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2014年3月27日,阜新市人民政府以阜政發〔2014〕13號印發《阜新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該《規定》分總則、各級政府工作職責、有關部門工作職責、領導幹部工作職責、責任落實和追究、附則6章25條,由阜新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 印發機關: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號:阜政發〔2014〕1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3月27日
檔案通知,規定,

檔案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阜新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阜政發〔2014〕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中省直各單位:
現將《阜新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3月27日

規定

阜新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精神,不斷健全完善我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遼政發〔2013〕37號)的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相結合,以行業監管為主”,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級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還要對分管業務以外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管、協調指導的責任。
第二章 各級政府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包含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等制度的安全生產制度保障體系。
(五)建立並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保證對公共安全設施、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監管執法裝備、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獎勵等的投入,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安全生產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
(八)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九)組織打擊生產、經營、建設等領域的各種非法違法行為,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十)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擬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四)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五)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擬訂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標準),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繫工作。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按以下原則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和監察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步計畫、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總結、同步考核,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
(三)負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同時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審核,對於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未履行安全生產相關程式的,不予批准或驗收通過。
(四)負有各項社會管理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本部門的工作職責,規範生產、經營、建設秩序。負有人、財、裝備和信息、科技管理職能的部門要為承擔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能的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具體職責:
(一)市安監局
1. 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起草全市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監管系統行政執法工作。
2.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等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承擔全市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市非煤礦山(含礦山建設工程、石油天然氣管道)、煙花爆竹、黃金、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預評價報告、“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
6.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8.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負責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
9.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10.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11.承擔全市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管工作。
12.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13.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二)市監察局
1.參加市政府組織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參加市政府組織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職責。
3.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做出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三)市發展改革委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
2.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規定,參與執行市許可權內重大核准類新建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單位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時附有經市安監局審核同意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否則不予核准。
3.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
(四)市經信委
1.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通信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鼓勵和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後、安全風險高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
2.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套用。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執行市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建設項目核准、備案等信息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享制度。對所受理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予審批、核准、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4.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及流通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5.負責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及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民爆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等相關工作。
(五)市教育局
1.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各類學校(含幼稚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防範事故的措施。
2.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3.指導各類學校加強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4.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制定校車運輸方案;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校車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台帳。
5.負責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依法參與教育系統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市科技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工作,推動安全生產成熟適用的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
2.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3.負責直屬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交警支隊)
1.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險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整治;參與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設施規劃,指揮和疏導城市道路交通,承擔大型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公路交通應急管理;負責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審批工作,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機動車(不含拖拉機)註冊登記、安全檢驗、報廢管理和駕駛人考試核發證件、審驗、教育管理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2.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指導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和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負責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維護校車行駛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處校車違法行為。
3.負責全市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依法申報的有關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消防審批、驗收及抽查,對依法申報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的消防安全實施檢查;組織指導全市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抽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4.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運輸、燃放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5.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6.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7.組織協調重大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公安消防部隊、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做好火災撲救工作,並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8.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負責出據屍檢報告,參與現場勘查,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依法對涉嫌安全生產領域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蒐集證據,形成案卷,移送檢察機關。
9.負責火災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2.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監獄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監獄戒毒場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九)市財政局
1.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負責落實市政府安全生產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建設。
2.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市級財政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政府安全生產投入。
(十)市人社局
1.協助安全監督及生產部門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培訓。
2.指導規範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完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章制度和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病危害等事項的專項集體契約。負責制定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指導監督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適時調整高溫津貼等有害工作崗位津貼標準。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關於工作時間、工資津貼等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4.監督管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組織企事業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以及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等工傷保險政策的實施。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工傷預防費用。
5.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並對其資格考試、註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6.指導監督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制定、落實事故防範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市國土資源局
1.負責查處無證勘查、無證採礦、超層越界開採、以探代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秩序;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
2.配合市、縣區政府做好對依法被吊銷採礦許可證、資源枯竭和市、縣區政府決定關閉礦山的相關工作,並實施指導監督。
3.負責執行礦山新建、改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規定,對礦山安全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
4.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採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治理恢復。
5.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制定並協助市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與氣象部門配合對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十二)市環保局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與相關部門配合承擔全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民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組織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尾礦庫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十三)市住建委
1.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包括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的核實和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建設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管理,以及建築施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4.負責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施工現場內起重機械拆裝及專用機動車輛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線路管道、城市道路橋樑、環境衛生、路燈、城區排水、園林綠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6.在大型公共設施等工程項目建設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預評價、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十四)市公用事業局
1.負責城鎮燃氣、供水、供熱項目的審批和施工、安裝、運行的安全監管工作。
2.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供水、供熱等管理部門落實工程設施的保護責任,劃定設施保護範圍,防止建(構)築物占壓或損害。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供水、供熱施工、生產、儲存、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等人員的培訓考核。
3.負責指導城市公用設施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制定燃氣等行業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4.在組織大型公共設施、城市燃氣等建設項目建設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新建項目,不予審批、核准和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十五)市規劃局
1.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及規劃區內各類建築項目規劃的審查報批和規劃的有關工作,負責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和重要基礎設施的選址工作,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城鎮燃氣、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選址。
2.負責城市牌匾廣告及設施的審批工作,統一要求牌匾廣告材質、規格及整體協調性和亮化美化。嚴格控制對道路路口設定的立柱式等落地廣告設施的審批,確保車輛、行人通行的視距要求。
(十六)市交通局
1.負責公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客運、道路客貨運輸、汽車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車輛維修、車輛技術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通航水域水路交通(城市園林除外)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內陸通航水域運輸船舶超載和“三無”船舶航行等非法違法行為。
3.負責公路交通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公路工程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和發證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受理公路工程安全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4.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和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資格考核認定。
5.負責通航水域船舶的登記、檢驗和發證工作以及船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發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所轄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工作,組織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組織監督所轄縣級以上公路危橋、危險路段、事故多發地點(段)事故隱患的治理。
7.負責組織協調所轄公路或國省幹線及交通運輸企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指揮水上交通安全救援工作。
8.負責全市道路營運車輛行車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以及公路、水運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發布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的報告,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七)市煤管局
1.負責全市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生產法規、規程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檔案。
2.負責組織開展煤層氣開發、煤礦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工作,對重大煤炭建設項目提出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炭企業兼併重組。
3.對全市煤礦企業的生產建設進行日常性的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
4.負責依法整頓全市煤炭生產秩序,督促地方政府依法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煤炭行業安全技術培訓及相關資格證書的發放與審核工作。
5.負責煤礦企業事故報告統計分析工作,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八)市農委
1.依法負責全市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藥使用環節的安全工作。
2.指導監督農村沼氣建設與使用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
1.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水庫、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2.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3.負責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工作,加強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市級河道管理範圍內違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氣管道等設施安全的行為。
4.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防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方案,對山洪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5.負責水利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水利建設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市林業局
1.負責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監管職責範圍內有林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的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
2.負責所屬林場及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採伐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開展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森林火災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以及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救援滅火工作。
4.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市服務業委
1.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全市商貿流通、餐飲、住宿、美發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攝影、家政服務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商貿流通、服務業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2.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網點布局規劃和行政許可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成品油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外經貿局
1.指導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遵守有關公約、條約,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確保企業的勞動條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條款要求。
2.配合有關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和駐外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文廣新局
1.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排練廳)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
2.督促指導歌舞娛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藝、營業性演出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的監督執法活動。
3.指導新聞機構、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以及本系統單位和設施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
4.指導、監管全市印刷業的職業衛生和安全生產工作。
5.指導、監管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
6.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四)市衛生局
1.負責職業病診斷、治療與鑑定管理工作。
2.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工作,組織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審批,並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3.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用危險品、高風險藥品、放射設備、醫療廢棄物、壓力容器、特種設備、要害部門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二十五)市工商局
1.依法對企業登記註冊中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批前置要件的,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相應的企業營業執照。
2.對政府依法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吊銷營業執照。
3.依法查處取締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無照經營行為。
4.指導監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十六)市質監局
1.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職責。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查和監督工作。
2.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3.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
4.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考核工作。
5.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二十七)市體育局
1.負責對所屬的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承建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指導監督高危險體育行業運動項目、體育運動船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型體育賽事和活動的安全管理。
3.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十八)市政府法制辦
1.負責組織審核、論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2.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在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問題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政案件。
3.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工作。
(二十九)市旅遊局
1.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各類旅遊企業的安全及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擬訂A級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服務安全標準,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4.負責全市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重大旅遊事故的救援與調查處理工作。
(三十)市人防辦
1.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開發利用中的安全工作。
(三十一)市畜牧獸醫局
1.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監管。
2.負責全市草原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草原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
3.指導監督全市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與撲滅工作,負責全市獸醫實驗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氣象局
1.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管理工作,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三十三)市食藥監局
1.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興奮劑藥品、放射性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3.組織查處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組織查處生產經營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4.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
5.組織、指導和監督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相關機構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全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消費環節飲食服務業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工作。
(三十四)市編委辦
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研究、辦理安全生產工作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相關部門有關安全生產職能配置及調整等事宜,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組織機構保障。
(三十五)市中小企業局
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工作。
2.將安全生產納入全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積極引導中小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配合有關部門督促中小企業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規定。
(三十六)市政府國資委
1.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年薪掛鈎。
2.組織或參與開展對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3.監督檢查和指導所監管企業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參與所監管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決定。
(三十七)市糧食局
1.負責糧食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
2.組織糧油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三十八)市農機局
1.負責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生產初加工機械等農機的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以及駕駛操作人員培訓、考核發證的管理工作。
2.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統計、報告、分析,參與較大以上農業機械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十九)市民政局
1.負責殯葬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負責市救助站、市福利院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市直福利企業落實安全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後工作。
(四十)市綜合執法局
1.組織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築物和設施時,同步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2.負責城區道路兩側商鋪破損廣告牌匾(依附在共用設施上的廣告牌匾除外)的更新、更換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城區道路兩側移動商戶及堆放物品的安全監管。
(四十一)市郵政管理局
負責全市郵政(包括快遞業)市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二)市供銷社
1.負責全市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產品經營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三)市路政局
1.負責全市國省幹線等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路政巡查,制止破壞公路路產行為,依法保護公路不受侵害。
3.實施路政許可,維護路產路權。
4.查處路政違規案件。
5.治理超限運輸,查處違法超限行為。
6.維護公路養護作業秩序;負責公路兩側控制區的管理等。
(四十四)市政府辦公室
1.擔負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職能,負責職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工作。
2.負責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及相關信息。
第四章 領導幹部工作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發展戰略。
(三)支持、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通過定期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五)定期主持召開或委託分管負責人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獎懲兌現。
(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安排安全生產經費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八)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條件。
(九)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覆意見。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副職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支持分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幫助改善工作條件,督促履行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六)負責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和善後處理工作。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除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工作計畫和重大措施,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
(二)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委託,負責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部署綜合性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並確保事故調查按期結案,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五)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委託,協調、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負責人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部門的領導成員要將安全生產作為本部門的基本職責納入分管業務工作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研究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定期、不定期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格依法依規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追究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加強考核指標體系建設,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並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制度。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級政府及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和年終考核,並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幹部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價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重要依據及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標準。
第十八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分管行業領域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後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三同時”,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衛生“三同時”,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