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關於印發《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
浙安監管危化〔2009〕60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確保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有效開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實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規定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範化學事故和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和《關於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55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備案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範圍
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的化學品,以及根據危險化學品分類判據(GB13690-92)判定屬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分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和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五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屬單位由所在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六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立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簡稱省登記辦公室),承辦全省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登記和技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協助省登記辦公室做好轄區內登記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七條省登記辦公室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技術上接受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指導,省登記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
第八條省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規範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諮詢電話服務;
(六)指導組織全省登記單位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九條省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持有《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省登記辦公室應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十一條登記工作不收費。
第十二條省登記辦公室應每半年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同時抄送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
第三章 登記單位履行的義務
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配合登記辦公室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生產單位應委託國家認定的資質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鑑定、分類和評估。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諮詢服務,並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十六條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正確編制並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貼上化學品安全標籤(以下統稱“一書一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準確可靠,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生產單位應設立24小時應急諮詢服務電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應急諮詢服務專職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一書一簽”內容,以及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單位應在“一書一簽”上標註本單位的應急服務諮詢電話號碼。
不具備設立條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設立本單位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的生產單位,可與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或省登記辦公室簽訂應急諮詢服務協定,委託代理應急諮詢服務。應急諮詢服務協定經生產單位、應急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生效後,生產單位方可在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上標註應急服務機構設立的應急諮詢電話號碼。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四章 登記內容、程式和時間
第十九條登記單位的登記內容
(一)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3.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準;
4.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鑑別和評估報告;
5.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
6.應急諮詢服務電話。
(二)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2.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3.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二十條登記單位在辦理登記時需報送的材料
(一)生產單位需報送的材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2.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3.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鑑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2份;
4.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各2份;
5.應急諮詢服務電話號碼。委託應急服務機構代理應急諮詢服務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託協定書1份;
6.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採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準編號;採用企業標準或國際標準、國外其他標準的生產單位,應當提供標準全文)。
(二)儲存單位、使用單位需報送的材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2.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3.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各2份。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按照先網上登記再報送紙質材料的要求進行,具體登記程式如下:
(一)登記單位通過“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浙江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網站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簡稱“登記系統”)提出登記申請。
(二)省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的登記申請開通後,登記單位繼續使用“登記系統”進行內容登記。
(三)登記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填報單位信息和化學品信息,並保存和列印登記信息(先不提交)。列印的紙質登記材料報縣、市兩級安全監管局。
(四)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對登記單位所提交的單位基本信息符合性及登記信息完整性審查合格後,通知登記單位在“登記系統”中提交電子登記材料。市級安全監管局在每月底前匯總當月已通過初審的登記單位名單並報省登記辦公室。
(五)省登記辦公室應在接到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信息內容技術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登記要求的,省登記辦公室及時向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登記辦公室及時通知登記單位補充相關材料。
(六)電子登記材料通過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的登記單位,由省登記辦公室通知登記單位按要求報送(郵寄)紙質登記材料,紙質材料應與電子登記材料內容保持完全一致。
(七)登記單位的紙質登記材料送達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後,由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統一發放登記證和登記編號。省登記辦公室在收到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發放的登記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浙江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網站公布,並通知登記單位及時領取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登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辦理。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新化學品)生產、儲存或使用單位的登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個月後辦理。
第二十四條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鑑別和評估,持鑑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新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鑑別和評估,持鑑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終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在終止後的3個月內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證》;對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證》。
第三十條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省登記辦公室進行覆核。覆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更新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登記工作人員泄露登記單位秘密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表
2.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表
3.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表
4.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式樣)
5.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證(式樣)
6.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證(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