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小型客船運輸管理辦法

《陝西省小型客船運輸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小型客船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水路旅客運輸安全,根據國務院《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陝西省司法廳於2023年11月9日發布修改稿,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1月24日。

2024年2月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意見徵詢,發布執行,內容全文,

意見徵詢

陝西省司法廳關於徵求 《陝西省小型客船運輸管理辦法(修改稿)》(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匯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質量,現將我廳正在審查的《陝西省小型客船運輸管理辦法(修改稿)》(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可以通過信件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我廳反饋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1月24日。
通信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建工路50號陝西省司法廳立法二處
郵政編碼:710043
傳真號碼:參考連結
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陝西省司法廳
2023年11月9日

發布執行

2024年2月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小型客船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水路旅客運輸安全,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通航水域內從事小型客船運輸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載客12人以下從事旅客運輸的經營性小型船舶和鄉、鎮客運渡船。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型客船運輸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客船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小型客船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鄉、鎮客運渡船運輸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保護小型客船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勵小型客船運輸實行規模化、集約化、智慧型化經營;支持和鼓勵運輸經營者採用先進適用的小型客船運輸設備和技術,保障運輸安全,促進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小型客船運輸從業人員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在小型客船上依法安裝並使用船載衛星定位系統,鼓勵小型客船智慧型化。
第六條 經營性小型船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具有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規劃小型客船停靠站點、碼頭、停泊區域和航線(水域)。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運輸發展和安全的需要劃定通航水域,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發布,並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小型客船應當在劃定的航線(水域)內開展運輸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經營性小型船舶從事運輸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自有船舶運力不低於36客位;
(三)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船員,並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應急救援的船舶,確定為應急救援的船舶不得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活動,並保持性能完好; 
(五)有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經營性小型船舶船員應當依法取得船員適任證書。渡船船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具備船員資格,持有相應船員證書。 
第十條 從事小型船舶運輸經營業務,應當依法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登記。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小型船舶運輸市場主體的信息共享。
從事小型船舶運輸經營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市場主體設立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航線(水域)營運計畫、經營場地(含停靠站點和碼頭)位置和面積等資料。
第十一條 小型客船法定代表人變更、運力變更、航線變化等重大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相應信息。
第十二條 從事經營的小型船舶經營者應當承擔運營安全主體責任,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從事經營的小型船舶經營者應當為其小型客船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鼓勵鄉、鎮客運渡船落實責任保險制度。
第十四條 小型客船航行前,船員應當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向旅客介紹乘船須知和有關安全常識。旅客未按規定穿著救生衣不得開船。 
小型客船航行時應當遵守航行規則,按照船舶相關證書核定的載客定額運送旅客,不得超載。 
發生旅客意外落水、船舶破損等險情時,船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險情,按規定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小型客船在航行、停泊時,應當維護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環境衛生,不得隨意排放、傾倒廢棄物和污染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小型客船水路運輸運力、運量等信息。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鄉、鎮渡口工作人員和渡船船員穩定。鼓勵將鄉、鎮公益性渡口工作人員和渡船船員納入公益性崗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性小型船舶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小型客船運輸經營違法行為社會監督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信息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完善小型客船經營者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狀況對小型客船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和差異化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將小型客船經營者的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小型客船運輸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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