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成本規制辦法

經安慶市政府同意,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0月17日印發安慶市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成本規制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成本規制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7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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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規範政府購買公共運輸服務行為,建立科學合理規範的成本約束機制、政策性虧損評估機制和運營服務考核機制,促進公交企業穩定、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運營成本測算規範》(JT/T1184-2018)、《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成本規制,是指政府明確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制定各項運營成本約束標準和激勵考核制度,合理界定公交企業成本範圍,測算、審核和評價公交企業經營狀況,為政府實施財政補貼提供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市政府批准的市轄區公交運營企業。
第四條 城市公交成本規制應遵循合法合理原則、適度激勵原則、漸進完善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安慶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管理和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
第二章 規製成本範圍
第六條 城市公交規製成本等於各項成本控制指標的核定值之和,由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三部分構成。
第七條 直接運營成本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能源消耗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保修費、輪胎消耗費、保險與事故損失費、安全費、其他直接運營費等。
(一)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各類人員費用,應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及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其中工資一項應包含所有職工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
(二)能源消耗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燃料和電力消耗費,應按照車型進行分類統計。
(三)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包括運營車輛、企業自有場站、辦公用房等。由政府或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評估增值固定資產不計入固定資產折舊費,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自主提前報廢和處置淨損失不計入固定資產折舊。
(四)保修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運營車輛保養與維修材料費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費、潤料費、維修輔助材料費、檢測費、外包保養維修工時費等,應按照車型、維護和修理類型統計。
(五)輪胎消耗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輪胎更新和翻新費,應按照車型進行分類統計。
(六)保險費與事故損失費。保險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其他保險的支出;事故損失費是指運營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賠償給損失人員扣除保險公司賠付以及責任人承擔賠償後的淨支出,不包括自身車輛損壞的維修支出。
(七)安全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安全生產費,包括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支出;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及設備支出,應急演練支出,安全生產檢查、評價、諮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等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運營安全相關支出。
(八)其他直接運營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支出的其他運營費用,包括運營車輛融資租賃費、場站租賃費、自有場站維護維修費、洗車費、票務費、IC卡結算費、勞動保護費、信息化系統運維費用等。
第八條 期間費用由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構成。
(一)管理費用。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管理費用,包括辦公用房租金、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水電費、會議費等,不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工資性支出。
(二)財務費用。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財務費用,包括維持資金周轉需要、籌集運營車輛更新所需資金產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金融機構手續費、匯兌淨損失等。
第九條 稅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依法繳納的稅金及附加,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第十條 國家公用事業成本監審有關規定明確不能計入營運成本的由公交企業自行承擔,不得列入規製成本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與公交客運運營服務業務無關的費用支出;
(二)滯納金、違約金和罰款支出;
(三)公益性捐贈支出(政府指令行為除外);
(四)公益性廣告、公益性宣傳支出(政府指令行為除外);
(五)超標準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各項支出;
(六)其他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三章 規製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一條 直接運營成本按本辦法第七條逐項分類測算核定,採用測算上限值與據實核定的方法,實行一企一策。
(一)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
1.人員工資
實行職工工資總額成本測算。公交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政府核准的公交線路以及正常投入運營的公車輛數,按必要、必備的崗位人員,遵照有關規定提出“定崗定員定薪方案”,報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審查,審查意見向市政府報備。
(1)各類人員核定。
列入成本規制人員由直接參與公交運營服務的駕駛員(包括一類駕駛員、二類駕駛員)和非駕駛員(包括管理崗位、輔助崗位)構成。一類駕駛員為直接從事經批准核定的運營線路的駕駛人員,二類駕駛員為從事定製(通勤)等運營服務並由企業按需調度、調配到運營線路的駕駛人員;管理崗位是企業機關和基層部門參與運營服務的管理工作人員;輔助崗位是從事公交運營生產的點鈔員、維修工、車輛保潔員、門衛及後勤保障等服務人員。
①人員核定應遵循國家行業標準和合理配比區間範圍,根據人車比、職工總數與駕駛員人數配比、政府核准的公交線路、正常投入運營的公車輛數等行業規範,形成配置精簡、結構合理的運營隊伍。其中,駕駛員人車比應=1.5,職工總數與駕駛員人數比例合理區間為1.55-1.75。
人車比:年均某類職工人數與年均營運車輛數的比值,即:人車比=年均某類職工總數/年均運營車輛數。
年均某類職工總數=Σ(規制當年每月末職工數)/12
年均運營車輛數=Σ(規制當年每月末運營車輛數)/12
②增加公交運營線路、車輛和人員時,須嚴格核定程式,由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核定後報市政府審批。
③因城市公共運輸行業為高危行業,應積極推行關心關愛駕駛員行動,對於確實不能從事一線駕駛工作,企業應適時安排適合的工作崗位。
(2)職工工資總額核定。
依據統計部門最新發布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交通運輸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國資部門統計的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等數據,結合各類人員的勞動強度、工種特性、工作時長等因素,確定差異化的人員工資基準,並按人員總數分別測算各類人員工資總額,累加形成職工工資總額的測算上限值。
職工工資總額=一類駕駛員工資總額+二類駕駛員工資總額+管理崗位人員工資總額+輔助崗位人員工資總額
職工工資總額根據實際發生值核定,如超過測算上限值,取測算上限值;如實際發生值低於測算上限值,取實際發生值。
2.工資性支出。
(1)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按照測算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企業繳納比例進行測算及核定,根據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其下限或高於其上限。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測算,按測算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核定,但分別不得超過規定比例。如國家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執行。
(二)能源消耗費
能源消耗費按照車型燃料類別、車輛長度等指標分類測算。考慮車輛部件老化、電池損耗、能源價格波動等因素,能源消耗量標準值每年增幅不高於5%。
某車型能源消耗量標準值=Σ(該車型前三年千公里能源消耗量)÷3。(某車型運營未滿三年的,按實際運營時間的千公里能耗量計算標準值)
能源消耗費=某車型能源消耗量標準值×行駛里程(千公里)×能耗單價(能源單價按當年採購的加權平均價測算)
能源消耗費按照實際發生值核定,如超過測算上限值,取測算上限值;如實際發生值低於測算上限值,取實際發生值。
(三)固定資產折舊
公交營運車輛折舊年限為8年,車輛殘值按照購置價5%計算,其他固定資產折舊按規定測算、核定後執行。
(四)保修費
保修費按照車型燃料類別、車輛長度兩項指標分類測算。
某車型保修費標準值=Σ(該車型前三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費)÷3。(某車型運營未滿三年的,按實際運營時間的千公里保修費計算標準值)
保修費=某車型保修費標準值×行駛里程(千公里)
保修費按照實際發生值核定,如超過測算上限值,取測算上限值;如實際發生值低於測算上限值,取實際發生值。
(五)輪胎消耗費
輪胎消耗費按照車輛長度指標進行分類測算。
某車型輪胎消耗費標準值=Σ(該車型前三年千公里輪胎消耗費)÷3。(某車型運營未滿三年的,按實際運營時間的千公里輪胎消耗費計算標準值)
輪胎消耗費=某車型輪胎消耗費標準值×行駛里程(千公里)
輪胎消耗費按照實際發生值核定,如超過測算上限值,取測算上限值;如實際發生值低於測算上限值,取實際發生值。
(六)保險與事故損失費
1.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其他保險,應按照上一年實際保險費支出進行測算,並按實際發生值進行核定。
2.事故損失費應考慮歷年水平和行業平均水平測算,不超過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按照實際發生值核定,如超過測算上限值,取測算上限值;如實際發生值低於測算上限值,取實際發生值。
企業要制定獎懲措施,對因個人原因造成的負有全責和主責事故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處以罰款。
(七)安全費
根據《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22〕136號)規定,安全費按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1.5%為計提依據,列入成本進行測算和核定。
(八)其他直接運營費
以規制前三年平均值為基礎,綜合考慮服務標準、運力規模、物價水平等因素變化進行測算,並按照實際發生值進行核定。
第十二條 期間費用按本辦法第八條的分類分別測算。
(一)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根據測算年度前三年企業管理費用占直接運營成本的比例平均值及測算年度直接運營成本進行測算及核定。
核定管理費用=管理費率×直接運營成本
管理費率=Σ前三年公交運營企業管理費用÷Σ前三年公交運營企業直接運營成本
(二)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根據測算年度貸款總額(扣除與運營無關的長期投資)及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支出進行測算及核定。
貸款總額包括經行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的購置車輛、場站所產生的銀行貸款,由於財政補貼不能及時撥付且企業票款收入和車身廣告收入無法產生足夠維持正常運營的現金流而產生的銀行貸款。
貸款利率水平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一定比例確定。
期間費用按照實際發生值核定,如超過測算上限值,取測算上限值;如實際發生值低於測算上限值,取實際發生值。
第十三條 稅金及附加按照上一年企業按稅法相關規定計提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總額進行測算,並按實際發生值進行核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沒有細化的成本項目或具體標準值,由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結合實際予以測算和核定。
第四章 規制收入
第十五條 公交企業規制收入根據經財務核定認可的收入總額確定,是指公交運營服務所獲得全部相關收入,具體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淨收入、營業外收入、專項補貼收入等。
(一)主營業務收入。包括客票收入、政府政策性乘車優惠及減免補貼收入、包車收入。其中,客票收入包括投幣收入、非現金收入,據實統計測算;政府政策性乘車優惠及減免補貼收入包括政府實行特殊人群各類公交卡及優惠乘車所形成的政策虧損補貼、經政府批准實施的其他補償補貼,據實統計測算;包車業務應合理定價,綜合考慮公交公益屬性和企業承擔能力,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
(二)其他業務淨收入。包括公交企業的廣告收入,以及對外修理、培訓、租賃等與公交運營相關的附屬淨收益,據實統計測算。
(三)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清理、罰款等各項收入,據實統計測算。
(四)專項補貼收入。包括國家城市公共運輸運營發展支持資金、與公交業務有關的各級財政補貼、原始資本淨利潤收益,據實統計測算。不含市政府給予的新能源公車購置補貼。
第十六條 公交企業規制收入每年須進行核定,其中客票收入、包車收入、其他業務淨收入、營業外收入根據財務審計認可的收入總額核定;政府政策性乘車優惠及減免補貼收入和專項補貼收入據實核定。
第五章 規制補貼
第十七條 公交規制補貼是指對城市公交企業公交成本合理值與公交收入合理值之間的差額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規制補貼與公交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考核掛鈎,掛鈎比例為20%。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每年對公交企業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相應扣減補貼金額。考核成績與公交企業職工年終考核、薪酬調整、人員聘任等掛鈎。
核定規制補貼=(規製成本-規制收入)×80%+(規製成本-規制收入)×20%×服務質量考核係數
第十九條 公交運營企業核定經營成本低於測算規製成本的,其節約部分的20%作為節能降耗獎勵補貼給公交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發展。規制補貼資金與節能降耗獎勵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第二十條 公交企業規制收入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部分,應當在上年度實際收入水平基礎上實現一定的增長,具體由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根據年度公交運營服務計畫、企業預算收入以及規制年度前三年收入情況等,下達規制收入目標任務。
超目標完成的收入和其他未納入規制的收入留存公交企業,用於補償規制外成本和消化歷史遺留問題。
第二十一條 公交運營企業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實際成本高於規製成本的,經審計認定為與生產經營相關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研究提出調整規制結果的意見,並報請市政府核定。
第六章 成本規制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條 成本規制工作流程如下:
(一)規制補貼測算
規制年上一年度10月底前,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對公交運營企業組織開展規制補貼測算。市財政局應結合規制補貼測算方案,將相關補貼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於規制年度每月15日前預撥補貼資金。
(二)規制補貼核定
規制年次年2月底前,公交運營企業向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上報規制年度的成本、收入情況及佐證材料,並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規制年次年3月底前,市財政局委託中介機構對公交運營企業上報的規製成本和收入數據進行審計,市交通運輸局依據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對公交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
規制年次年4月底前,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綜合市財政局審計結果、市交通運輸局考核結果以及定期抽查檢查情況等,提出年度成本規制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核定。市財政局按要求落實成本規制工作相關經費保障。
(三)規制補貼清算
市政府核定年度成本規制意見後,市財政局應當按照核定金額,及時對公交運營企業予以清算撥付。
第二十三條 公交運營企業對規製成本和規制收入按月進行分類測算,建立健全相關控制管理制度,保證規製成本和規制收入數據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市道路運輸管理服務中心應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定期對公交運營企業服務質量進行抽查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非政府指令性新增工礦企業及園區、經營性質實體等公交線路,原則上採取定製、通勤和購買公交服務等方式,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可按行政區劃所對應的公交線路實際里程,建立相關城市公交線路規制補貼分級承擔機制。
第二十五條 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導致公交企業短期內產生較大資金缺口或政策性虧損時,由市成本規制領導小組研究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准後予以補助。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自行制定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保障城市公共運輸服務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暫定3年,施行期間若存在較大變化因素影響本辦法執行,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解讀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安慶市持續加大公交行業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力度,公交運營規模和服務保障能力不斷擴大,有效緩解市區交通擁堵,最佳化市民公共運輸出行環境,對提升城市形象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自2020年以來,受新冠疫情影響,市民出行習慣發生較大變化,公交行業客運量和主營收入大幅下滑,運營成本持續增加,同時上級部門對公交運營補貼政策進行調整,公交企業普遍處於虧損狀態,經營難以為繼,個別地市甚至出現欠薪欠保、停運等現象。從全國情況來看,在探索公交高質量運營和補貼機制方面,公交成本規制辦法是當下推動城市公共運輸行業穩定健康發展的最優路徑。
為促進城市公共運輸行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貫徹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我們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台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
公交成本規制辦法在規範政府購買公共運輸服務行為,建立科學合理規範的成本約束機制、政策性虧損評估機制和運營服務考核機制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方面釐清了執行政府指令帶來的政策性虧損和公司自身的經營性虧損,提升財政補貼的科學性、精準性;另一方面配套公交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將考核結果與財政補貼掛鈎,督促企業強化服務質量,有力促進公交企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檔案起草。2022年12月27日上午,市長張君毅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市政府與南京公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化合作備忘錄續簽工作。會議研究議定,要最佳化完善成本規制,細化考核方案。根據市政府專題會議精神,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成立公交成本規制辦法編制工作專班,實行雙組長制,由市交通運輸局和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市交控集團、市運管中心及相關業務科室等同志為成員。工作專班於2月15日編制並印發《安慶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辦法編制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計畫。2月22日-23日,工作專班到池州、六安等地市考察學習公交成本規制工作,結合考察情況、行業政策以及各地好的經驗做法,擬定《安慶市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成本規制辦法(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集。3月28日、4月28日向各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共收集到反饋意見36條,採納11條。7月31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履行公眾參與程式。
有關審查。7月17日通過公平競爭審查,7月28日通過合法性審查。
會議審定。9月18日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性通過。
檔案印發。10月17日市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一是最佳化、提升公交企業管理服務水平,引導企業進一步提升運營效率、控制成本,保障企業正常運營,減少財政補貼壓力。同時通過服務質量考核、績效評價、適度激勵等結果套用,督促和鼓勵企業積極探索可持續發展路徑,持續開展降本增效工作。
二是加強政府監管,綜合考量財政承受能力,把政府財政補貼和企業成本有機結合起來,使補貼標準更加科學,顯著提升公共資源供給效率和質量,有效防範財政風險,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是提升市民出行便捷度,讓市民享受到更舒適、更優質的公交運輸服務,有效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減少市民通勤時間,增加幸福指數與獲得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五、主要內容
《安慶市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成本規制辦法》分七章,共二十八條。本辦法從規製成本範圍、規製成本核定方法、規制收入、規制補貼、成本規制工作流程等方面嚴格規範公交運營成本和補貼金額的核算、撥付等環節。
第一章為總則。闡述了規制辦法制定背景、成本規制定義、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組織成立安慶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管理和評價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章明確規製成本範圍。規製成本由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三部分構成。其中直接運營成本包括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能源消耗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保修費、輪胎消耗費、保險與事故損失費、安全費、其他直接運營費八部分;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辦法同時明確六項不得列入規製成本的內容。
第三章是規製成本核定方法。直接運營成本中,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實行一企一策,由企業制定“定崗定員定薪方案”,核定必要、必備的崗位人員人數和人員薪資標準,報審後執行;能源消耗費、保修費、輪胎消耗費按車型分類測算標準值,並根據運營里程核定;固定資產折舊按行業規範核定;保險費按實際支出核定,事故損失費按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1%核定;安全費按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1.5%核定;其他直接運營費按前三年平均值測算,並根據實際發生值核定。期間費用中,管理費用根據測算年度直接運營成本和管理費率核定;財務費用根據測算年度貸款總額及貸款利率核定。稅金及附加以上一年實際支出進行測算,並按實際發生值核定。
第四章是規制收入。規制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淨收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等部分組成。
第五章是規制補貼。建立服務質量考核機制和節能降耗獎勵機制,充分調動公交企業降本增效、提升服務的積極性。
第六章是成本規制工作流程。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和各項工作時間節點。要求企業建立健全管控制度,市道路運輸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行業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定期進行抽查檢查。
第七章是附則。明確非政府指令性新增工礦企業及園區、經營性質實體等公交線路,應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要求各縣(市)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自行制定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
六、創新做法
本辦法通過建立科學合理規範的成本約束機制,合理界定公交企業各項運營成本範圍,同時明確規制收入、規制補貼相關具體要求,細化成本規制工作流程,多維度嚴格規範公交運營成本和補貼金額的測算、核定、清算等環節,確保公交財政補助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成立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管理和評價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工作流程定期進行成本、收入、補貼的測算、核定等工作。積極做好政策宣貫,指導各縣(市)出台成本規制辦法。
二是將規制補貼列入市財政年度計畫,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充分考慮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並與其他補貼政策銜接與配合,按照事權、財權責任,各區縣應當遵循一定原則對公交運營補貼進行分擔,維持補貼規模的穩定和可持續性。
三是建立完善服務質量考核與財政補貼機制,促進城市公交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領導小組要及時研究印發《安慶市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建立考核結果與過程監督相結合的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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