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長制條例

《安徽省林長制條例》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障和促進林長制實施,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5月31日發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林長制條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印發日期: 2021年5月31日
  • 實施日期:2021年7月1日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四十五號)
《安徽省林長制條例》已經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31日

條例全文

安徽省林長制條例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障和促進林長制實施,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林長制的實施。
本條例所稱林長制,是指在行政區域或者生態區域設定林長,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動植物、濕地、公共綠地等林業資源及其生態系統保護髮展的制度。
第三條 實施林長制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為主,尊重自然、尊重科學,綠色發展、生態惠民,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本省全面實施林長制,設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林長。
省、市、縣(市、區)設立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鄉鎮(街道)和村(居)設立林長和副林長。
在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等重要生態區域,根據需要劃定省級、市級、縣級林長責任區。
第五條 實施林長制應當推動做好下列工作:
(一)推進林業資源格線化和信息化管理,統籌推進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
(二)統籌城鄉造林綠化,推動森林城市、森林城鎮、森林鄉村和森林生態廊道建設,鼓勵公民參與造林綠化;
(三)加強森林經營監督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規範林業行政執法,建立健全林業災害風險評估、安全預警、綜合防範、應急救援機制;
(四)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引導發展林業產業,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組織培育碳匯森林,推動林業碳匯交易;
(五)深化集體林權制度和國有林場改革,落實保障林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建立市場化、多元化林業投入機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綠色金融產品。
第六條 省級總林長、副總林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林業資源保護髮展工作,指揮督導林長制的全面實施,協調解決林業資源保護髮展中的重大問題。
省級林長按照分工,協調解決影響重要區域林業資源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區域林業資源保護髮展責任。
第七條 市、縣(市、區)總林長、副總林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林長制工作,創新工作機制,推進林長制實施;
(二)組織制定、實施林長制規劃和工作計畫,明確林業資源保護髮展的目標和任務,落實林業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制以及林業重點發展任務;
(三)組織落實科學營林和森林可持續經營措施,強化科技支撐,督促推廣先進適用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四)協調解決林業資源保護髮展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加強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督促本級林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五)組織開展巡林護林檢查,接受民眾投訴舉報和媒體監督,督促查處、整改林業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六)組織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林長履行職責;
(七)督促林業等有關部門加強林業資源保護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增強社會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八)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市級、縣級林長按照分工,落實林業資源保護髮展目標、任務和責任,負責協調解決影響生態功能區域林業資源安全的重點問題。
第八條 鄉鎮(街道)林長、副林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落實林業資源保護髮展規劃和林長制工作方案,完成林業資源保護髮展的目標任務,指導、督促村級林長履行職責;
(二)組織建立基層護林隊伍,建立護林巡查制度,定期開展護林巡查;
(三)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排查森林火災隱患,加強野外火源管控;
(四)指導、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履行主體管護義務;
(五)及時協調處理林業有害生物、森林火災隱患以及破壞林業資源行為,並向上級林長和相關部門報告;
(六)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村(居)林長、副林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林業資源保護管理和防火、防災宣傳教育;
(二)組織、管理、督促和檢查護林員開展護林巡林;
(三)協助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落實主體管護義務;
(四)定期開展護林巡查,及時上報和協助解決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危害等異常情況;
(五)及時勸阻非法採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等破壞林業資源行為,並向上級林長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實施林長制和林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林長制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林長制實施活動;鼓勵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林業資源保護作出具體約定。
對在林長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建立健全目標規劃、科技服務、安全巡護、執法保障、信息管理等制度,保障林長制有效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為林長責任區域統籌安排林業技術人員和護林員。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林長制辦事機構,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林長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林業主管部門。
林長制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實施林長制工作的指導、協調,制定實施林長制的配套制度;
(二)承擔林長會議、培訓等實施林長制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制定推進林長制規劃、計畫,組織開展林長制工作調研、監督、檢查、考核、獎勵等工作;
(四)組織建立林長管理信息系統和林長責任區域資源檔案;
(五)負責將林長接受的民眾投訴舉報和媒體監督的有關問題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林長;
(六)林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承擔林長制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省、市、縣(市、區)建立林長會議制度,解決林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林長會議由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和林長會議成員單位負責人等組成,並可邀請本級檢察機關派員參加。
林長會議成員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成員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林業資源保護管理,落實林長制工作任務。
林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 省、市、縣(市、區)林長制辦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級總林長、副總林長和林長名單。鄉鎮(街道)和村(居)林長、副林長名單由縣級林長制辦事機構統一公布。
在林長責任區域的顯著位置應當設定林長公示牌,公布林長姓名、區域概況、職責範圍和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林長公示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破壞林業資源的違法行為。
林長接到破壞林業資源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按照有關程式處理。
有關部門對林長制辦事機構轉交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 建立林長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森林資源總量和增量相結合的績效評價制度。省、市、縣(市、區)總林長負責組織對下一級林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和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林長未按要求履行林長職責、對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規定處理、未按時完成上級林長交辦的事項或者其他怠於履行林長職責的,由上級林長進行約談。
被約談林長應當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 林長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導致責任區內發生損害林業資源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條 林長會議成員單位、林長制辦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或者處理、查處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落實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林長公示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恢復公示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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