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鄉村民宿促進條例

《安慶市鄉村民宿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安慶市鄉村民宿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鄉村民宿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批准決定,條例全文,

批准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安慶市鄉村民宿促進條例》的決議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安慶市鄉村民宿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安慶市鄉村民宿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26日安慶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促進發展
第三章 規範經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鄉村民宿持續、規範、健康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鄉村民宿發展、經營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鄉村民宿產業發展堅持生態優先、文化為根、以人為本、融合發展、規範有序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民宿工作的領導,提高鄉村民宿開發、管理和服務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鄉村民宿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鄉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務保障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建立鄉村民宿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鄉村民宿發展工作規劃、計畫;
(二)研究制定鄉村民宿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
(三)協調解決鄉村民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部署鄉村民宿發展的其他重要工作。
鄉村民宿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同級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指導鄉村民宿品質提升,開展鄉村民宿宣傳推廣和業務培訓等,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鄉村民宿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公安機關負責鄉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三)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鄉村民宿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指導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鄉村民宿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鄉村民宿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鄉村民宿經營者加入鄉村民宿行業協會。
鄉村民宿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服務,倡導誠信守法經營,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章 促進發展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民宿發展納入當地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編制鄉村民宿發展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明確鄉村民宿發展定位、空間布局、區域特色,引導民宿產業規範有序發展。
第九條 鼓勵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領域的產品許可事項之外的,通過聯合審核、一站式辦理、多證合一、以備案代替發證、告知承諾制、信息共享等方式,最佳化證照辦理流程,為鄉村民宿經營者提供便捷、規範的證照辦理服務。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依託重點旅遊景區(景點)、旅遊度假區、旅遊休閒街區、特色旅遊村、風景廊道等發展鄉村民宿,支持鄉村民宿集群配套設施建設,促進鄉村民宿集群化發展。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落實鄉村旅遊用地政策,尊重經營者意願,整合資源推動創建民宿集聚區、鄉村旅遊目的地樣板。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文化和旅遊發展、鄉村振興等相關資金,支持鄉村民宿產業發展。
鼓勵制定鄉村民宿產業扶持獎勵政策,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鄉村民宿領域。
第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擔保機制和信貸模式,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支持鄉村民宿發展。
鼓勵鄉村民宿經營者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財產險等商業保險,防範經營風險。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民宿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高層次鄉村民宿管理人才,加大人才返鄉創業扶持力度,支持外出務工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回鄉創業。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民宿經營者採用“民宿+”模式,延伸鄉村民宿產業發展鏈條。結合當地自然生態、歷史文化、建築風貌、生產生活方式,加強鄉村民宿產品創新,打造微型度假旅遊目的地,實現特色化發展。
第十六條 鼓勵經營者強化科技、生態賦能鄉村民宿發展,設計開發智慧鄉村民宿產品,為消費者提供便捷、安全的線上預訂、信息查詢、支付服務。整合利用各種平台,完善監測統計、分析預測、市場引導、推介行銷等功能。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入國際、國內民宿品牌和民宿投資者,在本地開展鄉村民宿投資和經營,支持連鎖經營,促進鄉村民宿國際化、組織化發展。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將鄉村民宿納入年度旅遊宣傳推廣計畫,多渠道推介旅遊鄉村民宿產品及線路。
第三章 規範經營
第十九條 開辦鄉村民宿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旅遊發展和鄉村民宿發展專項規劃以及治安、消防、衛生、環保、房屋安全等有關規定與要求,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開辦手續。
第二十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誠信守法經營,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污水處理措施,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污水不得直排水體環境。
第二十二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相關證照、住宿須知等置於經營場所醒目位置,並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信息和廣告宣傳應當客觀真實,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配備必要的安防設施。
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負有提醒、告知義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項目,應當設定警示標識,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隱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區域安裝監控設備,不得傳播、出售、泄露、刪改消費者住宿信息或者監控資料。
第二十五條 鄉村民宿工作人員接待住宿時應當查驗消費者身份證件,按照規定項目進行登記。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民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發現民宿存在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對民宿進行沒有合法依據的檢查、收費或者處罰的;
(三)無法律法規依據,擅自增設開辦民宿限制性條件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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