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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主管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各有關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錄和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設備、產品、技術和工藝。
第五條 市政府對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六條 節約用水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城市管理部門預算管理,用於節水科研、節水技術推廣、節水設施改造和節水宣傳等。
第二章 節水用水計畫
第七條 城市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城市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並編制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對用水單位進行
水平衡測試,根據水平衡測試結果等因素,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用水定額根據水資源、用水需求變化和經濟發展等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將年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列為計畫用水戶,建立用水檔案,並根據用水定額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計畫用水戶的用水計畫(定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因用水需求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用水計畫(定額)的,計畫用水戶可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提出調整申請。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自備水源的用水戶,其計畫用水的報批、調整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計畫用水戶超計畫(定額)累進加價按下列規定實行加價收費:
(一)超計畫(定額)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的2倍收費;
(二)超計畫(定額)50%以上的(含50%),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的4倍收費。
超計畫(定額)累進加價水費由城市管理部門收取,納入
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於城市節約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自備水用水戶超計畫(定額)用水的,按照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超計畫(定額)加價水費應當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市管理部門除限期繳納外,並按日加收超計畫(定額)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對計畫用水戶實行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具體獎勵辦法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和工藝,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40%的企業,除特殊行業並經城市管理部門核准外,不準增加用水計畫。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範圍內不準新建自備井,並限期提高重複利用率。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配套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管理部門參加。
節約用水設施投入使用後,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新建房屋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潔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潔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並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更換。
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潔具和配件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畫,報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分期分批進行改造;對漏水嚴重的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房屋產權單位限期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錶;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錶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房屋產權單位限期安裝。
第十八條 工程施工等臨時使用公共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報用水量;超計畫用水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加價收費。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九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統計制度,建立節約用水報表
網上辦公系統,實現信息聯網和資源共享。
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應做好用水統計工作,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報送供水、用水和節水情況。
第二十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工業生產、園林綠化、景觀水體、環境衛生、消防、建築施工等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建設滲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設施。
第二十二條 經營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純淨水製造等特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對排放水進行綜合利用,並防止水污染。
特種行業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鼓勵洗車場(點)等特種行業使用再生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市築夢新區管委會,中石化安慶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安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8日
解讀
為全面推進我市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市城市管理局擬定了《安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根據《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2019年全省城市節水及污水處理重點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9〕311號),我市城市節水2019年底要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Ⅱ級以上要求。鑒於《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分別於1989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和1997年1月1日施行,而我市尚未出台相配套的規範性檔案和城市節水管理相應的制度作保障,工作相對滯後。及時制定和出台《安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對於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有重要意義。
二、編制過程
按照
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慶市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對我市節約用水工作進行廣泛調研,借鑑外地城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辦法》。草擬稿完成後,發給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廣泛徵求意見。2019年11月29日,市司法局在局網站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辦法(稿)》意見。在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並經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安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正文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範圍、責任主體、政府職責、計畫用水、節水舉措及獎懲措施等。
1.責任主體明確,人人有義務節水。《辦法》規定市本級行政區範圍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節水科研、技術推廣、節水設施改造和節水宣傳;各行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水工作。
2.制度明晰,用水必須有計畫。各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節水發展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畫。城市用水實行計畫管理,對達到一定用水標準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畫指標管理,建立用水檔案,根據用水定額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計畫用水戶的用水計畫。《辦法》規定,城市用水建立統計分析制度,對城市計畫用水單位實行超計畫用水累計加價收費制度。
3.重點突出,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等;加強對新建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的交付使用要求。
4.多措並舉,提高用水效率。鼓勵加強節水科研,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器具等;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實行臨時用水限制措施;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非常規水資源;特種行業用水在節水的同時要對排放水進行綜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