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實施林長制條例

《安慶市實施林長制條例》是2019年10月25日安慶市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實施林長制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0月25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25日安慶市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立與職責
第三章組織與保障
第四章監督與考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林長制,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林長制有關工作和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林長制,是指在相應區域設定林長,由林長對其責任區域內森林資源、濕地和綠地等相關資源及其林業生態系統實施保護與發展的責任制度。
第四條實施林長制應當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統籌推進、職責明確、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實施林長制和林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
第二章設立與職責
第六條市、縣(市、區)設總林長、常務副總林長、副總林長和林長;鄉(鎮、街道)、村(社區)設林長和副林長。
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城市建成區單獨設定林長。
林長的具體設立和調整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林長應當統籌推進林長制規劃的實施,落實林業生態修復與保護、城鄉綠化與提升、林業資源管理、林業產業發展、林業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等工作。
林長應當依法履行林長職責,不得損害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市、縣(市、區)總林長、常務副總林長、副總林長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林長制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林長制規劃、工作計畫,研究決定實施林長制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林長的組織管理,推動建立部門聯動機制;
(四)監督、考核本級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林長履行職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市、區)常務副總林長、副總林長協助本級總林長開展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區)林長按照分工,負責相關區域的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履行責任區域包保職責,檢查督促下級林長全面履行林長制工作職責,分解落實林長制目標任務,協調解決責任區域林長制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條 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林長全面負責本責任區域林長制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訂本轄區林長制實施方案;
(二)組織實施本轄區林長制工作,按時完成林長制各項目標任務;
(三)組織開展責任區域例行巡查,監督經營者落實管護主體責任;
(四)協調解決本責任區域林長制工作中的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副林長協助本級林長開展工作。
鼓勵村(社區)林長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森林資源、濕地和綠地等相關資源保護義務以及相應獎懲機製作出約定。
第十一條 按照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城市建成區設定林長的,應當根據林長制有關規定明確林長職責。
第三章組織與保障
第十二條林長會議是林長制的議事協調機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林長會議,分別由市、縣(市、區)總林長和鄉(鎮、街道)林長組織召開。
市、縣(市、區)林長會議成員單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工作機構組成。
鄉(鎮、街道)林長會議成員單位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市、縣(市、區)林長會議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由本級林長會議依法確定和調整。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林長制辦事機構(以下稱林長制辦公室),市、縣(市、區)林長制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為林長制辦公室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確定人員承擔林長制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林長制辦公室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林長制日常工作;
(二)協調聯絡林長會議成員單位以及上、下級林長制辦公室;
(三)承擔本級林長會議日常事務以及同級林長交辦的事項;
(四)負責建立本級林長制檔案以及信息管理工作;
(五)其他與林長制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林長會議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政策、資金、信息、技術、法治等方面提供服務,協同推進林長制工作。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為林長責任區域統籌配備林業技術人員。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林長責任區治安管理工作。
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為林長責任區統籌配備護林員。
第十七條實施林長制所需經費列入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等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四章監督與考核
第十八條林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林長制辦公室應當在林長責任區域的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載明林長姓名、職責範圍、目標任務和監督電話等內容。
林長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林長責任公示牌等設施。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各類破壞森林資源、濕地和綠地等相關資源的違法行為。林長接到投訴、舉報的,按照規定程式處理。
第二十條林長制辦公室應當會同林長會議成員單位建立健全溝通協作機制,加強監督和檢查。
林長制辦公室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林長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林長制工作考核評價實行日常評價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具體辦法由各級林長制辦公室制定,經同級林長會議批准後,由林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林長制工作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套用,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林長有下列表現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在國土綠化和生態修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林業資源保護工作中成效顯著的;
(三)在林業高質量發展中成績突出的;
(四)在實施林長制工作中創新思路,取得突出成效,經驗做法得到推廣的;
(五)有其他應當獎勵情形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林長及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故意損毀林長公示牌等設施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予處罰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林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林長工作任務的;
(二)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接到投訴、舉報後,不依法處理或者處理不及時的;
(四)騙取、截留、挪用林長制工作經費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林長會議成員單位、林長制辦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林長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或者處理、查處職責的;
(三)對投訴、舉報或者巡查發現的問題未按規定程式處理的;
(四)未落實具體整改措施的;
(五)有其他違反林長制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2月25日,記者從安慶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安慶市實施林長制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安慶市委、市政府積極回響省委省政府關於“積極探索實行林長制”的決策部署,因勢而謀,順勢而為,在全省率先啟動了林長制實施規劃編制,並將林長制立法列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安慶市是我省五大重點林區之一。該市從法律層面,進一步對林長制組織體系、工作機制、職責分工、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明確規範。同時,在推進林長制改革實踐中,積極探索和勇於創新,形成了一些值得固化、複製和推廣的做法和經驗,將林長制納入法治軌道運行,實現從“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
《條例》制定過程中,該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在起草階段,就確立體現特色、質量為先、既立足於長遠,又解決現實問題的指導思想;在調研、論證、修改、審議階段,採取“走出去”借智借力、“請進來”把脈問診、“沉下去”問計於民的方式,開展多輪次綜合調研和專題調研,邀請高校學者、省人大立法專家及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立法活動,對條文字斟句酌、精益求精,反覆推敲,既身體力行嚴謹細緻做了立法探索,又立足市情,將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成熟經驗上升到法治的高度,充分體現了安慶特色。

解讀2

12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安慶市實施林長制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農工委主任何新華出席新聞發布會解讀《安慶市林長制工作條例》。
各新聞媒體的朋友們:
《安慶市實施林長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9年10月25日經安慶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1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向大家解讀《條例》有關情況。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16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時強調,要把好山好水保護好,著力打造生態文明建設的安徽樣板,建設綠色江淮美好家園。為此,省委省政府決定從2017年9月開始在全省建立林長制。作為試點市之一的安慶市積極回響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率先探索。經過兩年的努力,全市林長制組織體系不斷健全,制度建設逐步完善,生態環境不斷改善,整體工作成效明顯。為進一步鞏固林長制改革成果,堅定不移的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從法治層面明確林長制的各項規定,將林長制納入法治軌道運行,實現從“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制定出台《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19年6月26日,安慶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安慶市實施林長制條例(草案)》。8月28日,安慶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二次審議。10月25日,安慶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設立與職責、組織與保障、監督與考核、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二十七條。
(一)堅持和貫徹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條例》制定過程中,安慶市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立足安慶市情,堅持“創新林業生態建設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統籌做好護綠、增綠、管綠、用綠、活綠文章,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統籌林業發展與改善民生”的立法思路,明確了實施林長制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統籌推進、職責明確、協同高效”的原則,以“林長制”促進“林長治”,為安慶市實現“依法治林、科學用林”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建立了林長制工作的組織體系。根據林長制改革工作的要求和精神,明確了市、縣(市、區)、鄉鎮、村四級林長設定、林長會議制度、林長製成員單位以及林長制辦公室職責等規定,建立了區域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林長制組織體系。
(三)明確了各級林長的職責。對各級林長職責進行了明確,同時,還規定了上下級林長之間的領導關係,明確了縣級以上林長對責任區域的下一級林長工作予以指導、監督、考核的規定。
(四)建立了林長制各項工作機制。《條例》建立了組織保障、社會公示、監督考核、責任追究及表彰獎勵等工作機制,為實現林長制運行的規範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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