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
安委〔2010〕2號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已經2010年1月7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安委會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部門“三定”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現將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明確如下:
一、發展改革委
(一)安排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支撐條件、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所需中央預算內投資,並對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推動完善相關產業政策,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組織實施大集團、大公司戰略。
(三)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能源局
(一)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能源行業標準。
(二)負責組織開展煤層氣開發、煤礦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炭企業兼併重組。
(三)負責匯總提出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將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式。
(四)負責核電管理,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五)承擔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
(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巨觀指導各類學校(含幼稚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中國小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三)加強安全與工程科學學科建設,發展安全生產普通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加快培養煤礦和安全生產專業人才。
(四)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組織直屬院校、單位和教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負責組織實施中國小、幼稚園校舍安全工程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科技部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國家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
(三)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通信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
(二)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通信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套用,促進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三)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民爆器材安全生產,負責民爆器材生產、銷售準入管理。
(四)負責通信業和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公安部
(一)負責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地方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二)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地方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理道路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三)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
(四)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對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環節實行監管。
(五)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民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六)承擔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全國油氣田及輸油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火災事故,開展統計分析;指導地方公安機關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
六、監察部
(一)參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參加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事故涉及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
(三)組織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四)承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七、法務部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指導監獄、勞動教養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三)負責司法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八、財政部
(一)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產體系建設。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二)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規範企業勞動用工行為;指導農民工培訓教育工作。
(三)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工時休假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五)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資格相關政策。
十、國土資源部
(一)負責查處無證開採、以采代探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秩序專項整治。
(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國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十一、環境保護部
(一)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管,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儲存、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四)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協調地方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
十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一)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並指導和監督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指導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四)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三、交通運輸部
(一)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指導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三)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四)按照職責組織並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公路安保工程,負責查處船舶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營運等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等違法行為。
(五)負責危險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對危險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按照職責範圍組織擬訂危險貨物有關標準,負責危險品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負責河道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評估、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八)承擔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民航局
(一)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民用航空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航空人員資格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監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服務工作。
(三)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四)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標準,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五)負責民用機場安全運行的監督檢查。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淨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六)負責民航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按規定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
十四、鐵道部
(一)承擔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擬訂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制定鐵路運輸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管理鐵路運輸安全、勞動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和勞動保護工作。
(三)承擔鐵路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大中型鐵路項目建設有關工作。
(四)負責危險品鐵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五)負責鐵路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管理鐵路運輸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有關工作。
十五、水利部
(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采砂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牽頭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並對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
(四)負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五)指導、監督水利系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六)負責水利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水利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六、農業部
(一)指導農業各產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農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漁業船舶作業和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漁業船員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或參加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三)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指導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四)指導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災撲救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草原火災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
(六)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十七、商務部
(一)協助指導商貿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十八、衛生部
(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三)指導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鑑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十九、國資委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搞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中央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二十、工商總局
(一)依法對企業登記註冊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進行審查,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依法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行為,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二十一、質檢總局
(一)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二)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三)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
(四)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五)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督,負責進出口煙花爆竹、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和容器的檢驗監督工作和進出口檢驗。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二十二、廣電總局
(一)指導、監管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三)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三、體育總局
(一)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二)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指導高危險體育行業運動項目、規模較大的重要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十四、林業局
(一)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
(二)指導監督林業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二十五、旅遊局
(一)擬訂國家旅遊安全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行社企業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指導、規範其他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五)負責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二十六、法制辦
(一)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二)負責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
(三)負責有關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工作。
二十七、新聞辦
負責指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報導工作,及時組織發布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八、氣象局
(一)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加強對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資質管理,組織做好防雷裝置圖紙審核和工程竣工驗收、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四)負責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二十九、電監會
(一)承擔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章,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國電力安全、電力系統所屬水電站大壩安全、電力應急及電力可靠性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三)組織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診斷、分析和評估。
(四)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的業務培訓、考核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電力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五)承擔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電力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三十、全國總工會
(一)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三)指導地方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指導地方工會開展民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
(四)參加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十一、安全監管總局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組織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按規定製定煤炭行業規範和標準,指導煤炭企業安全標準化、相關科技發展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重大煤炭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十七)承擔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尾礦庫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煤礦安監局
(一)擬訂煤礦安全生產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規程、安全標準,按規定擬訂煤炭行業規範和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
(二)承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責任,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煤礦整頓關閉,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承擔煤礦安全生產準入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指導和管理煤礦有關資格證的考核頒發工作並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相關安全培訓工作。
(四)承擔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五)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六)負責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分析全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危害情況,組織或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七)負責煤炭重大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工作,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
(八)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煤炭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共青團中央和總參謀部作戰部、武警部隊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部門管理的其他負有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國家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部門“三定”規定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或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