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1984年1月9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監察條例
- 頒布時間:1984年01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1983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1984年1月9日公布。
1983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1984年1月9日公布。第一條 為了在全省實行安全生產監察制度,對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廠礦企業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勞動保...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六條 違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和《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
第二十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執行情況實行國家監察。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者,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懲處。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二...
從隸屬關係上講,有國家在我省建立的地震監測台站,有我局在省內各地建立的地震監測台站,有地方政府在當地建立的地方地震監測台站,還有大型廠礦企業與水利樞紐工程公司為保證工程安全運行和有利生產而建立的企業台站。從功能上講,上述台站分別主要為全國、全省、當地和企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監督管理,嚴禁超載、混裝,會同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因公路超限運輸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道路運輸站(場)的監督檢查,逐步推行對重要貨物裝卸點、廠礦企業以及蔬菜基地等源頭地點的執法人員派駐制度,加強貨物裝載源頭環節監管。第十五...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職工傷亡或急性中毒事故,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治療,防止事故危害擴大。並按規定報告、統計、登記、調查、分析和處理。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性企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程。新建、改建、...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幹部。企業單位的班組都應設不脫產的安全員。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管理機構和監察、管理人員的職責,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和《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監察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