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制度(試行)

《十堰市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制度(試行)》是十堰市為加強和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制度(試行)
  • 屬性:地方性法規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適用本制度。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培訓是指以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畫。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安全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契約工、勞務工、輪換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第八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條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開展安全培訓工作,主要包括: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畫的制定及其實施情況。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
(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情況。
(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情況。
(五)建立安全培訓檔案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應當視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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