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訂
2006年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6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實行。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百六十九號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7年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5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5月24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特別規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2022年
關於向社會公布《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的公告
2022年7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為了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條例草案及說明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請於9月5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2年8月5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要求,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一崗雙責,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推動安全發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安全生產監管保障體系,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港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安全生產宣傳、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其他行業和領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本行業和領域的行業規劃、行政許可等職責,從產業政策、法規標準等方面依法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本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培育和規範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健全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信息公開、信用評定等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符合標準的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參與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將安全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開展安全技能培訓和事故警示教育等活動,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防範事故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加強對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研究和推廣套用先進安全技術、推進安全文化建設以及職業健康工作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有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生產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三)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相關資格;
(五)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器材、設備;
(六)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採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七)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不得從事相關生產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用有利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並根據需要制定、執行嚴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行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作業環境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並加強監督考核,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二)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及有效實施;
(四)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且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在作出任免決定後十五日內書面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保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安全生產崗位津貼、安全風險獎勵。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職業健康工作相結合,統籌安排,同步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落實各項防治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和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告知職業健康風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並建立教育培訓檔案,保證其掌握崗位所需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職業健康防護措施。
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信息檔案,完整、如實記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管理、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等信息,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二)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審查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四)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並登記建檔;
(二)建立預警預報機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測監控,確保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狀態進行評估;
(四)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明顯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風險告知牌,標明應急措施等;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時應當立即報告。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化、數位化體系,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加強對高風險設備、工藝、場所、物品和崗位的風險辨識防控,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
對一般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後,應當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生產經營場所之間、場所內部區域之間以及與周邊的距離符合安全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對安全距離標準予以明確,對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不得批准建設。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和使用同一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並指定專人進行協調和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危險場所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臨近輸油(氣)管道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挖掘、建(構)築物拆除、裝卸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履行下列現場安全管理職責:
(一)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以及作業人員的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要求;
(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設定作業現場安全區域,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管理;
(三)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向作業人員書面說明危險因素、作業要求和應急措施;
(四)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採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並撤出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託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項目、出租場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要求;
(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方、承租方安全生產工作;
(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承包方、承租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承包方、承租方應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告知發包方、出租方。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二節 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塵涉爆、涉氨製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總監製度。
安全總監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有權拒絕執行影響安全生產、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決定,有權制止違章生產、冒險作業的指令。
對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總監有權直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干涉其依法履行職責。
安全總監應當掌握本單位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實行負責人作業現場帶班制度。
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出現險情時,應當立即下達停產或者停止作業命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二十七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場所符合標準要求,禁止設定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二)按照標準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防塵、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存在鋁鎂等金屬粉塵的作業場所配備防水防潮設施;
(三)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禁止從業人員不按照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動防護用品作業;
(四)除塵系統停止運行或者粉塵超標時,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淘汰煤礦落後產能,引導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有序退出。
煤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煤礦安全保障機制,採取措施預防瓦斯、煤塵、火災、水害、頂板等事故。
第二十九條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布局,嚴格核准程式。非煤礦山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開採規模和服務年限、不能保證安全距離以及不符合開採條件的,不得予以核准。
非煤礦山新設採礦權和調整礦區範圍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聯契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條 非煤礦山存在下列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產整頓,消除隱患:
(一)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藝、設備和材料的;
(二)露天礦山未按照規定自上而下分台階(層)開採,或者與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地下礦山一級負荷未採用雙迴路、雙電源供電,或者未建立符合規定機械通風系統的;
(四)地下礦山生產系統、生產水平(中段)和分層無兩個獨立安全出口的;
(五)大面積採空區或者較大滑坡體未按照要求進行治理的;
(六)與煤共(伴)生礦山未採取防治瓦斯、煤塵爆炸等措施的,石油(天然氣)開採未採取防止井噴、爆炸、中毒、氣象災害等措施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的。
非煤礦山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一)以采代探或者超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的;
(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拒不停產整頓,或者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資源枯竭或者存在大面積採空區無安全保障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較大責任事故的;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採、閉庫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尾礦庫庫址應當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水文地質、氣象、下游居民區等情況合理確定。飲用水水源地、人員聚集區等安全範圍內,不得核准建設尾礦庫。
尾礦庫的排洪設施、調洪庫容等應當滿足設計要求,三等以上尾礦庫應當安裝實時監測裝置。
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排放尾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無生產經營單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閉庫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告,並明確閉庫後管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並實行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規壓縮工程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標準。
第三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項目和重大危險源、高風險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關於安全距離的規定。
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項目,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應當逐步遷出或者轉產。
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道和地下電纜通道等場所、設施的安全距離範圍內,不得批准建設建(構)築物。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危險化學品園區內建設;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不在危險化學品園區內的,應當限期遷入或者轉產、關閉。
危險化學品園區建設前應當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已經建成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未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裝設氣體泄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防護裝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城鎮人口密集區的加油站、易燃易爆液體專用運輸車輛應當採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避開城市地下管網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以及人員聚集區。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管道主管部門和當地城鄉規劃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設定明顯標誌,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安全風險較大的區域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監控。對於占壓管道、不符合管道保護安全距離等無法自行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施工作業涉及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方案報送管道運營單位,並與管道運營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管道運營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指導。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全程監控,並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聯網。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限制通行的路段、區域和停放地點。限制通行的路段、區域和停放地點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定明顯的標誌。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途中確需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劇毒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發貨和裝載查驗制度,在裝載危險化學品前查驗承運單位車輛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檢查車輛及罐體、警示燈具和標誌的完好性,嚴禁超載、混裝。
第三十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經營、運輸等環節的產品追溯制度,對煙花爆竹產品及其外包裝貼上登記標籤、產品標籤和警示標誌,並建立煙花爆竹生產、採購、銷售檔案,檔案留存三年以上。
煙花爆竹生產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在高溫、雷電、暴雨等極端天氣下進行生產。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不得在許可範圍以外存放、經營煙花爆竹。
第三十九條 交通樞紐、賓館、商場、學校、旅遊景點、體育場館、影劇院、集貿市場、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所的空氣品質、採光照明、噪聲等符合標準、規範要求;
(二)不得改變場所建築物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救援的障礙物;
(三)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設定明顯標誌,確保暢通;
(四)按照規定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監控系統,並確保完好、有效;
(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六)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臨近規定容納人數時,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人員進入並及時疏散。
第四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由所有權人負責;委託管理的,受委託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地下空間經營場所的安全使用責任由使用人承擔。
地下空間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和配備應急廣播、通風系統以及消火栓、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制度,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城市橋樑、隧道、地下軌道交通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監測監控,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評估,及時排查事故隱患。
地下軌道交通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地下軌道交通入口處設定安檢設施,在地下軌道交通設施內設定報警、滅火、逃生、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
禁止在地下軌道交通車站站廳乘客疏散區、站台及疏散通道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等教學單位和科研機構應當保證教學研究和生活設施符合安全標準,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
除正常教學研究活動外,學校、幼稚園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目的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活動,不得將正常使用的教學場所作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或者機動車停車場。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區域內道路、消防通道、建築物外立面、地下車庫、下水道等重點部位和電梯、供水、供電、供氣、消防、監控等設施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及時排除事故隱患。隱患無法排除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實際,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隸屬關係、規模劃分、風險等級等因素,制定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和屬地監督管理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狀況和部門職責,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管範圍,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行監管全過程失職追責和盡職免責。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巡查,巡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並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有效監督治理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措施;
(二)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
(三)綜合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四)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指導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六)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相關標準、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等情況;
(三)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組織開展相關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四)指導、督促相關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參與、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
(五)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准、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將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作為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共享,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事故應急救援和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體系,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列為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行政執法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港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對本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要求排除或者改正,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明確重點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執法措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安全生產狀況,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並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等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有關單位拒不配合的,公布其名單,並向其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級管理,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違法信息,按照規定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向社會定期公開和提供免費查詢;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重大違法行為及其處理情況。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及時組織核查、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並予以保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管理、調撥體系,配備應急救援隊伍。
支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志願服務機構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台,整合公安消防、生產經營單位、工業園區、志願服務機構等應急救援力量,實行本行政區域內和相鄰地區應急救援資源共享。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確保其具備本崗位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並及時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演練不少於一次;人員密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年組織演練不少於兩次。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人員和相應的器材、設備。救援力量不足的,應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第五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
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事故情況並告知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相關社會公共管理平台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於事故等級和管轄許可權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開展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涉嫌非法生產經營或者瞞報、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調查許可權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
未造成人員死亡、重傷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謊報、瞞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需要,組織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行業組織等單位和專家參與,相關單位、人員應當參加事故調查。
第六十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負責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行督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由組織調查的相關人民政府作出批覆。
安全生產委員會發現下級人民政府負責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事實不清、責任不明或者包庇、袒護有關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不力的,責令重新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經人民政府批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三十日內,將事故責任追究及整改落實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監察機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追究及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港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制定或者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的;
(二)對應當依法予以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四)事故調查處理中包庇、袒護有關事故責任人員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或者未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危險作業未按照要求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託其他單位實施危險作業未按照要求籤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未按照要求配備防護裝備或者設立氣體防護站(組),或者城鎮人口密集區的加油站、易燃易爆液體專用運輸車輛未採用阻隔防爆技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建立並實施發貨和裝載查驗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煙花爆竹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高溫、雷電、暴雨等極端天氣下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經營許可證核准的地點以外存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說明
實施情況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度監督工作計畫,今年5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會成立執法檢查組對《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本次執法檢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省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自查。第二階段在聽取省政府關於全省貫徹實施《條例》情況的匯報後,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赴武漢、黃石、宜昌等地進行抽查。檢查組聽取了當地政府貫徹實施《條例》情況匯報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基層監管人員的意見建議,實地考察了三鑫金銅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有色公司等企業。
從檢查情況看,《條例》頒布施行十年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宣傳貫徹,依法加強監管,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省安全生產形勢不斷好轉。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連續11年實現事故數、死亡人數“雙下降”,2015年全省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首次下降到2000人以內,比2006年下降64%。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我省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每年安全事故傷亡人數的絕對量仍然較大,特別是當陽“8?11”特大爆炸事故的慘痛教訓表明,目前影響和制約我省安全生產的因素仍然較多,一些源頭性、基礎性問題仍未根本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
一、貫徹實施《條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加強宣傳教育,營造依法治安的法治氛圍。全省各級政府和部門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集中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楚天行和安全文化下鄉等活動,通過組織文藝匯演、發放宣傳冊、提供法律諮詢、記者採訪等形式,面向基層宣傳法律法規。實施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工程,省、市兩級黨校從2012年開始將安全生產法制講座納入教學課程。採取以會代訓、專題培訓、警示教育等方式,紮實推進企業負責人學法、守法。狠抓
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每年培訓18.8萬人次。對礦山、化工、建築、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農民工進行安全培訓,每年培訓20多萬人次。
(二)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一是落實黨委政府組織領導責任。制定《
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對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將安全生產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市州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業績考核體系。二是落實部門依法監管責任。省政府調整了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分工,實現縱向由政府分級負責,橫向由行業部門依法監管,安監部門履行綜合監管職責的監管體制,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初步理順。三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頒布實施《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此外,還出台了《
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首次將安全生產納入企業徵信體系。
(三)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安全生產法規政策體系。圍繞安全生產工作,我省先後出台了《
湖北省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條例》、《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多部法規和政府規章,以及《關於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意見》等多部政府規範性檔案。此外,《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已納入省人大2016年立法計畫,正在啟動修訂工作。在安全生產地方標準體系建設方面,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規範》、《湖北省安全培訓機構能力評估標準》,以及礦山、危險化學品等行業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規範等地方性安全標準。全省基本形成了門類比較齊全、層次分明、亮點突出的安全生產地方法規政策體系。
(四)加強監管執法,依法維護安全生產秩序。一是改進執法方式。全省安監系統實施執法檢查“雙隨機、兩公開”制度,事前公告執法對象,事後公開執法檢查結果,既督促被執法企業抓好自查自改,又警示其他單位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管理。二是強化專項整治。我省先後在10個產煤重點縣,20個金屬非金屬礦山重點縣(鄉),10個危化品重點縣,4個煙花爆竹重點縣,大力開展專項治理。全省煤礦由“十一五時期”的839處減少到268處,非煤礦山由近6000處減少到2689處,近千家小化工廠實現關閉或轉產,300多家安全距離不足的化工企業實現搬遷,53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全部實現工廠化改造,45座無主尾礦庫全部治理完成。三是強化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嚴格執行較大以上事故約談、非法違法事故提級調查制度,以查處問責倒逼依法治安。“十二五”期間,全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共問責473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60人。
(五)加強改革創新,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近年來,我省在安全生產領域先後開展了一系列改革創新,取得了積極成效。一是在全國率先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與安全生產責任險過渡轉換試點,在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險,對保障安全投入、維護傷亡人員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宜昌市
高危行業企業共繳納安全責任保險費778萬元。二是建設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化、數位化體系,實現安全監管企業全覆蓋。目前,全省已有12.99萬家企業入網運行,2015年共排查隱患297.82萬條。三是建設安全生產格線化管理體系,實現安全監管區域全覆蓋。通過加強農村及城市社區的小微企業、個體門店安全監管,構建城鄉一體、全域覆蓋的安全生產格線化服務管理體系,打通安全監管“最後一公里”。
二、貫徹實施《條例》和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一)安全生產基礎薄弱。一是安全發展理念沒有牢固樹立。在檢查中發現,少數地方政府和領導幹部對安全生產還沒有做到真重視,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不到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重發展、輕安全;重速度、輕生命;重招商、輕監管”的現象。二是一些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較大。我省共有化工企業5000餘家,每天有大量危化品運輸車輛、船舶在省內行駛,安全隱患高。此外,我省缺乏安全防護設施的公路、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危險路段較多,容易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城市管網、軌道交通、橋樑、隧道以及高層公寓、人員密集場所等方面還存在隱蔽致害因素。部分油氣輸送管道非法占壓、安全距離不夠等隱患整改難度大。三是經濟下行壓力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加大。部分行業如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行業經營困難、效益滑坡,企業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動力減弱,管理滑坡、投入減少、人員流失,安全保障能力有所下降,嚴重削弱安全生產基礎。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不夠。全社會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識還不強。主要表現在,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管理者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了解不夠、認識模糊,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不能依法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部分從業人員一遇到安全生產事件,還是會下意識的找關係、走後門,想方設法遮掩問題,不能自覺主動地“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多數企業職工不懂、不會、不敢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其在安全生產和
職業健康方面的合法權益,不能有效監督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社會公眾對安全生產的認知還主要停留在對重特大事故的關註上,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
(三)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安全意識淡薄。基層普遍反映,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政府做的多,企業做得少,大企業做的多,小企業做的少。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係,有的甚至把安全與生產對立起來,麻痹僥倖心理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浮於表面。二是安全投入不足。有的企業在規劃建設階段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就存在先天不足,在安全管理機構設定、安全生產技術改造、設備更新以及防塵、降噪等必要投入方面欠賬較多,有的企業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多數企業沒有制定安全投入計畫和相關台賬。三是安全培訓不到位。一些高危行業員工流動性強,技能素質偏低,缺乏相應的安全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加上企業的安全培訓較少或流於形式,導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突出。從近兩年的事故情況分析,大部分是由於非法違法、違規違章作業造成的。
(四)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不順。一是政府責任邊界不清晰。基層普遍反映,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對於哪些是政府的責任,哪些是企業的責任,缺乏清晰的界定,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出現“出了事都是政府的責任”的非法治思維,基層政府和監管人員承擔了本應由企業承擔的責任。二是部門間職責邊界不清晰。
《安全生產法》雖對相關部門職責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專業監管、行業管理之間的職責仍然存在缺位、交叉和含混不清的問題,容易產生相互扯皮推諉的問題。三是缺乏科學的考核問責機制。當前安全生產整體上仍偏重於問責,正向激勵不夠。在問責依據上,沒有完全按照被問責對象的工作職責、履行職責的條件等方面確定,使問責的科學性、合理性打折扣,沒有真正做到失職追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隊伍的積極性和穩定性。
(五)基層監管執法能力不足。基層普遍反映,現有監管力量無法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處於監管一線的基層單位普遍存在人才匱乏、編制緊缺、設備落後的問題。在人員配置方面,全省安監系統人員編制1720個,每個縣(市、區)平均12.3個,比全國平均少3.7個、比中部省份少4.2個。職業病綜合監管職責調整到安監部門後,大多數縣級安監機構無職業衛生監管專職工作人員;在裝備方面,安全監管監測專用設備、現場調查取證與分析設備、辦公設備等十分缺乏,部分縣(市、區)安監局至今仍租房辦公,許多縣級安監部門無執法車輛。此外,鄉鎮及開發區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大部分地方鄉鎮安全監管處於無機構、無專人、無經費的狀態,無法有效履行監管職責。各類開發區(園區)企業分布集中,經濟規模占比大,但大多數開發區未設立安監機構,無專職安監人員。
(六)安全生產相關法規滯後。新《安全生產法》於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建設、完善監管執法方式、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等條款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而我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經正式實施十年,其關於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企業安全生產要求、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規定已經滯後於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導致基層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有法難依”的問題。為貫徹上位法精神,落實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最新要求,需要儘快對我省《條例》進行修訂。
三、推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實施,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幾點建議(一)加強宣傳培訓,切實提高全社會依法治安的意識。各級政府和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貫徹普及工作,認真落實普法責任制,把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教育作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性工作抓實、抓好,努力營造“人人關心、人人參與、人人監督”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活動。要把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採取黨校(行政學院)培訓、線上教育等多種形式,抓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要將安全常識和醫療急救知識列入中國小素質教育內容,指導和督促各類學校開展應急逃生演練活動。要加強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安監部門要把安全培訓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必查內容。各級主流媒體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每年安排一定的版面用於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公益宣傳,及時曝光嚴重事故隱患。
(二)完善責任體系,努力形成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全面落實黨政領導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調研、考核問責等制度措施。要建立與執法工作相對應的考核考評工作機制,堅持失職追責、盡職免責,激發和保護黨員幹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二是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釐清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權力清單,逐步消除監管盲區和漏洞,切實形成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清晰、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要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要按照法律規定,推動企業嚴格落實法定職責和義務,加大安全投入,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內部責任體系,努力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要加快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套用,建立實施重大安全風險隱患公示、信用承諾和信用等級評定、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等制度,強化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三)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堅決遏制特大事故的發生。一是加強重點行業的監管。要深刻吸取天津“8?12”和當陽“8?11”等重特大事故教訓,持續深化對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築施工、鐵路、城市軌道、民航、港口、油氣輸送管道、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人員密集場所等高風險行業領域、區域的專項整治,推行風險等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二是加強源頭防控。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大力開展老舊企業隱患排查,研究制定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淘汰目錄,堅決淘汰一批條件差、風險大的落後產能,大力發展安全保障性較高的產業。搬遷或關閉現有安全距離不足的化工企業,儘快實現全省化工企業進園區。要切實落實重大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隱患隱瞞不報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開曝光,從嚴查處。三是加大執法力度。要依法確立安監部門的執法地位,強化部門協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工作機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現象發生。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四)加強基礎建設,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一要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加強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科技支撐體系建設。整合安全科技優勢資源,加強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研發與套用。積極推廣套用安全性能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發揮安全專家技術指導、諮詢評估等方面的作用,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二要加強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保障涉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開展所需經費。要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要求,儘快落實基層監管幹部待遇,完善安全防護措施,改善監管工作條件,保障基本履職需要。三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調整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要切實加強和規範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備人員。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激發安全監管活力。要全面實施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根據我省實際,堅持政府推動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原則,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擴展到各重點行業領域,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功能,完善安全生產風險防範機制。要積極發展安全生產第三方市場,培育專業化社會服務體系,發展壯大
註冊安全工程師隊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安全專家、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力量,指導幫助企業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委託技術服務機構參與執法檢查、事故查處,指導企業排查治理隱患。要發揮行業協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要推行同行業企業定期互查制度,加強同行業企業間橫向交流,共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六)完善法規政策體系,為安全生產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證。一是全面修訂《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要釐清責任邊界,明確各部門的安全監管範圍,清晰界定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之間的工作分工,有效解決職能交叉和監管缺失的問題。要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嚴格落實法定職責和義務。要立足實際,對構成重大威脅的行業領域作出特別規定。要完善安全監管措施,細化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程式。要強化法律責任追究,細化各類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及相應法律責任,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二是制訂完善安全監管政策措施。各級政府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完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完善資金扶持政策,拓寬財政、國債、社會資金等多種融資渠道,加大對涉及安全生產和公共安全基礎設施的改造力度。按照簡政放權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許可取消、下放後安全監管政策措施,保證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積極研究制定地方性安全生產標準,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8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總體上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3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財經委員會成員列席,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增加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方面的內容,鼓勵政府及生產經營單位採用國內外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來解決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增加相關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項))二、有的委員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主要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還有的委員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強化社會參與,特別是新聞單位的輿論監督。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總則中增加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建議表決稿第五條)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增加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編制和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的職責;有的委員提出,不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的教育培訓重點予以幫助,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對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增加相關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款)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八條有關表彰的內容上位法已有規定,可以不必重複,建議刪除;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強化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秉公執法和增加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對提出安全生產合理要求的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內容,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還有的委員建議刪除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概算”一句。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作相應的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五、有的委員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僅要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公布,也要對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據此,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公布重大、特大以及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和調查處理結果。” (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中設定的罰款過低;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中除了行政處罰外,還應當強化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考慮到罰款額度上位法已有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突破,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屬於國家立法的範疇,且上位法已作了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結合上位法的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和賠償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七條)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6年6月1日。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5年11月23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安全生產工作,事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了意見。今年2月中下旬,法制委員會就常委會會議審議中的幾個重點、焦點問題赴十堰市及鄖縣、丹江口市進行了專題調研,並在漢召開了省政府法制辦、財政、公安、工商、交通、建設、工會、婦聯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部分企業負責人、職工代表和安全生產方面的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意見。2月下旬,法規工作室將草案在湖北人大信息網和湖北地方法規信息網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安全監督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再次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法委組成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以及部分企業界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見。3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安全生產涉及面廣,責任較大,有些問題已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定,本條例可不必重複,因此有必要對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作出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界定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和地方、企業提出,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應盡的責任;財經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提出,為了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條例應當對工會的相關職責作出明確規定;還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70%的安全事故發生在鄉鎮和基層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相關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非常必要。但其職責範圍應當適當確定。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總則作如下修改和補充:1、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2、將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關機構並指定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辦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事項。”3、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一條:“各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三、有的委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為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設立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是必要的,但適用的領域不宜過寬,同時應當分行業和企業規模、類別等明確規定提取標準和使用辦法。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的不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
四、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五條關於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比例,應當考慮不同種類企業和不同規模企業的實際和安全生產監管需要,同時也應科學合理地配置;有的地方和企業提出該條第三款的規定沒有實際意義,建議刪除。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該條的第三款並將該條修改為:“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必須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不得少於2人。”“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確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當前我省安全生產的薄弱點主要是中小企業和農民工,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和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予以重視和幫助,條例草案應當有針對性加以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十七條增加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供指導和服務,並對中小企業、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的教育培訓重點予以幫助。”(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第四款)
六、有的委員、地方和職工代表提出,從業人員應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據此,建議在草案二審稿增加相應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七、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安全狀況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向社會公開,以加強社會監督。法制委員會認為,建立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開制度,既可以提高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的透明度,又可以增強行政執法的警示作用,增強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守法和安全防範的意識。據此,建議增加一款規定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安全狀況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典型事故的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公布。”(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八、有的委員、地方、部門提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種類和法律責任太原則,建議細化、明確,增強可操作性;對法律責任國家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宜重複;也有的委員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合併,並在草案第三十八條中增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中作相應修改。(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九、有的委員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辦法》。考慮到該條例依據的上位法除了安全生產法之外,還包括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勞動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其調整範圍較寬,目前外省市已出台的安全生產法規名稱都是採用“條例”的形式。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名稱不作修改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草案二審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