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

2021年11月,《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是由交通運輸部印發的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一項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監管辦法》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安全風險警示公告、專項檢查、應急值班等制度。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強化重大危險源港口企業主體責任。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明確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並予公示。建立安全風險警示公告制度,設定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明確了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演練信息的報送、應急值班制度建立等要求。同時將港口重大危險源由三級調整為四級(將原一級分為一級、二級)。
進一步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檢查制度,明確了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對重大危險源港口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港口作業等方面開展專項檢查的要求。
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求港口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鼓勵涉及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企業取得一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提升科技支撐能力。細化明確重大危險源港口企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要求,結合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特點,從自動監測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等方面細化明確了安全監測監控的具體要求,實現重大危險源的實時風險監控預警。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港口危險貨物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是指參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等標準辨識確定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以下簡稱港口經營人)儲存危險貨物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其中,儲罐以罐區防火堤為界限劃分為獨立的單元,倉庫以獨立庫房(獨立建築物)為界限劃分為獨立的單元,封閉的危險貨物堆場以隔離設施為界劃分為獨立的單元。
第三條 港口經營人是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辨識評估
第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儲存設施或場所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並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並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按照其危險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港口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構成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委託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採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判定風險,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值標準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構成三級、四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可以組織本單位的註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託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港口經營人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第七條 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辨識、分級;  (三)辨識、分級;
  (四)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採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時);  (五)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採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時);
  (六)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狀況;  (六)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狀況;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和監控措施;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開展安全評估和完善檔案: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滿3年的;
(二)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種類、數量或者儲存方式及其相關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可能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或安全風險程度的;
(四)發生危險貨物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安全環境因素髮生變化,可能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安全風險程度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登記備案
第九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辨識確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及時進行登記建檔。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辨識、分級記錄;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徵表;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徵表;
  (三)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  (三)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設施、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六)安全設施、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及備案表、評審意見、演練計畫和總結評估報告;  (七)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及備案表、評審意見、演練計畫和總結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和責任機構名稱;
  (十)港口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情況;  (十)港口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情況;
  (十一)其他檔案、資料。  (十一)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條 港口經營人在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並完成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後15日內,應將港口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對涉及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險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港口重大危險源出現第八條所述情形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修改檔案,並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港口重大危險源出現第八條所述情形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修改檔案,並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對不再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應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並提供相關評估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港口經營人的書面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組織現場核查,對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予以核銷,對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不予核銷。港口經營人不得擅自降低本辦法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轄區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匯總信息逐級上報。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制定完善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技術措施;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對於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港口經營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港口經營人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涉及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的要求,鼓勵取得一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測監控,根據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儲存工藝或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危險貨物罐區應按照有關標準或相關規定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信息自動監測系統,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重大危險源場所應按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上述重要參數應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二)危險貨物儲罐設施應按照有關標準或相關規定的要求設定緊急切斷、自動聯鎖等自動化控制系統。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貨物罐區應具備緊急切斷功能;
(三)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貨物罐區應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四)港口重大危險源應設定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系統;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具備危險貨物儲存量的線上實時更新和查詢功能,滿足應急救援人員第一時間查詢需求。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記錄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結果,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
港口經營人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警示公告制度,將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可能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從業人員和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港口經營人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後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明確本單位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姓名、對應的安全職責及聯繫方式應在安全風險公告欄中寫明。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評估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採取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建立安全風險報告制度,對辨識出的重大安全風險按要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將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可能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從業人員、船舶駕引人員和其他相關單位、人員。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制定完善有關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物資和裝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障其完好。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應滿足相應的應急處置需求,應急救援隊伍規模應與其危險貨物儲運規模相適應。
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對於可能產生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港口重大危險源,港口經營人應當配備攜帶型濃度監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施;涉及劇毒氣體的港口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隊伍,應配備2套以上(含2套)氣密型化學防護服。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畫,並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一)對於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  (一)對於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於三級、四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於三級、四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港口經營人應當記錄和評估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演練情況,並根據記錄和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口經營人應當記錄和評估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演練情況,並根據記錄和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處置危險貨物重大事故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應急救援人員經過培訓合格後,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二十三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制度,完善本轄區港口重大危險源檔案,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系統,掌握轄區內港口重大危險源和應急救援隊伍、應急資源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框架下,針對港口重大危險源,建立健全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體系;組織開展轄區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分析與應急能力評估,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轄區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口岸單位,統籌規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建立完善應急儲備管理制度,加強應急準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督促港口經營人做好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監測監控、備案核銷和安全管理、應急準備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轄區內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等級和危險程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應急預案演練情況等,制定完善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定期對存在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進行監督檢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檢查制度,專項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分區分類儲存危險貨物的情況,超範圍、超能力、超期限儲存、堆存等問題;
(三)港口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情況,港口重大危險源自動控制等安全設施和監測監控系統使用和維護保養情況;
(四)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和總結改進情況,應急救援隊伍情況以及防護、救援物資和裝備配備情況;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庫區內動火和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裝車作業以及承包商管理情況;
(六)危險貨物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等問題;內浮頂儲罐確需浮盤落底時,制定專項制度、辦理審批手續、全過程監控等情況;
(七)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人員的配備情況。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港口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實行閉環管理;構成重大隱患的,應當掛牌督辦。
第二十七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台賬,內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檢查記錄、整改意見、整改情況等資料。
第二十八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港口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距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交水發〔2013〕2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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