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林長制條例

《黑龍江省林長制條例》是為了規範和促進林長制實施,推進林草資源保護和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築牢北方生態安全螢幕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黑龍江省林長制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林長制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農業林業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黑龍江省林長制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黑龍江省林長制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範和促進林長制實施,推進林草資源保護和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築牢北方生態安全螢幕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林長制的實施;省域內中省直森工、農墾企業(以下簡稱森工、農墾企業)管護區內林長制實施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長制,是指在行政區域或者生態區域內設立林長,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草地、濕地、野生動植物等林草資源及其生態系統保護髮展的制度。
第三條〔工作原則〕實施林長制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為主、綠色發展、生態惠民、問題導向、因地制宜、黨委領導、部門聯動的原則。構建黨政同責、屬地負責、部門協同、源頭治理、全域覆蓋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工作任務〕本省全面實施林長制。實施林長制應當推動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林草資源生態保護,提升林草生態系統質量,嚴厲打擊破壞林草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二)加強林草資源生態修復,科學推進國土綠化,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點工程。
(三)加強林草資源災害防控,提升火災和有害生物綜合防控能力。
(四)鞏固擴大重點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改革成果,推動林區林場可持續發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促進農民就業增收。
(五)加強林草資源監測監管,提升林草資源保護髮展智慧化管理水平。
(六)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完善林草基礎服務體系,提升基層支撐保障能力。
(七)科學、適度開展林下經濟、生態旅遊、自然教育等綠色富民產業;加強林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八)探索完善林業碳匯交易等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促進林權價值增值。
(九)其他林草資源保護髮展的重點工作。
第五條〔工作體系〕本省設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林長組織體系。省級設總林長、副總林長、省級林長,市、縣、鄉級設林長、副林長,村級設林長,結合實際分區(片)負責。森工、農墾企業以及其他中省直有林單位設企業林長,納入林長制組織體系。
(一)省級總林長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林長由省政府分管林草工作負責人擔任。重點生態區域實行分區(片)負責制,設省級林長,按省有關規定由省政府相關分管負責人擔任(兼任)。
(二)市級林長由市(地)黨委和政府(行署)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林長由同級黨委和政府(行署)分管負責人擔任。森工、農墾企業相關負責人擔任承接森林資源行政管理權力的市的市級副林長。
(三)縣級林長由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林長由同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森工、農墾企業所屬承擔森林資源保護經營職責的二級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承接森林資源行政管理權力的縣(市、區)的縣級副林長。
(四)鄉級林長由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林長由同級黨(工)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擔任。
(五)村級林長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六)森工、農墾企業及其所屬承擔森林資源保護經營職責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兼任)企業林長,分管負責人擔任企業副林長,接受林長制組織體系內的黨委和政府監督考核。
第六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承擔林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林草主管部門設立林長制辦事機構,並明確承擔林長制工作的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林長制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承擔林長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當為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經費、設備等必要工作條件。
第七條〔總林長職責〕省級總林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林草資源保護髮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和林草資源保護髮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全省各級林長制的建立和實施進行總督導,研究解決林草行業建設發展遇到的重大問題。
副總林長協助總林長工作,指導本級林長制辦事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林長制相關工作。
省級林長負責督導責任區域內林長制工作落實,協調解決責任區域內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市、縣級林長職責〕市級、縣級林長負責落實林草資源保護髮展目標和任務,解決責任區域林草資源發展與安全的重點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責任區林業、草原等發展規劃,制定保護髮展目標,組織領導林草資源保護修復等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二)深化國有林區、林場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動完善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三)監督考核本級林長制協作單位和下一級林長履行職責情況;
(四)支持林草產業發展,推動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加強林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五)推動加強林草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強化一線執法力量,探索有效方式提升國有重點林區行政執法工作,保障林草資源安全;
(六)督促有關部門加強林草資源保護宣傳教育和科普,增強社會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七)林長制工作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鄉級林長職責〕鄉級林長負責在責任區域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加強林草資源源頭格線化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林草資源保護髮展規劃和目標,組織建立基層林草資源保護、修復體系;
(二)做好責任區域內林草領域改革工作,指導實施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監督林地流轉、林地承包契約簽訂、廢除等工作;
(三)督促指導村級林長履行職責,管理監督護林員隊伍;
(四)督促指導相關權利人履行管護主體責任,指導經營主體科學發展綠色富民產業;
(五)組織開展森林草原火災、有害生物災害防控和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工作和相關宣傳科普活動;
(六)協調處理破壞林草資源等違法犯罪問題,並向上級林長和相關部門報告;
(七)林長制工作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村級林長職責〕村級林長負責組織落實責任區域林草資源保護髮展的具體工作,落實源頭格線化管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任務,依法保護農民和林業經營者的集體林權益,促進農民增收;
(二)合理劃分護林員管護區域,督促、指導、檢查護林員履行管護主體責任;
(三)及時發現並勸阻破壞林草資源行為,並向鄉級林長和相關部門報告;
(四)及時發現並上報森林草原火災、有害生物災害,並跟蹤整改,協助做好相關宣傳科普工作;
(五)協助督促指導相關權利人履行管護主體責任;
(六)調處村集體林權爭議等矛盾糾紛,維護林區穩定;
(七)定期匯總整理林長制工作情況和問題並報上級林長;
(八)林長制工作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企業林長職責〕企業林長參考對應層級林長工作職責,重點履行企業管護區內林草資源的保護、修復和生態服務職責,鞏固擴大重點國有林區、墾區和國有林場改革成果,加強林草資源資產和資金管理,推動森工、農墾林草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林長會議制度〕省、市、縣三級建立林長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林長制實施以及林草資源及其生態系統保護髮展中的重大問題,確定林長制年度工作計畫。
各級林長每年應當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林長會議。
第十三條〔巡查制度〕各級林長應當定期開展巡查工作,巡查責任區內的林草資源保護髮展情況。重點巡查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情況;
(二)林長制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
(三)林地和草原用途管制落實情況;
(四)國土綠化、資源保護管理、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情況;
(五)森林草原火災和有害生物防控情況;
(六)環保督察、森林督查等工作發現的林草資源保護問題、涉林草違法案件整治整改情況;
(七)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八)基層林草管護隊伍建設情況;
(九)中央、地方財政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十)其他涉及林草資源保護髮展工作的問題。
省級總林長、副總林長、省級林長每年巡查1次;市級林長、副林長每半年1次;縣級林長、副林長,鄉級林長、副林長每季度1次;村級林長每月至少開展1次巡查工作。企業林長可參考對應層級開展巡查工作。
第十四條〔協作機制〕建立林長、河湖長、田長生態保護聯動機制,推動林草資源、水資源、黑土地協同保護。
建立“林長+警長+檢察長+法院院長”協作機制。推動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發揮公益訴訟監督作用,依法嚴厲查處破壞林草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建立“林長+警長”執法工作機制,推進林草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協調聯動,依法、規範行使對涉林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林長制辦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同級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副林長名單及其責任區,接受社會監督。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林長、副林長名單及其責任區由縣級林長制辦事機構向社會公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級林長責任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布村級林長的姓名、職務、職責、責任區、聯繫方式、舉報電話等內容。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目標考核及結果運用〕建立林長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林長制考核制度。縣級以上林長負責組織對下一級林長的考核,考核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激勵獎勵〕省級建立林長制激勵機制。每年度通過省級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對上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檔次的部分市(地)、縣(市、區)和森工、農墾企業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政府職責〕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護林員,落實林長責任區林草資源格線化管理責任;提升林業站服務能力,推進鄉鎮林長辦、林業站和護林員一體化建設。
護林員發現火情、有害生物以及破壞林草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並向林草等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責任區內的鄉、村級林長、副林長報告。
第十九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草數位化、智慧化建設,為各級林長履行職責提供科技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條〔約談整改〕林長怠於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林長職責的,由上級林長進行約談。
被約談林長應當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各級林長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導致責任區內發生損害林草資源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
(三)在林長制實施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分〕林長制協作部門、林長制辦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或者處理、查處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落實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林長公示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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