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實施辦法》是2019年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湛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負責設定和撤銷渡口的審批,並指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渡口渡船納入區域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經費的投入。市、縣級財政應當根據財力情況和實際需要,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維護保養工作給予扶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義渡、半義渡。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資金的落實,並對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組織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計畫。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渡口和渡運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渡口和渡運的安全監管職責。
  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公路渡口和渡運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所轄水域內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渡船水上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
  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協助往來於本村、本居住地區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渡運的義務,承擔渡運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義渡、半義渡由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渡運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鼓勵義渡、半義渡以外的渡口運營人購買船舶保險,鼓勵乘客購買意外傷害險。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納入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責任制考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項資金管理落實情況;
  (二)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渡口渡船安全隱患整改及督辦情況;
  (四)重大渡運管理事項組織協調情況等。
  第十三條 在內河水域設定和撤銷渡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審批渡口的設定和撤銷時應當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審批檔案應當明確渡運水域範圍、渡運路線、渡運時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內容,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的有關規定主動公開。審批前應當徵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涉及公路管理職責的,還應當徵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已設定的渡口,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不明確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一年內予以明確。
  渡口運營人應當在渡口明顯位置設定公告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區域、渡運路線、渡口守則、渡運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五條 無渡運出行需求的渡口,渡口運營人應當及時申請撤銷。沒有渡口運營人的,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申請撤銷。
  第十六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渡口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滿足渡口需求的運力;
  (三)保證渡船符合渡運水域安全航行的要求;
  (四)落實渡運安全生產投入;
  (五)保證渡船配備滿足安全開航條件船員(渡工);
  (六)加強渡口救生、消防等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
  (七)對渡口工作人員、渡船船員(渡工)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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