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

《陝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是陝西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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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陝西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範區交通運輸局,廳直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等,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陝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7月20日

試行檔案

陝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相關活動及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主管全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對所轄水域內渡口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各負其責、服務民生的原則。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條 渡口的設定審批應充分考慮安全因素,明確渡口的設定位置、渡運水域範圍、渡運航線、渡運時段等內容。
第六條 設立渡口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設定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碼頭和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標誌、船岸通訊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設施。
渡口運營人應在渡口明顯位置設定公告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區域、渡運線路、渡口守則、渡運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梯級河段、庫區下游以及水位變化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應當標識警戒水位線和停航封渡水位線。
第七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渡口運營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負責渡口工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合格證書頒發。
渡口運營人應當對渡口工作人員、渡船船員、渡工定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渡運高峰期,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加強組織協調。渡口運營人應當根據乘客、車輛的流量和渡運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專門人員現場維持渡口渡運秩序與安全。
第九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建立渡船運營檔案台賬,督促渡船清點並如實記錄每航次渡船載客數量及車輛駕駛員等隨船過渡人員,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渡船檔案台賬應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查。
第十條 根據渡口渡運量與交通安全監管需要,全省渡口劃分為重要渡口和一般渡口,實施分類管理。
(一)重要渡口:年均渡運量在2萬人次以上(含),或當年單日最大渡運量在200人次以上(含),或渡運汽車的渡口。
(二)一般渡口:除重要渡口外的其他渡口。
渡口類別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渡口運營人提供的渡船檔案台賬及渡運量確定。渡口類別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逐級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重要渡口應當編制渡口渡船安全應急預案。渡口所在地縣交通運輸局(海事管理機構)應督促指導渡口運營人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船岸應急演練。
一般渡口應當制定應急措施。渡口所在地縣交通運輸局(海事管理機構)應督促指導渡口運營人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十二條 渡口運營人應建立重要渡口監控機制,督促設定電子監控設施,加強渡口渡船動態監控。
第三章 渡船、船員和渡運
第十三條 渡船應當按期申請檢驗,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並定期保養維護,確保處於適航狀態。預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渡運。
對船體或者車輛甲板出現局部嚴重變形的渡船,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實際裝載情況進行強度覆核。船齡10年以上未達到特別定期檢驗船齡要求的渡船,應當在定期檢驗時著重加強對船體強度、穩性等方面的檢驗。
第十四條 未取得船舶裝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渡船,禁止載運危險貨物或者載運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
第十五條 渡船夜航應當按照《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配備夜間航行設備和信號設備。不具備夜航技術條件的渡船從事渡運服務不得夜航。
第十六條 渡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放置在易取處,保持其隨時可用,並在規定的場所明確標識存放位置,張貼消防救生演示圖和標識應急通道。渡船航行中,船員、乘客在甲板上作業、活動的,應當穿著救生衣。
第十七條 渡船船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具備船員資格,持有相應船員證書。載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僅配備渡工,渡工應當經過駕駛技術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渡工證書,方可駕駛渡船。
渡船船員、渡工每年應當參加由渡口運營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至少4小時的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渡船應當堅持“五不渡”(惡劣天氣不渡、大霧不渡、超員超載不渡、洪水不渡、船舶船員不適航不適任不渡),在渡運水域內按照核定的渡運航線,以安全航速航行。渡船航行時應加強瞭望,謹慎操作,主動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渡船載客、載貨應當符合乘客定額、裝載技術要求及載重線規定,不得超載,並應按照規定控制荷載分布,保證裝載平衡和穩性,採取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及貨物移位。
渡口渡運車輛實行車客分離,除駕駛員外車內禁止留有人員,上船時先車後人,下船時先人後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並組織落實。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渡口渡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指導轄區內渡口運營人建立渡口渡運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內部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指導渡運量較大且具備條件的重要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真實、準確地記錄乘員數量及核查人、車、畜積載和開航條件等內容。簽單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渡運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發現渡運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對簽單發航制度的實施情況,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抽查,並督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渡船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檢查,在重點時段對重點渡口渡船實施日常巡查。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並及時通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鼓勵運用視頻監控等先進技術手段,對渡船渡運安全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開展渡口渡運安全檢(抽)查,對重要渡口每季度不少於1次,對一般渡口每年不少於2次;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開展渡口渡運安全監督檢(巡)查,對重要渡口每月不少於1次,對一般渡口每季度不少於1次。
重點時段或客流高峰期,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根據交通安全管理需要,適時增加監督檢(巡)查頻次。
第二十五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實施渡口渡運安全監督檢(抽)查,應落實以下監管內容:
(一) 明確轄區內重要渡口的渡船渡運安全監管聯繫單位(部門)和聯繫人,並實施重點督查;
(二) 視情發布安全監管情況通告;
(三) 監督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履行渡口渡運安全監管職責;
(四)開展交通事故應急救助和交通事故調查。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實施渡口渡運安全監督檢(巡)查,應落實以下監管內容:
(一) 明確轄區所有渡口渡運安全監管聯繫單位(部門)和聯繫人;
(二) 組織開展定期巡航(巡查);
(三) 視情發布渡運安全監管情況通告;
(四) 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渡口安全管理責任;
(五) 督促渡船所有人(運營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
(六) 開展交通事故應急救助和交通事故調查;
(六)開展渡運安全宣傳。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分別建立渡運交通安全監管台帳,記錄定點聯繫、重點督查、檢查及隱患整改等情況,對監管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跟蹤督辦,必要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渡口運營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人違反本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造成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渡口,是指在陝西省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河水域設在兩岸專供渡船渡運人員、車輛、貨物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二) 渡船,是指往返於內河渡口之間,按照核定的航線渡運乘客、車輛和貨物的船舶。
(三) 渡口運營人是指負責渡口營運和安全管理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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