時及以上、24小時以內的,核准機構應及時向部海事局報告。
第十三條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應由各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核准:
(一)長江、黑龍江幹線及沿海港口主航道持續封航不超過12小時的;
(二)京杭運河及西江航運幹線持續封航不超過24小時的;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內河水域持續封航不超過48小時的;
(四)臨時限制航行、單向通航的;
(五)其他對社會可能產生一般影響的。
長江、黑龍江幹線及沿海港口主航道持續封航不超過12小時的,核准機構應及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區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分支機構負責核准管轄的湖泊、庫區等封閉水域內的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五條 緊急情況需實施水上交通管制或管制持續時間難以確定的,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邊組織實施、邊報告上級海事管理機構。
根據管制時間、管制水域和事態的後續發展,需及時調整的,由相應的海事管理機構發布水上交通管制公告並組織實施。
在已核准的管制時間內,可以解除管制或由封航調整為其他管制措施的,由相應的海事管理機構向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督促船舶認真守聽甚高頻等有效方式及時獲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經水上交通管制區時,應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交通管制要求,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加強對船舶的安全管理,指導並要求船舶船員配合實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將管制的原因、時間、對象、管制措施、公告情況、實施情況等做好記錄,及時存檔。
第二十條 國境界河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區域等特定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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