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湖北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在1998.02.09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2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2月09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經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及其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六大類中的化學危險物品。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危險物品,是指按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B58-93所列的劇毒化學品。本辦法所稱重大化學事故危險源,是指在儲存、加工或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過程中,由於產品的狀態或數量而具有產生重大化學事故的潛在可能性。
第四條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社會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協同做好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省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實行統一規劃、嚴格管理。
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實行嚴格控制。
禁止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第八條 凡申請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安機關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劇毒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設計任務書(建在城市的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三)原料、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理化性能;
(四)工藝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說明及生產過程中安全防護裝置配備的說明;
(五)工業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對包裝、儲存、運輸、消防的技術要求;
(七)處理事故的應急措施。
審批單位必須按照法定程式和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規範的方能準予立項建設。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中消防規劃的要求,並依照有關規定與相鄰單位或者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禁止在分洪區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項目。已經建成而無安全設施的,應當增建安全設施。分洪前必須將化學危險物品轉移至安全地帶。
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項目的規劃和興建,應當執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O1-78)。
第十條 凡申請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由有化工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不論國內、國外的設計,均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規範。
第十一條 引進的工程項目必須同時引進與其配套的、不低於我國有關規範要求的工業衛生、安全和環保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或大量使用、貯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工程項目,建成後必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和投料試生產,達到設計要求後才能交付生產。
第十二條 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周圍10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公共設施、供水水源、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線。
第十三條 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併到省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登記註冊。
凡生產已被納入生產許可證發放範圍的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化工部《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到省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凡生產尚未被納入生產許可證範圍的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經省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發給生產批准檔案。
凡未按規定領取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登記註冊。
第十四條 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配置相應的安全及工業衛生設施,並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對勞動者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必須向一定範圍內的其他單位和居民宣傳有關的防護知識及事故的急救方法;必須保證有暢通的報警聯絡。
第十五條 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產品必須附具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十六條 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必須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押運人員。押運工作必須由工作責任心強、經過省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領取《技術等級證》和《化學危險貨物押運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七條 實行重大化學事故危險源申報登記制度,凡有重大化學事故危險源的單位應向省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有重大化學事故危險源的單位應制定化學事故現場應急計畫、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兼職的應急隊伍,並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湖北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中心負責指導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救援人員,參與化學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准檔案,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進行化學危險物品登記註冊的;
(二)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未附具“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
(三)未按本辦法進行重大化學事故危險源申報登記的;
(四)未對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的。
第十九條 無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准檔案而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由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並處以其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尚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運輸單位無押運員或押運員無《化學危險貨物押運證》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實施本辦法所得罰沒收入,依照《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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