礄口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礄口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意在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督促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礄口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 適用地區:礄口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簡稱《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安委〔2010〕2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督促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各街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單位和工會組織等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各街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並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各街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區安委會依法對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綜合協調管理,對不履行或不嚴格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共同職責
第八條 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共同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政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研究解決本轄區、本部門(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轄區、本部門(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費。
(三)建立健全本轄區、本部門(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和工作規範,定期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四)根據國家和省、市、區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目標和要求,結合本轄區、本部門(系統)實際,制定安全生產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各部門(系統)審批事項涉及安全生產內容時,屬於本部門(系統)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屬於相關部門(系統)管理範圍的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涉及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下同)的規定,切實把“三同時”作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程式。
(六)適時組織本轄區、本部門(系統)安全大檢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防止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建立健全本轄區、本部門(系統)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建立健全本轄區、本部門(系統)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基礎資料庫、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信息管理系統,確保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和重大危險源處於可控狀態。
(七)制定和完善本轄區、本部門(系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本轄區、本部門(系統)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報區政府和區安委會備案;
督促本轄區、本部門(系統)相關企業完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適時組織演練。
(八)當本轄區、本部門(系統)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搶救,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事故損失,同時向區政府和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事故情況,做好善後工作,協助調查處理。
(九)及時、主動向區政府和區安委會上報本轄區、本部門(系統)安全生產工作信息、數據。
第三章 各街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
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街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和獎懲。
(二)宣傳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協調、督促本轄區各有關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等投入。
(五)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組織對本轄區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認真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俗稱“三合一”)場所的整治和取締。
(七)建立健全街道、社區(村)、街屬企業(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
(八)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九)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市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各街辦事處安全生產委員會在街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問題,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各基層社區、村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一條居(村)民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區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居(村)民生產生活安全管理。
(二)組織本區域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區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居(村)民開展生產經營場所、生活設施的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積極推進社區(村)安全生產規範化建設。
(四)負責制定本社區(村)安全生產事故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
(五)對本社區(村)各種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先期進行處置,並及時向所在地街道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第四章 區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區安監局(區安委會辦公室)
(一)承擔區安委會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街辦事處(含開發區,下同)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全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二)參與起草全區有關安全生產綜合性檔案草案;擬定全區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研究提出關於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協調解決全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全區有關工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全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五)承擔全區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章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區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的建設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生產信息、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上報和發布工作。
(九)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執行情況。
(十)組織全區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區委宣傳部
(一)將安全生產宣傳作為全區實施社會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宣傳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組織、指導建立全區安全生產公益宣傳通道,協調新聞媒體宣傳國家和省、市、區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生產知識,報導安全生產先進典型及重大活動。
(三)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輿論監督。
(四)協同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五)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新聞媒體正確報導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及社會穩定。
第十四條 區綜治辦
負責將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作為綜治、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五條 區法院
(一)對逾期不執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依法實施強制執行。
(二)依法處理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類訴訟案件。
第十六條 區檢察院
(一)負責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的安全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與全區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三)開展安全責任事故犯罪預防工作。
第十七條 區總工會
(一)負責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民眾監督。
(二)參與制訂安全生產重大決策、措施,監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三)積極組織開展全區民眾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競賽活動。
(四)依法參加全區生產性建設項目的“三同時”設計審查以及竣工驗收工作。
(五)依法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依法參與全區工傷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監督檢查全區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計畫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區發改委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列入績效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協調、督辦。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區相關產業政策,加大巨觀調控力度,按區域產業發展定位和產業發展安全保障,協助相關部門加快清退不能保障安全生產的生產企業和項目。
(三)在核准、備案基本建設項目工作中,指導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建設概算。
第十九條 區政府辦公室
(一)協同區安委會辦公室籌備組織安委會會議。
(二)協調、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三)負責區政府相關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審核和重要信息的起草發布。
第二十條 區政府應急辦(總值班室)
(一)協調、指導各街、經濟開發區、區政府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規劃建議的制定。
(二)協調、指導全區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體制、機制建設。
(三)協調、指導重特大生產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法制辦
(一)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檔案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對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三)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第二十二條 區經信局
(一)負責督促、指導全區工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黨組織關係歸口本部門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區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協調處理全區電力安全生產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 區交通運輸局
(一)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分析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形勢,提出防範有關事故的對策和措施。
(二)負責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資質審查和運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多發點段的排查和整治,抓好危險路段的整治工作。
(四)負責監管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檢查工作。
(五)依據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與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區建設局(建管站)
(一)負責建築工程和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既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及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提出防範有關安全事故的對策和措施。
(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資格證管理。
負責建築施工安全及質量監督登記工作。
(三)參與全區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四)負責建築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卸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區公安分局
負責全區消防安全及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礄口消防大隊:依照《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對全區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各類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根據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全區性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承擔由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三合一”場所治理工作日常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對全區消防工作和火災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及時發布全區消防信息;
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組織或者參加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受理並調查處理有關消防安全的舉報、投訴;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實施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核發《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並負責上述事項的監督檢查;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礄口交通大隊
(一)依法對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
(二)依法查處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處理、綜合統計、分析、報告及信息發布工作。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運輸環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五)組織審核危險化學品車輛道路運輸許可證
(六)負責危險路段的排查,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七)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
第二十七條 區監察局
(一)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二)參加區政府及其委託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工作,對事故責任人做出紀律處分決定或向有批准權的機關提交紀律處分意見,對紀律處分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督促指導全區監察機關做好職責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紀律責任追究工作。
(四)適時通報或者通過新聞媒體公布重大責任事故案件處理情況,發揮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八條 區財政局(區國資辦)
(一)根據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落實相關專項投入和必要的安全生產工作經費,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負責對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工作。
(三)督促所出資企業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定,明確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所出資企業安全事故調查,負責落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礄口質監分局
(一)負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規定範圍內的全區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實施安全監察。
(二)負責對全區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建立全區特種設備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督促重大隱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制訂重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三)負責全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全區獲得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全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與分析,提出安全事故預防對策。
(六)依據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區房管局
(一)負責全區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監督、指導全區房屋安全鑑定、危房督修工作;負責指導全區危險房屋管理以及防災搶險工作。
(三)指導、督促物業管理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生產經營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四)負責協調市房管局監督管理全區白蟻防治工作。
(五)負責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區教育局
(一)負責全區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幼稚園)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各類學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二)負責指導全區中國小、職校、幼稚園等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應急逃生能力。
(三)定期組織對全區中國小校(幼稚園)教育教學及生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各類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加強對中國小(幼稚園)校車的安全管理,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中國小(幼稚園)校車的安全狀況、運行管理和校車駕駛人員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對中國小(幼稚園)危房改造、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檢查督辦;建立師生安全防範風險機制。
(四)指導全區中國小、職校、幼稚園等學校加強對各項活動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報批制度。加強對已審批的民辦學校、幼稚園的安全監督管理。
嚴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勞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嚴禁中小學生使用有毒、有害的教具和學具。
(五)參與全區中國小、職校、幼稚園等學校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區文體局
(一)負責指導全區文化、體育系統的安全工作。
(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會同區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全區文化市場、網咖、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三)負責以文化管理部門名義舉辦的文化、文藝演出活動的安全工作。
(四)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公共體育場所、體育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五)負責局直屬單位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六)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區衛生局
(一)負責全區衛生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屬和民辦醫療衛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三)負責全區衛生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故的緊急救護和醫療工作;協助區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實施緊急處置和救護。
(四)負責指導全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區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六)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區民政局
(一)負責全區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區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福利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後工作。
第三十五條 區科技局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區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在全區科技發展計畫中,對涉及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的項目給予支持,並配合相關部門積極做好有關推廣套用工作。
(二)支持全區安全生產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實施“科技興安”戰略。
(三)負責區科技局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第三十六條 礄口食藥監分局
(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負責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生產、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對全區藥品在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中質量規範的管理、監督,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三)負責對醫療器械在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中質量規範的管理、監督,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區水務局
(一)負責組織、指導全區水務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全區河道、堤防及水利設施的防汛安全工作。
(三)負責全區給排水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一)統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方案的制定與調整工作。
(二)綜合協調街道、部門之間的職責關係,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和執行“三定”規定情況的評估。
第三十九條 區人力資源局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將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晉升、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負責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損害女工、未成年工勞動健康的行為;嚴肅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行為。
(四)負責監督檢查各類企業制定勞動保護規章制度、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和簽訂勞動契約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嚴禁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生死契約”。
(五)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情況,督促各類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監督發生工傷事故的非參保單位和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履行對事故傷害者或職業病患者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義務。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七)負責處理轄區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爭議仲裁案件。
第四十條 礄口社保處
(一)負責各類企業工傷保險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法規政策的情況,督促各類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三)負責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及償付工作;
監督發生工傷事故的非參保單位和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履行對事故傷害者或職業病患者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義務。
第四十一條 礄口國土規劃分局
(一)加強對轄區在拆項目的指導和管理,協助做好拆遷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將城市安全、工程安全、生產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人防安全等作為城市規劃和建設的重要內容,依法依規從嚴審批。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全區地質災害的處置和應急救援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十二條 區園林局
(一)負責指導全區園林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所屬園林單位特種設備及遊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區商務旅遊局
(一)負責指導全區商務旅遊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加強對全區加油站的新建、遷建、倉儲以及竣工辦證等環節的安全管理,按照職責進行監管。
(三)按照職責加強對汽車流通(報廢汽車回收)、舊貨流通、再生資源回收、成品油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督促相關部門做好各旅遊景區(點)、旅遊賓館、旅行社、旅遊交通單位和特種旅遊項目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督促從業單位加強職工安全教育,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及措施;履行旅遊景區(點)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
(五)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做好“黃金周”全區旅遊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確保各類大型旅遊節慶活動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負責局直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防範工作,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
(八)按照規定及時統計、上報安全事故情況,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礄口工商分局
(一)嚴格市場準入,依法對企業登記註冊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對有關部門撤銷行政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者註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三)負責依法監督管理全區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行為。
(四)依法查處、取締無前置行政許可和有關行業法律法規明確由工商部門查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經營者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五條 區環保局
(一)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等過程中違反環境安全的非法違法行為。
(二)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監測工作。
(三)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做好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監督、指導區環保局二級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區城管局
(一)負責全區管轄範圍內道路日常維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管轄範圍內的環境衛生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巡查、發現和取締全區無證違法瓶裝石油液化氣經營站(點),消除安全隱患。
(三)負責全區戶外廣告設定、維護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區政府規定的區城管範圍內的違法建築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區城管局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掌握和發布區城管局安全生產動態。
(六)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區民防辦
(一)負責全區人防直管公共工程平戰結合開發利用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區自建公共人防工程維護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導單位人防工程平戰結合開發利用的安全工作和已建單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安全工作。
(四)督促檢查全區大型、公共人防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和預防事故措施的落實工作。
(五)負責全區民防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上報工作。
(六)參與全區民防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負責全區地震震情的預報和震害的速報及各監測台、站的安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區地震應急預案,並對各部門、各單位震害防禦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全區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自救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配合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
(八)負責做好全區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區城鄉統籌辦
(一)負責轄區拆遷施工單位資質監管及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二)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指導、協調機關各部門和單位做好辦公用房、車輛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一)負責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督促落實大型宗教活動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團區委
(一)將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開展安全生產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科技知識列入共青團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發動並組織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參加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範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 礄口廣播影視管理處
(一)組織落實區委、區政府及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任務。
(二)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廣播影視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條 礄房集團
(一)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承擔本單位投資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十四條 區其他有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能做好安全生產的防範、監督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指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既要履行業務工作職責,也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機制。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各街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規定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期間,有關部門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後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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