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港船舶通航管理辦法》是2024年4月1日實施的一項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貿港船舶通航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檔案歷程,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歷程
2024年3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通航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
2024年4月1日,《海南自貿港船舶通航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檔案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通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域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預防船舶走私風險,服務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法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域內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及相關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船舶通航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協調聯動綜合治理機制。
海事、農業農村、旅遊和文化、交通運輸、海關、海警、公安、出入境邊防檢查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域船舶通航管理相關工作和各自領域綜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交通條件和航行保障
第四條 省、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海上交通、旅遊、漁業等空間需求。
第五條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上資源開發利用的溝通與協作,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港口公用錨地、非設關地錨地、船舶停泊區時,應當配備必要的海上交通支持服務系統,並徵求海事部門的意見。
省發展改革部門在編制涉海產業發展規劃、涉海項目立項時,應做好對相關設施、航路、錨地等的合理避讓,並徵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的意見。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開展涉海工程項目用海審批時,應當徵求海事部門的意見。
省生態環境部門在開展涉海工程項目環評核准時,應當徵求海事、農業農村等部門的意見。
省林業部門在編制涉海林業規劃和制定開發利用、保護涉海自然資源的重大政策時,應當徵求海事、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的意見。
省交通運輸部門在編制港口規劃和審批港口岸線使用時,應當統籌航道、錨地、導助航設施、監管設施等港口設施規劃建設,審查岸線使用方案對航道、通航安全的影響情況。
省農業農村部門在制定漁業發展規劃,建設漁業碼頭時,應當徵求海事、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的意見。
海事部門劃定或者調整船舶定線區、港外錨地以及對其他海洋功能區域或者用海活動造成影響的安全作業區,應當徵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需要,劃定的港口公用錨地、非設關地錨地、船舶停泊區,由海事部門依法統一公布,各有關職能部門依法監督。
第七條 建設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項目,應當開展項目通航安全影響及風險分析,研判規劃選址、建設內容對船舶通航安全的影響,分析項目建設存在的重大風險,明確需配套建設的海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項目營運安全。
第八條 建設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應當根據情況配備防止船舶碰撞的設施、設備並設定專用航標。經海事部門核定的安全作業區應當設定相關的安全警示標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有關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處於良好適用狀態,避免對船舶通航安全造成影響。
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使用設施設備,應避免對海上交通支持服務系統、海洋觀測系統、軍事設施等造成影響;造成影響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規定申請發布航行通告,以便主管機關及時更新通航環境變化情況,降低對船舶通航安全的影響。
(一)建設海洋工程、海岸工程;
(二)劃定、改動或者撤銷航道、錨地;
(三)設立、撤銷或者改變助航標誌;
(四)設定或者撤除繫船浮筒;
(五)劃定、改動或者撤銷禁航區、禁錨區、水底管線保護區、海纜保護區;
(六)劃定、改動或者撤銷拋泥區、傾廢區、訓練區、養殖區、安全作業區、橋區水域等;
(七)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
(八)其他有礙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十條 不得在船舶定線區、航道(路)、錨地、港口水域、橋區水域、安全作業區等水域從事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的作業和活動。
第三章 航行管理
第十一條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從對外開放口岸進出。
船舶因人員病急、機件故障、遇難、避風等緊急情況需要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域的,應當在進入的同時向海事部門緊急報告,接受海事部門的指令和監督。海事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警、出入境邊防檢查、公安、海關等部門。
第十二條 船舶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按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航次動態、在船人員、客貨裝載等信息。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過省指定的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部門間共享。
第十三條 固定航線和固定水域航行的船舶可採取日報形式報告。以日報形式報告的,在開航前應當向主管機關報告當日所有航次計畫,航次計畫包括在船人員、客貨載運等信息情況。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認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域固定航線航行的船舶:
(一)瓊州海峽兩岸港口航行的客滾運輸船舶;
(二)海南本島與海上作業平台、海上風電場之間航行的補給、交通、作業輔助船舶;
(三)海南本島與海上作業區、裝卸站之間航行的運輸、交通船舶;
(四)海南本島與三沙市之間、海南本島與其他島嶼之間航行的船舶;
(五)其他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固定航線航行的船舶。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認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域固定水域範圍航行的船舶:
(一)在安全作業區範圍內航行或作業的船舶;
(二)在海上作業平台區域範圍內航行或作業的船舶;
(三)在港外裝卸站區域範圍內航行或作業的船舶;
(四)其他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固定水域範圍航行的船舶。
第十六條 船舶航行應當遵守船舶報告制、船舶定線制、交通管制、橋區水域管理等規定要求。
船舶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裝或者進行偽裝,以及實施碰撞、拋撒障礙物、超高速行駛、強光照射駕駛人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和開啟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北斗終端系統,不得擅自關閉、拆卸系統。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機關並迅速修復。
第四章 停泊管理
第十八條 船舶應當在符合安全條件的碼頭、泊位、裝卸站、錨地、安全作業區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設施的安全。
第十九條 船舶不得違反規定在海纜保護區、橋區水域、船舶定線區、航道(路)及其他禁止錨泊水域錨泊。緊急情況下,應當向主管機關緊急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的指令和監督。
第二十條 停泊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顯示信號、懸掛標誌;
(二)保持在規定的頻道上正常值守,不得在規定的值守頻道從事與海上交通安全無關的通話;
(三)監視本船錨泊狀態、附近船舶動態及周圍情況;
(四)及時接收不良能見度、惡劣天氣及其他不利影響等預警信息,並採取措施應對。
第二十一條 除搶險、救生、防台等緊急情況外,停泊船舶吊放艇、筏入海和丟棄貨物、貨櫃,應當向海事部門報告船位和動態信息。
第二十二條 船舶上下人員、補給物品物料,應當遵守海南自由貿易港人員、物品的監管要求。
第二十三條 船舶所有人、船舶代理或者船長應當遵守主管機關關於長期錨泊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並落實值守、防護等管理責任。
第五章 作業和活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 船舶應當在主管機關確定的港口、港外裝卸站及核定的安全作業區作業或者裝卸貨物,並遵守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貨物、人員的監管要求。
船舶開展海上並靠裝卸貨物作業前,應當向海事部門報告作業計畫。
第二十五條 船舶從事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應當編製作業方案,遵守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應當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在港口水域外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應當經海事部門許可並核定安全作業區。
第二十六條 從事體育、娛樂、演練、試航、科學觀測等水上水下活動,應當編制活動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預案,不得擅自擴大活動水域範圍或者從事其他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從事鑽井平台、海上風電場、海洋牧場的施工、運行維護、補給等作業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水域開展作業和活動。
從事施工、運行維護作業的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應崗位的專業教育、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船舶載運作業人員不得超出核定人數,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點停靠、上下人員及卸載貨物。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主管機關應當對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及有關活動遵守本辦法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管理要求,對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主管機關應加強信息共享、工作會商、執法協同、聯防聯控。
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海事等口岸查驗機構應當加強船舶、人員、貨物通關信息共享,海警、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海事、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將查獲、發現的海上違法違規行為及線索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
各主管機關應充分利用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台,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域船舶活動開展態勢感知、預警預測、綜合研判,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港口企業、海洋工程建設單位依法加強與主管機關信息平台的聯動和信息交換,船舶及其作業、活動單位應當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告和共享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含義:
“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動式裝置。
“港口”,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
“港外裝卸站”,是指供船舶停靠、裝卸貨物的港外作業點或設施。
“主管機關”,是指交通、海事、農業農村、海關、海警、出入境等依法賦予管理事權的主管部門。
“海岸工程”,是指位於海岸或者與海岸連線,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並且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海上交通安全設施”,是指用於預防造成海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設施、設備、信息系統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三十一條 海上軍事管轄區、軍用船舶和海上設施、公務船舶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適用問題,由海南海事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包含交通條件和航行保障、航行管理、停泊管理等內容,將進一步便利船舶進出海南自貿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