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進程
2023年9月11日,《山東省小清河交通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8號公布《山東省小清河交通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暢通和航運安全,維護通航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從事與航運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清河通航水域,是指小清河幹流自濟南市柴莊節制閘以下,經濟南市、濱州市、淄博市、東營市、濰坊市,至小清河河口(濰坊港壽光作業區港池與下游進港航道分界線處)的可以供船舶航行的內河水域。
本辦法所稱小清河航道,是指在小清河內河水域中經建設、養護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第三條 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暢通、綠色低碳、智慧高效、協同共管的原則。
第四條 小清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小清河交通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完善配套設施,改善通航條件,推進小清河航運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國家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運輸、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小清河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小清河交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國家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小清河海事協同監管和執法聯動機制,指導並監督小清河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的小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第七條 小清河航道運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航道、錨地、緊急停靠區等水上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保護和運營工作,保障設施完好,確保航道和相關設施符合設計標準。
第八條 在小清河航行的船舶應當與航道通航條件相適應,並符合船舶標準化要求。
通航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發布通告。
鼓勵、支持開闢小清河河海直達航線,從事河海直達定線運輸。
第九條 鼓勵水路運輸企業發展貨櫃和新能源、清潔能源運輸。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支持水路運輸企業對煤炭、鋁礬土等污染較大的貨物採用貨櫃等封閉式運輸方式,發展小清河綠色低碳運輸。
第十條 小清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疏港公路、鐵路的規劃和建設,推進水路運輸與公路、鐵路等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
小清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為疏港公路、鐵路做好用地服務保障。
第十一條 船舶在小清河航道內航行、停泊、作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船舶污染防治的規定。
內河船舶應當安裝污染物智慧型線上監控設備,並保持設備正常使用。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為雙底雙殼結構。
小清河沿線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與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相適應的接收設施,並定期開展評估。
第十二條 小清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聯合監管制度,對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轉運和處置實施聯合監管。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建立汛期通航管理機制,統籌防洪安全與航運安全。
遇有惡劣天氣、特殊水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者其他對航行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情形,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限時航行、單向通行、封航等臨時管制措施,並發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劃定船舶緊急停靠區。
第十四條 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內河運輸法律、法規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小清河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貨物。
禁止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在小清河水域過駁作業。
第十五條 小清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清河水上交通事故險情和船舶污染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儲備與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相適應的物資設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六條 小清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現代水網建設規劃,統籌流域水資源調配與管理,建立小清河航運用水長效保障機制,保證航運用水需求。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船閘、節制閘協同管理機制,保障小清河航運通航水位。
位於小清河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應當在設計、施工和調度運行中統籌考慮航道設計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
第十七條 小清河流域內水工程需要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水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
當水位低於航道最低通航水位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並實施交通管制;在航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在停泊區停泊。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小清河數位化、智慧化航運管理服務體系,增強航運信息化綜合管理能力,提高遠程動態監管和線上業務辦理服務水平,並與省人民政府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實現數據互認共享。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航道公共服務信息。
小清河流域內因防汛等需要進行泄水的,小清河沿線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泄水前,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禁止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設定浮橋、渡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內跨河橫向渡運或者擅自引水、提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內從事水產養殖、捕撈活動或者設定漁具。
除自然災害、船舶故障等緊急情形外,船舶不得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內拋錨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通航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小清河航行的內河船舶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智慧型線上監控設備,或者雖已安裝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在小清河水域進行過駁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設定浮橋、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小清河航道內跨河橫向渡運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內拋錨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通航安全的活動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國家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小清河海事協同監管和執法聯動機制,指導並監督小清河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小清河航道運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航道、錨地、緊急停靠區等水上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保護和運營工作。
《辦法》鼓勵水路運輸企業發展貨櫃和新能源、清潔能源運輸,支持水路運輸企業對煤炭、鋁礬土等污染較大的貨物採用貨櫃等封閉式運輸方式,發展小清河綠色低碳運輸。
《辦法》鼓勵、支持開闢小清河河海直達航線。
《辦法》規定,小清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現代水網建設規劃,統籌流域水資源調配與管理,建立小清河航運用水長效保障機制,保證航運用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