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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9號
《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已經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17日
條例全文
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
(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堅持統籌規劃、綜合利用、分類指導、市場調節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節約用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財政、科技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節水科學技術研究、節水產品研製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和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節約用水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節水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水和不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條 用水應當堅持節水優先。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十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城鎮規模、產業結構應當與當地的水資源條件相適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專業規劃,編制本行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節約降耗的要求,制訂行業用水定額,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水定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訂,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修訂並公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制訂嚴於省規定的用水定額。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和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取水量較少並對周圍生態與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但應當依法填寫水資源論證表,並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年度提出用水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許可權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部門應當對年用水量在五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建立用水檔案,根據用水定額安排用水量。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取水申請不予審批: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淘汰類的;
(二)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出控制指標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申請;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以及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應當限制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申請。
第十七條 用水應當計量,實行計量收費。
用水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用水單位需要執行不同用水價格計價的,應當根據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計量設施。未按照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用水性質類別中水價最高的標準計算收費。
任何單位不得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費制。
第十八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單位產品的用水定額核定取水量,並按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超過單位產品用水定額取水的,對其超出部分的水資源費實行累進加價。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和定價許可權制定。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應當向有取水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取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臨時取水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經批准的臨時取水單位應當裝表計量,並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責任,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年用地表水達到五十萬立方米或者地下水二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在產品結構、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或者申請延續取水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和規程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的用水監控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並對其進行線上監控,實時採集用水數據。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列入重點監控名錄用水單位節水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年度行業用水、節水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節約用水產業投資項目指導目錄和高耗水產業投資項目限制目錄,結合本省水資源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並公布本省補充目錄。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並公布耗水量高的用水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淘汰名錄和實施辦法。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二十五條 工業生產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單位產品或者產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工業生產企業用水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重複利用率的,應當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達標的,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二十六條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藝設計最大排放量核減用水指標。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純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工藝、技術,減少水量損耗。
礦山採選等生產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採礦排水。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最佳化農業生產布局,調整種植結構,扶持旱作農業、節水型畜牧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抗旱農作物新品種、土壤保墒、節水灌溉和畜牧業節水新技術。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建設,通過渠道防滲改造、管道輸水等方式,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採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減少農業灌溉用水在蓄集、輸送過程中的損耗。
農田水利建設,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條件,優先安排農業節水灌溉項目。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制訂用水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計畫,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取水和輸配水設施管理。
灌區改造、新建泵站或者泵站技術改造等農業灌溉項目建設,應當同時安裝灌溉用水計量設施。
第三十條 鼓勵和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興建集水池、塘壩等小型蓄水工程攔蓄雨雪水,增加有效水源。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加強農業灌溉節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耗水服務業的管理。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嚴格限制高耗水服務業發展。
洗車、洗浴、游泳場館、高爾夫球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應當配套節水設施、設備。未配套節水設施、設備或者節水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舊管網,推廣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創建節水型城市。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已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逐步更新改造。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於餐飲、洗浴、洗車等服務業和小區、單位集中供水等。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技術,制水損耗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水單位、用水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和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設施正常完好運行。
第三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採用節水型澆灌方式,禁止採用漫灌等方式。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園林綠化應當選用耐旱型植物。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雨水、再生水、採礦排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的引導,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並保證其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者自建供水設施的供水對超過排污標準的污水進行稀釋。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應當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八條 皖北平原地區應當限制高耗水、重污染產業發展,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標準,加強污水、採礦排水再生利用;支持規模農業使用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對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制定綜合治理措施,控制開採量,逐步實現採補平衡。
江淮丘陵地區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合理配置水資源,推進優水優用;加快灌區節水改造,推廣旱作農業技術。
大別山區、皖南山區、其他易旱地區中的極度缺水的地方,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節水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調整種植結構,因地制宜興建集水、蓄水、節水工程。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引導、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節水產業,並對節水項目貸款安排財政貼息。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的財政投入,主要用於節水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產生活節水、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節水產品研究開發、節水新技術推廣套用的創新項目,納入本地科技發展規劃,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對節水改造項目、節水示範項目和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優先立項,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費等政策和資金扶持。對符合貸款條件、具有償還能力的節水項目,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貸款。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保障工作經費,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用水管理人員和用水單位的有關人員免費組織節約用水業務培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節約用水管理與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農業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建立農業節約用水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套用節水技術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約用水主要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逐級分部門落實工作責任,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
(二)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拒絕使用再生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編制或者履行節約用水專業規劃、行業用水定額、以及年度用水計畫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取水申請的;
(三)未按照規定徵收水資源費的;
(四)未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水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我省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帶,地理位置特殊,氣候條件複雜,地區間降水量差異明顯,是一個水資源相對短缺的省份。我省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約為1100立方米,為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世界人均的1/7,淮北地區人均水資源量僅有400立方米。另一方面,我省2013年萬元GDP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分別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4倍和1.7倍;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0.51,也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生態安徽戰略的全面實施,迫切要求進一步加強節約用水的制度建設。
從2013年開始,國務院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決定將用水總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和水功能區達標率等4項控制指標,作為對省級政府的考核目標,我省水資源管理的壓力增大,需要採取包括立法在內的各種措施,推進節約用水工作,確保完成國務院對我省的考核任務。
去年3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所作的關於保障國家水安全問題的講話深刻分析了當前我國水資源短缺、水生態損害、水環境污染等新問題嚴重的嚴峻形勢,系統闡釋了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基本思路,明確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想。為貫徹落實中央的部署要求,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有必要制定《條例》。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寧夏、吉林、陝西、河南、山東、內蒙古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制定有關節約用水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水利廳於2012年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的市政府意見,召開了由立法諮詢員參加的立項論證會、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立法座談會、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和各方面專家參加的預審會,並通過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在充分吸收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我廳反覆修改、研究,形成了《條例(草案)》。2012年7月,省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但考慮當時經濟形勢,認為條例出台時機欠成熟,沒能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13年12月,省委轉發的《第十二屆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條例(草案)》列為“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準備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今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條例(草案)》。
在《條例(草案)》的立法過程中,自始至終得到了省人大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悉心指導。農業與農村委和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法規起草論證工作,應邀參加政府水利和法制部門的立項論證會、預審會。農業與農村委領導率有關人員赴省內外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吸收外省立法經驗。
三、關於《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節約用水管理體制。《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財政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二)關於用水管理。《條例(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二是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要求制訂行業用水定額,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十條)。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和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第十一條)。四是明確了年度用水、臨時用水的申請和審批程式(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五是明確用水應當計量,實行計量收費,並且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六是規定年用地表水達到50萬立方米、地下水20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在產品結構、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或者申請延續取水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和規程進行水平衡測試(第十八條)。
(三)關於節水管理。為加強工業、農業、服務業、城市等方面的節水工作,《條例(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制定本省工業、農業、服務業節約用水投資項目指導目錄和高耗水工業、農業、服務業投資項目限制目錄,並向社會公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是規定工業生產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單位產品或者產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三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中型灌區管理單位節約用水的責任,同時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農業灌溉節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耗水服務業的管理。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嚴格限制高耗水服務業發展。賓館、洗車、洗浴、游泳、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第三十一條)。五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築,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城鎮公共供水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及用水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和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城市園林綠化應當採用噴灌、滴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六是規定中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的開發、利用(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關於保障措施。《條例(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的財政投入,用於節水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以及節水獎勵和管理等(第三十九條)。二是對節水項目建設和稅費政策、貸款政策扶持以及科技創新等作了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三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逐級分部門落實工作責任,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第四十五條)。
為保障《條例》的貫徹實施,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本著必要和適當的原則,《條例》對違反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修改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月1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水資源相對短缺,通過立法明確節約用水的目標、要求和措施,對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通過安徽人大網向社會各界徵求了意見,並就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石台縣進行立法調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集中研究。5月31日至6月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6月5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6月9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節約用水的原則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節約用水的原則;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按照我省水資源分布特點分類指導節約用水;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節約用水也要體現市場經濟規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在總則中規定節約用水的原則,有利於統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從而有效地實現立法目的。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節約用水的原則。表述為:“節約用水堅持統籌規劃、綜合利用、分類指導、市場調節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修改稿第三條)
二、關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節約用水工作職責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以及居委會有關節約用水工作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節約用水關鍵在基層,有必要對鄉鎮、街道開展節約用水工作的工作職責作出規定。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增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節約用水工作職責。表述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修改稿第四條第三款)
三、關於節約用水宣傳教育
草案第七條對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作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刪除草案中關於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國小教育課程體系,作為公務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的表述;有的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節約用水是全社會的責任,加大宣傳力度能更廣泛地調動全社會節約用水的積極性,提高全社會節水意識。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節約用水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修改稿第七條)
四、關於建立舉報制度
草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浪費水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受理舉報作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強化社會監督;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充實舉報制度的內容,在設立舉報電話的同時增加“電子信箱或者公眾微博號”。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建立健全對浪費水的行為的舉報制度有利於調動民眾監督的積極性,有利於全社會參與到節約用水活動中。草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浪費水的行為,缺少對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監管職責的舉報規定,有必要予以規定。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草案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合併修改,作為一條。具體表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水和不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修改稿第八條)
五、關於對用水大戶進行線上監控
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對用水大戶的用水監控管理作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我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要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將“用水戶年取地表水大於100萬立方米或地下水大於30萬立方米的取水計量納入省級線上檢測系統”,建議條例對該部分內容予以體現。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將用水大戶用水情況納入線上監控系統有利於提高其節約用水的自覺性,有利於職能部門對其進行有效監管。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的用水監控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並對其進行線上監控。”(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
六、關於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節水管理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節水規定;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把高速公路服務區納入高耗水單位管理;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高速公路服務區用水浪費、直接排放現象普遍,建議將其納入高耗水服務業管理。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明確將“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納入再生水利用範疇,體現了推進該區域節約用水的重要意義。鑒於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對賓館、洗車、洗浴、游泳、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提出了節約用水的具體要求,根據組成人員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查意見,建議在該款增加“高速公路服務區”的規定。(修改稿第三十條)
七、關於分類指導各地區節約用水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根據我省水資源分布特點,對不同地區的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明確具體的節水措施。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我省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帶,氣候條件複雜,地區間降水量差異明顯,各地區水資源分布情況差異較大。針對這一情況,對不同地區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作出符合當地節約用水實際的措施十分必要。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增加一條,對淮河以北、江淮之間、大別山區、皖南山區等地區的節約用水措施分別作出規定。(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八、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違反草案規定的義務性、禁止性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有的組成人員建議細化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草案規定的一些義務性、禁止性行為,《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根據《立法法》規定,建議不再作重複規定;細化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利於明確其法定義務、增強工作責任感,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對法律責任部分作如下修改:
1.增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的法律責任。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2.細化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履行節約用水規劃、計畫以及行業用水定額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取水申請的;
“(三)未按照規定徵收水資源費的;
“(四)未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此外,還對部分條款進行合併或者拆分,並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2015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對此項立法高度重視,提前介入法規起草論證調研等工作,參加政府法制部門的立項論證會、預審會,深入淮北、蚌埠、蕪湖、馬鞍山等地進行調研,徵求用水單位、有關部門、基層民眾意見和建議,並赴外省進行考察學習,積極提出立法建議,持續推動立法進程。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制度;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3月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思路。貫徹落實好中央部署和總書記講話精神,我省必須堅持節水優先,健全節水制度,積極推進依法管水、依法用水、依法節水。
二是適應“四化同步”發展的需要。隨著我省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同步發展、快速發展,水資源短缺問題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迫切要求通過立法促進節約用水,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助力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
三是立足省情、強化水資源管理的需要。當前我省用水水平總體不高,萬元GDP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農業節水灌溉面積比例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隨著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快實施,國家已將用水總量、用水效率等主要控制指標下達我省,並於2013年開始對省級政府實行考核。亟需進一步強化措施,加快立法,保障和引領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到位。
四是最佳化水環境、推進生態安徽建設的需要。目前,我省一些地方的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水生態環境承載壓力大,迫切需要我省依法推動節水減排,促進生態強省建設。
綜上所述,制定《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與上位法的基本原則相一致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制度設計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認真總結了我省節約用水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立足本省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特色,有針對性地做出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可操作性。
三、具體修改建議
(一)關於用水管理。一是完善超定額用水實行水費累進加價制度。超定額用水實行水費累進加價是促進節約用水的有效手段,《水法》、2011年中央和省委一號檔案對此有明確規定和要求。《條例(草案)》中缺少對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水戶超定額用水實行水費累進加價的規定,建議充實完善。二是增加用水效率評估。用水效率評估是了解取用水戶用水水平、制定年度用水計畫、取水許可證延續的基礎工作,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要求開展用水效率評估工作。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開展用水效率評估”的內容。三是充實水平衡測試的內容。規範用水量較大的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重要用水戶開展水平衡測試”的內容。
(二)關於工業節水。加強工業節水,減少高耗水、重污染行業污水排放,是節水工作的關鍵環節。一是參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有關措施,在“節水管理”一章中,增加“鋼鐵、紡織等重污染項目廢污水應當處理回用”的內容。二是對不符合國家和省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重複利用率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指標,經整改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工業用水單位,建議加大監管力度,採取適當核減其用水量的措施。三是參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相關要求,對再生水利用的規定進行梳理,增加“鋼鐵、火電等高耗水項目建設和礦區周邊的生產、生態用水時,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礦井水”的內容。
(三)關於農業節水。我省農業生產用水總量較大、效率偏低,農業節水潛力巨大。建議《條例(草案)》中作以下修改:一是進一步明確並細化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農業生產主體在發展節水農業中的職能與責任。二是增加“引導農業地區特別是糧食主產區最佳化農、林、牧、漁生產布局,合理調整種植結構,改善耕作制度,改進耕作技術”的內容。三是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旱作農業、節水型畜牧業的發展,推廣抗旱農作物新品種……”。四是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是農業節水的重要突破口,2011年、2014年和今年的中央一號檔案均明確提出要推進這項改革,建議在《條例(草案)》中體現改革內容,實現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四)關於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節水管理。高速公路服務區用水浪費、直接排放現象較為普遍。建議將高速公路服務區納入高耗水服務業管理範疇;根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增加“高速公路服務區廢污水處理回用”的內容,並設定法律責任。
(五)關於節水載體建設。創建節水載體是建設節水型社會的重要抓手。建議在“節水管理”一章中增加關於節水載體建設的內容。
(六)關於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建議對照有關條文,進一步細化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監管中的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新《立法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第十一條重複了《水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內容,建議該條刪去或者作細化修改。
5月8日上午,主任會議聽取了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決定將《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月17日上午,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修改得比較好,基本上採納了組成人員上一次審議時的意見,同時也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各市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通過安徽人大網向社會各界再次徵求了意見,並就修改稿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合肥市進行立法調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6月27日、2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建議,對修改稿進行了初步修改。7月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修改稿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並於7月6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鄉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的節約用水職責
有的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修改稿第四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建議將鄉鎮的職責納入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一併規定,同時,建議規定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在節約用水工作中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將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節約用水的職責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一併規定,有利於統一各級人民政府在節約用水工作中的職責,使各級政府節約用水工作的方向、目的更加明確。同時,明確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構在節約用水工作中的職責,有利於節約用水工作全覆蓋。根據組成人員和地方的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
1.將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修改二稿第四條第一款)
2.對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構的節約用水職責單獨加以規定,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修改二稿第四條第三款)
二、關於用水原則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關於用水原則的內容與第三條關於節約用水的原則合併表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條例的名稱是節約用水條例,修改稿在總則第三條對節約用水的原則作出規定是適宜的,鑒於第二章章名為用水管理,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第九條第二款的內容調整為該章的第一條,作為對第二章規範內容的總體性、原則性要求,是比較適宜的,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
1.將用水原則單列一條,作為修改二稿第九條,表述為:“用水應當堅持節水優先,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2.相應刪去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作為修改二稿第十條。
三、關於水量分配方案
修改稿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水量分配方案等因素制定年度用水計畫,繼而實現用水的總量控制。有的組成人員和地方、企業建議對水量分配方案的制定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是制定年度用水計畫的基礎,明確如何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有利於科學合理地制定年度用水計畫。根據組成人員和地方、企業的意見,建議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的規定,作為該條第一款。(修改二稿第十三條第一款)
四、關於水資源論證
修改稿第十三條對水資源論證制度作了規定,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當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規定與簡政放權的大方向不相符,建議刪除;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整合審批事項,減少行政審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水資源論證是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的一項制度,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進一步明確要求:“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國務院也將此作為地方政府節水工作考核的一個重要方面。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於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用水總量控制、促進節約用水具有重要作用,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的,應當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
“取水量較少,並對周圍生態與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修改二稿第十四條)
五、關於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打井取水的規定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打井取水的禁止性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單位和個人建設取水井直接取用地下水不易計量和管理,導致水資源浪費、難以實現區域用水的總量控制,對其加以限制具有現實意義。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增加“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於餐飲、洗浴、洗車等服務業和小區、單位集中供水等”的規定,作為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六、關於分類指導節約用水
修改稿第三十七條分類規定淮河以北、江淮之間、大別山區、皖南山區的節約用水措施。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分區域規定節約用水非常好,但要增加加大對水源開發和節約利用的內容;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本條雖然是分區域加以規定,但其內容在法規中基本都有表述,針對性不是很強;有的提出區域劃分不夠準確;有的提出限制淮北地區城市規模的規定與城鎮化發展的要求不相符,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該條是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第一次審議意見增加的規定,依照我省水資源空間分布特點,有針對性地規定節約用水措施,對於提高水資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是有必要的。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皖北平原地區應當限制高耗水產業發展,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標準,加強污水、採礦排水再生利用;對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制定綜合治理措施,控制開採量,逐步實現採補平衡。
“江淮丘陵地區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合理配置水資源,推進優水優用;加快灌區節水改造,推廣使用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和旱作農業技術。
“大別山區、皖南山區、其他易旱地區中的極度缺水的地方,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節水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調整種植結構,因地制宜興建集水、蓄水、節水工程。”(修改二稿第三十八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條例中規定的義務性、禁止性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修改稿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罰款數額要作適當調整;有的地方和企業提出,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是市場經營行為,通過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修改二稿第十八條)完全可以解決,不必設定行政處罰。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根據組成人員和地方、企業的意見,建議對法律責任作如下修改:
1.將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單獨設定法律責任,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列入重點監控名錄的用水單位未按規定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用水、節水統計報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修改二稿第四十六條)
2.將修改稿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定,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
“(二)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3.刪除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
對於違反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等條款中規定的義務性、禁止性行為設定法律責任問題,《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修改後的《立法法》,建議不再作重複規定。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二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以上報告和修改二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媒體報導
記者從7月17日上午召開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順應“綠色發展”時代潮流,突出地方特色,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對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作出全面規定。
我省皖北平原、江淮丘陵、大別山、皖南山區的地理環境和水資源分布各不相同,為了讓法規條款更加具有針對性,《條例》突出了分類指導,因地制宜。針對不同的區域特點,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節約用水措施。針對皖北平原地區水資源利用的突出矛盾是地表水缺乏、地下水超采,《條例》側重從限制高耗水產業、加強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加強地下水超採區治理、推進規模農業高效節水等方面作出規定。江淮丘陵地區是大中型灌區的主要分布區域,該地區水稻面積大,灌溉方式粗放,《條例》側重從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最佳化水資源配置、推進灌區節水改造等方面作出規定。大別山區、皖南山區、其他易旱地區中極度缺水地區的水資源問題在於地形特殊、蓄水能力不足,《條例》明確這些地區應當將調整種植結構,建設蓄水、節水工程作為該區域的節水工作重點。
節水型社會需要凝聚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等節約用水職責作出明確規定,並鼓勵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節約用水意識。《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水和不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為弱化行政審批、進一步簡政放權,對於水資源論證,《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取水量較少並對周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但應當依法填寫水資源論證表,並報有關主管部門。
7月17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通過了《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條例規定,新建建設項目應該按照規定配套節水設施,違者最高將面臨10萬元的罰款。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新建建設項目要進行水資源論證並配套節水裝備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
這些項目還要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於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用水大戶將會被線上監控
今後,用水大戶的用水情況將會被線上監控,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的用水監控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並對其進行線上監控,實時採集用水數據。
對於重點監控名錄用水單位年度用水、節水的情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報送至本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賓館沒有配套節水設施將會被責令限期整改
對於洗車、洗浴、游泳館、高爾夫球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高耗水服務業,今後也要配套建設節水設施、設備。未配套節水設施、或者節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將會被責令限期整改。
公民可以對浪費水行為進行舉報
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於浪費水的行為進行舉報。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建立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後,應該及時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據安徽省水利廳副廳長張效武介紹,公民可以直接撥打0551—62128008進行舉報,也可以登錄安徽水利網給“廳長信箱”進行留言舉報。
新建項目未配套節水設施最高罰款10萬元
為了有效保護水資源,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吳斌介紹,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制定了極為嚴格的“處罰措施”。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以及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以及鍋爐冷凝水未循環使用或者回收的,將會被責令限期整改,還會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內的,園林綠化、住宅小區、以及洗車等拒絕使用再生水的,會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