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監察條例

1983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1984年1月9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監察條例
  • 頒布時間:1984年01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在全省實行安全生產監察制度,對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廠礦企業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勞動人事廳設安全監察處,各地、市、州、縣(市)和市轄區勞動人事部門都要有相應的安全監察機構或安全監察人員,負責對本地區廠礦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在業務上接受上一級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
第三條 安全監察員應從具有一定的政策思想水平,作風正派,熟悉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業務知識,並能夠勝任監察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具有上述條件的勞動保護幹部中選任。
除設定專職安全監察員外,在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中,可設兼職安全監察員,其任職條件和職權與專職安全監察員相同。
第四條 安全監察員,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審查、任命,報省勞動人事廳備案,並由省勞動人事廳發給《安全監察員證》和監察標誌。各級安全監察員的調動、免職、處分,都應報上一級勞動人事部門和省勞動人事廳備案。
《安全監察員證》和監察標誌,由省勞動人事廳統一印製。
第五條 安全監察機構的職權:
(一)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等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參加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和重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加有關新工藝、新技術和勞動保護科研成果的簽定。對不符合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規定的,有權要求糾正。
(三)對企業單位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畫的實施情況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事故責任人員,分別不同情況,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企業和企業作業場所,可以提請主管部門責令其整頓,嚴重的停產整頓。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衛生要求的隱患,有權簽發《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對其單位行政負責人處以罰款。
(六)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對分析事故的原因、改進措施和責任人員的處分,提出意見。
(七)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或者遇有緊急不安全情況,應立即通知企業單位行政領導人負責處理。
(八)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獎勵的建議。
第六條 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一)可以憑證到各單位並通過單位的行政領導進行安全檢查;可以參加有關會議;可以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可以向有關人員詢問情況。
(二)檢查現場時,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通知企業的行政領導人立即採取措施。
(三)可以向領導部門或上級安全監察機關反映本地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
第七條 安全監察人員必須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政策水平,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保守國家機密。工作成績顯著的,應給予表彰或獎勵;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對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在業務上實行指導。
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有責任向勞動人事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和安全監察員直接反映本單位、本系統的安全生產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安全監察機構和安全監察員,要與同級衛生、環保、公安、交通部門、工會組織、司法機關密切配合,堅持民眾路線,依靠企業單位和職工民眾開展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由湖北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條例從198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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