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無錫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2005年8月26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制定,2005年9月23日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時間:2005年8月26日
  • 制定時間:2005年9月23日
  • 批准機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法律法規
無錫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無錫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上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其他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預警搜救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的渡船、農用自備船等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市、不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不設區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水利、農林、園林、旅遊等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五條船舶、浮動設施及其人員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業證書和證件,具備國家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六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並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七條禁止下列影響船舶管理和航行、作業安全的行為:
(一)無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船舶航行或者作業;
(二)遮擋或者塗改船名、船籍港等船舶標識;
(三)使用報廢或者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航行或者作業;
(四)利用非載客船舶載客;
(五)擅自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
(六)強行通過、違章追越或者超越航線航行;
(七)攀吊航行中的其他船舶;
(八)違反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裝載;
(九)船員酒後從事航行、作業活動;
(十)船員未穿著救生衣從事臨水作業活動。
第八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有關通航規定。
船隊、載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船舶在本市通航水域過境航行的,應當向當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自覺配合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船舶進出港口,應當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九條船舶航行時,應當沿本船右舷一側航道航行。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其他船舶應當主動避讓正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船舶。
第十條船舶途經下列航段應當減速慢行,禁止追越或者並列行駛:
(一)橋樑、叉河口、彎道、狹窄航道;
(二)渡口、裝卸作業區;
(三)船舶密集區、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劃定的水域。
第十一條機動船拖帶、頂推航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隊的總長度不得超過四百米,頂推的駁船不得超過兩艘,航速不得小於每小時六公里;
(二)拖帶竹、木排筏的長度不得超過二百五十米,寬度不得超過六米,航速不得小於每小時四公里;
(三)拖帶、頂推應當採用單排一列式,不得使用長纜、獨纜、綁拖;
(四)採用偏纜拖帶時,偏纜寬度不得超過拖船寬度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機動船拖帶竹、木排筏或者船舶載運、拖帶超長、超高、超寬物體時,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在裝運或者拖帶前二十四小時報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航線、時間航行。需要護航的,應當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超過航道等級的船舶不得進入該航道航行。特殊情況確需進入該航道航行的,應當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高速船(艇)航行時,應當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航路(水域)航行。
第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必要時,可以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從事水上過駁作業時,應當遠離人口密集區、船舶通航密集區等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應急計畫,並提前二十四小時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在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停泊。
第十四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在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劃定的停泊區內按規定停泊或者待閘。在交通管制水域停泊,應當遵守交通管制的規定。
船舶、浮動設施在未作停泊限制的航段停泊,離岸橫距大於五米時,應當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船舶停泊或者編解隊作業時,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不得損壞標誌、標牌及其他沿岸設施。
第十五條下列通航水域禁止船舶和浮動設施停泊:
(一)叉河口、狹窄、彎曲航段;
(二)橋樑、渡口、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上下游各五十米航段;
(三)設有禁泊標誌的航段;
(四)影響航道標誌、水上交通安全標誌效能的航段;
(五)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航段。
第十六條在通航水域內進行捕魚和打撈作業不得影響通航。
第十七條客船應當在專用碼頭上下乘客。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其他碼頭、設施臨時上下乘客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通航保障與救助
第十八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掌握轄區內水上交通狀況和碼頭、泊位的停泊、作業動態,並為過往船舶提供水上交通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誌的規劃、建設、設定、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通航水域發生危及水上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視情採取限航、封航等管制措施。
船舶、浮動設施對水上交通安全、暢通造成嚴重影響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卸載、拖出特定區域、解除動力、沖灘、破壞性打撈等緊急措施處置,所造成的費用和損失由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二十條通航水域內有礙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標誌,及時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地方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
在影響通航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打撈單位在接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實施清障打撈。因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不得擅離事故現場,並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事故船舶和浮動設施應當釆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接到水上交通事故的報告後,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有關情況可以對違法船舶採取禁止離港、解除動力、駛向指定地點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上交通安全的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船舶、浮動設施的違法行為。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船舶停航,並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一個月至三個月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航,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船員可以並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處罰:
(一)船舶擅自超航道等級航行的;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後,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航道阻塞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駛向指定地點,並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一個月至三個月的處罰:
(一)強行通過、違章追越或者攀吊其他航行船舶的;
(二)編解隊作業危及正常通航的;
(三)酒後從事航行、作業活動的;
(四)船舶不服從管理嚴重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
第二十六條在通航水域捕魚或者打撈作業影響通航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於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無錫長江段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漁業船舶船員管理和漁政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所指船舶載運超長、超高、超寬是指所載貨物的長度超出船艏、船艉,高度超出主甲板一點二米,寬度超出船舶兩舷。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今年8月26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條例》的主要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船隊、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航行報告制度
近年來,隨著水運事業的發展,水運船隊發展很快,並且船隊日益大型化,航速較慢,占據通航水域面積大,操作相對不靈活,容易打橫、擱淺,極易引發水上交通事故,甚至導致航道堵塞;而危險品運輸船舶更是涉及航行安全和航域公共安全。實行船隊、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航行報告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船員將船舶航行線路、時間、停泊、作業等情況,以及船舶安全技術狀況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使海事管理機構能夠根據所掌握的航道通航、碼頭停泊、水上作業等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合理調度和指揮;對一些船隊、危險品運輸船舶採取增加拖輪提高航速、配備巡邏艇護航、指定寬敞停泊水域待港等措施,確保航道安全暢通。實行船舶報告管理的這一做法,在長期的實踐中,收到了良好的實際效果,在全省海事實際管理工作中,已被普遍套用。據此,《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對船舶報告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關於緊急情況下的清障打撈
鑒於我市多數航道內船舶通航密度過大,對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不及時打撈,極易引發其他船舶連續擱淺沉沒,引起航道堵塞,危害十分嚴重,依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條例》第二十條明確,通航水域內有礙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由其所有人或經營人,負責清障打撈;在影響通航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打撈單位在接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實施清障打撈。因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三、關於船舶載運貨物超長、超高、超寬問題
目前水上航運中,船舶載運貨物超長、超高、超寬現象十分突出,在過橋、過閘和船舶交會時,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僅去年我市範圍內因此造成的翻船事故五起、撞橋事故兩起。由於目前國家對船舶載運貨物超長、超高、超寬沒有明確具體標準,給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缺
乏操作性。為了確保通航安全,《條例》根據無錫地區的實際情況和船舶穩性的高低、駕駛人員盲區的大小,對船舶載運貨物超長、超高、超寬的範圍作了規定,以解決實際操作問題。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5年9月20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已經無錫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6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運輸安全、暢通,對於發揮水上交通運輸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從本市實際情況出發,制定該條例,對國家和省里的一些原則規定予以具體化,操作性較強。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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