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根據2004.8.10 省政府令第175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Anhui province small fast passenger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地點:安徽省
  • 文號: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 條數:22條
詳細內容,執行時間,

詳細內容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通航水域中航行、停泊的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快速客船,是指乘員定額在12人以下(不含12人)、內河通航水域設計靜水時速為35公里以上的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船(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港航監督機構負責所轄水域內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港航監督機構做好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港航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為小型快速客船的航行、停泊提供安全保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第六條 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遵守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其所有或者經營的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負責,並加強對船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強迫船員違章操作。
第七條 小型快速客船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船舶檢查、登記手續,配備持有合格職務證書的駕駛員和必要的消防設施,並按照船舶乘員實際定額配備救生衣。
第八條 年齡在18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體格檢查合格的人員,可以向港航監督機構申請參加小型快速客船駕駛員考試。經考試合格、取得職務證書,並在正式任職前見習航行時間不少於10小時的,方可駕駛小型快速客船。
第九條 小型快速客船應當依法辦理進出港口簽證。港航監督機構辦理小型快速客船簽證時,應當對簽證船舶的適航狀況進行查驗。
港航監督機構辦理小型快速客船簽證,不得收取船舶簽證費。
第十條 小型快速客船航行前,駕駛員應當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保證船舶處於適航狀況,並向乘客介紹乘船須知和有關安全常識,督促乘客穿著救生衣。
第十一條 小型快速客船應當按照核定的航線航行,並在固定的停靠站、點上下乘客。
小型快速客船與非快速船相遇時,應當主動避讓非快速船。小型快速客船與其他快速船相遇時,按照機動船相遇的規定避讓。
第十二條 駕駛員駕駛小型快速客船時,應當使用安全航速,注意周圍環境和船舶動態,防止發生船舶碰撞和浪損。
小型快速客船駕駛員連續航行值班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2小時以上的,應當有足夠的間隔休息時間。
第十三條 在惡劣天氣或者能見度不良時,小型快速客船應當遵守港航監督機構發布的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小型快速客船在航行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額載客或者客貨混裝;
(二)超安全航速航行或者逾越核定的航線航行;
(三)相互追逐或者強行橫越他船船首;
(四)拖帶航行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夜航;
(五)駕駛員酒後值班駕駛;
(六)在小型快速客船上吸菸或者明火作業。
第十五條 小型快速客船發生水上交通事故、遇險或者人員落水,應當積極採取自救措施,並立即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救助要求等向就近的港航監督機構報告。
接到報告的港航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實施救助,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排筏、設施和人員,應當服從港航監督機構的統一指揮,全力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強迫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港航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港航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港航監督機構給予責任人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教育或者行政處罰仍不採取安全措施、糾正違法行為的,港航監督機構可以責令其停航。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港航監督機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港航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超過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絕或者拖延辦理船舶檢查、登記手續以及駕駛員職務證書的;
(二)在辦理船舶檢驗、登記手續以及駕駛員職務證書過程中,超過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的;
(三)對不符合簽證規定的船舶予以簽證,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
(四)接到小型快速客船求救報告,拒絕或者拖延組織實施救助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

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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