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長江江豚保護條例

安慶市長江江豚保護條例

安慶市長江江豚保護條例,2020年10月28日安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安慶市長江江豚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2/11
第一條 為了保護瀕危的長江江豚,維護長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江豚保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長江江豚保護實行政府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保護機制,堅持嚴格監管、統籌協調以及就地保護優先、就地保護與遷地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臨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江江豚及其棲息地的保護管理,制定長江江豚資源保護規劃,並納入本市、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制定年度長江江豚保護管理檢查計畫,組織漁業、生態環境、林業、水利、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長江江豚科研、保護組織等相關單位定期會商,實行聯防聯控,推進長江江豚保護工作。
市和臨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江豚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江豚保護管理工作,按照職責開展檢查和指導工作;組織或者參與開展相關行政執法、資源調查、環境監測與評估、生態修復、收容救護、科學研究、科普宣傳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運輸、林業、市場監管、公安、應急、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長江江豚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臨江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江豚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長江江豚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長江江豚保護知識,增強公民自覺保護長江江豚的意識;鼓勵公眾及社會各界參與長江江豚保護和長江水域生態環境修復行動。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長江江豚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控告虐待、傷害、非法捕捉和利用長江江豚以及侵占、破壞長江江豚棲息地資源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長江江豚資源的調查,建立資源檔案和救助機制,根據政府規劃制定保護髮展方案和行動計畫,組織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和改善長江江豚的生存環境,保護和增殖長江江豚資源,促進長江江豚自然繁育和種群復壯。
第九條 長江安慶段長江江豚就地保護,應當實施下列主要棲息地保護措施:
(一)閘口、支流與長江交匯水域及洲尾等長江江豚冬季索餌場的保護與修復;
(二)洲頭、邊灘等淺水水域長江江豚繁育場的保護與修復;
(三)長江乾堤內濕地的保護與修復。
前款規定的長江江豚主要棲息地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專業機構確定,並根據主要棲息地變化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安慶西江長江江豚遷地保護地基礎設施建設和規範化管理,建成高標準的長江江豚救護基地、科研基地、生態保護教育基地。
禁止在西江長江江豚遷地保護地水域垂釣和游泳等干擾長江江豚棲息地環境的活動。
第十一條 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許可的項目以及防洪、救災、河道、航道治理等公共事務需要以外,禁止在長江安慶段下列長江江豚主要棲息地開發建設與生態修復無關的項目:
(一)破罡閘、華陽河口和皖河口等長江江豚索餌水域;
(二)安慶水道鵝眉洲頭和北圩拐、官洲水道廣成圩、湖口水道北岸等長江江豚索餌與撫育洲頭和邊灘水域;
(三)長江安慶段沒有通航的支汊水域。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破壞長江江豚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在長江安慶段內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執行緊急公務、軍事運輸、應急救助等任務外,上行船舶通過長江安慶段長江江豚主要棲息地時,不得進入航道以外水域。無法避讓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部門航行通告的規定航行,保障長江江豚有一定的自由活動空間;
(二)設定排污口,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等活動,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市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長江江豚資源的損害;
(四)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應當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避開長江江豚繁育期。
第十三條 禁止在長江安慶幹流和其他重點水域從事生產性捕撈水產品作業。禁捕時間、範圍和措施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和調整。
禁止捕捉、殺害和傷害長江江豚。開展科學研究、人工繁殖等特殊情況對長江江豚進行非食用性利用捕捉、運輸的,應當依法辦理特許獵捕證和檢疫檢驗等法定手續,並接受當地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取得特許獵捕證的,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的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捕捉。捕捉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向捕捉地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第十四條 禁止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方法破壞長江江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食用、非法出售、購買、利用、加工、運輸、攜帶和寄遞長江江豚及其製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加工、運輸、攜帶、寄遞長江江豚及其製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
前款所稱長江江豚及其製品,是指長江江豚的整體(含胚胎)、部分及其衍生物。
禁止為非法出售、購買、運輸、利用長江江豚及其製品提供交易服務。
禁止為非法出售、購買、運輸、利用長江江豚及其製品和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死亡、受傷、擱淺和因誤入港灣被困的長江江豚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因救助和保護長江江豚受到損失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並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行為可以給予獎勵:
(一)對安慶長江江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科學研究、宣傳教育以及拯救、保護、繁殖長江江豚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執行保護長江江豚的相關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三)發現破壞長江江豚資源的行為,能及時制止或者檢舉有功的;
(四)在長江江豚保護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長江江豚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或者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的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長江江豚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食用或者非法出售、購買、利用、加工、運輸、攜帶和寄遞長江江豚及其製品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偷竊、哄搶或者故意損壞長江江豚等野生動物保護儀器設備或者設施的;
(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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