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繼續進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繼續進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的通知》是2002年5月24交通部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繼續進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日期】2002-05-24
【生效日期】2002-05-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繼續進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
為落實國務院新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國務院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決定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監察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安全[2002]32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部決定在去年(2001年)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從5月份開始到年底,繼續進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總結去年(2001年)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工作的經驗,按照《全國道路化學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交公路發[2001]240號)、《關於進一步做好道路化學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1]499號)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的有關要求,突出重點,加大整治力度,認真做好今年(2002年)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要認真學習和領會《條例》精神,按照十委、部、局《通知》中關於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範圍和重點、工作任務、方法步驟及要求的統一部署,結合當地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通過專項整治活動,達到預期目標,確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二、全面貫徹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資質認定製度。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的資質進行全面審驗。對現有的營業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審驗合格後,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的相應欄目內簽注危險貨物運輸審驗合格並加蓋審驗章;對非營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審驗合格後,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許可證》(見附屬檔案),《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許可證》有效期一年。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企業(單位)堅決取消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格。未獲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認定的企業(單位),不得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1、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必須擁有10輛以上專用車輛,不足10輛的縣(縣級市),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整合為1―2家企業。整合後的企業車輛數可少於10輛。
2、經省級以上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批准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企業,其安全制度健全、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並對本企業生產的化學危險品性能了解,在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難以滿足其運輸要求時,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性運輸。
3、對於危險貨物品種特殊、運量小、車輛不足10輛的軍轉民、科研、民用通用航空等企事業單位,在其安全管理制度、車輛技術狀況、有關從業人員資格審核合格的前提下,也可批准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性運輸。
4、外商獨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自備車,只能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性運輸。
5、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性運輸單位用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車輛的總數,腳踏車購車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不少於3輛或腳踏車購車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不少於5輛。
6、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只能運輸本企業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和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7、對於從事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等危害性極大的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行車記錄儀和通訊設備。
三、進一步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對符合條件的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對符合條件的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確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狀況符合要求。
1、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一級車技術等級指標的要求;不符合運輸安全技術條件和標準的營運車輛,要立即停運或予以更新。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槽罐車,其罐體必須經質檢部門檢測,持有質檢部門頒發的“容器檢測證書”和“檢驗合格證”,在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禁止對無檢測合格證明的槽罐車的《道路運輸證》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和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禁止使用活動罐體車輛運輸劇毒、易燃易爆液體、氣體貨物。
3、對於劇毒化學品的運輸,由其產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專門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承運,其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不得承運。
4、所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都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6944-86)的要求,懸掛危險品運輸標誌,禁止無標誌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應保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四、認真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人員(包括非營業性)必須經過培訓,並通過市(地)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取得從業資格證;其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須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凡未取得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作業。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應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使他們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知識。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要結合本企業(單位)的生產實際需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車輛及設施維修、檢測、檢查制度;安全學習制度;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和預案及有關從業人員培訓計畫等管理制度。要具有專門的運輸安全生產機構和專職人員。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上述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管理職責,要堅持“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交通主管部門內部的工作責任制,從源頭上把住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的準入關。
七、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廣泛宣傳《條例》,使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全面了解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政策和運輸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對獲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
八、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後,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寫出工作總結,在2003年月1月31日前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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