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解讀《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是在2013.01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解讀《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部門:交通運輸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3.01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交通運輸部解讀《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是在2013.01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交通運輸部解讀《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是在2013.01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修訂及出台的背景《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對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23年7月28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2年第9號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12年11月27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長 楊傳堂 2012年12月11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保障人民...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港口法》、《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切實加強對油品、危險化學品作業碼頭裝卸、過駁、儲存等作業安全生產...
對於新申請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資質的企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認真核查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證明、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設施設備、應急處置設備設施、從業人員資質等條件的基礎上,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許可...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部有關隱患治理...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為指導和規範各地開展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根據《港口法》《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0號)作如下修改:一、刪去第三條第(一)項第5目,並增加“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是指為委託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的組織和個人”作為第...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指南》解讀是在2017年01月05日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一、背景和目的 信息化是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應急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要求,部組織...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發布令 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9年11月20日經第2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
七、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港口引航適用《船舶引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號)。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同時遵守《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此外,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14年...
但基於當時的水路交通管理體制,出台的這些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側重於專門調整港口管理或者渡口水路運輸安全管理,只是水路交通的一個方面。《條例》結合本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實際和交通運輸改革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
從事施工、運行維護作業的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應崗位的專業教育、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明。船舶載運作業人員不得超出核定人數,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點停靠、上下人員及卸載貨物。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主管...
為了加強港口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資源,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全文 (2019年8月30日...
《港口防雷與接地技術要求》(GB 41847-2022)是2023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港口防雷與接地技術要求》(GB 41847-2022)規定了港口防雷與接地的通用要求,港口鐵塔、港口室外裝卸設備、油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滾裝客船超額出售客票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車輛搭乘滾裝船舶不如實提供車輛、貨物信息或者不聽從港口經營人、滾裝船舶指揮的,由交通運輸主管...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200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正式實施。《港口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巨觀調控部門批准"...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運資源,維護水路交通運輸秩序,保障水路交通運輸安全,促進水路交通運輸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國內水路運輸管理...
考慮到《辦法》中涉及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已於2023年修改,《公告》明確關於危險貨物定義、港口設施保全費、引航(移泊)費、拖輪費等相關內容按《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
《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是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2017年立法計畫的通知要求進行修訂,為了填補長江幹線船舶安全管理短板,規範長江幹線船舶禁限航、錨地管理和船舶試航等行為,進一步強化了船舶航行管理而制定的一部法規。2017年...
第十三條 在內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標準和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向內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污染物應當交由港口、碼頭、裝卸站或者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禁止船舶向內河水體排放有毒...
申請書應當說明該申請事項的理由、承運的貨物、運輸航次或者期間、停靠港口、船舶名稱、船舶類型、船舶國籍及船舶的適航狀況等。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並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