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鷹潭市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鷹潭市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於2020年12月17日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鷹潭市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8
第一條 為了防治建設工地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農村居民自建房屋建設工地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地揚塵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建(構)築物拆除、園林綠化等工程施工及其物料運輸、堆放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轄區內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地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運輸、處置以及園林綠化、市政基礎設施養護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公路、碼頭等道路交通工程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房屋徵收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建(構)築物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項目建設投資中,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及時足額支付。
(二)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立項目揚塵污染防治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檢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三)按照規定配備環保監督員。
(四)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防治主要措施、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及其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實施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承包契約規定範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並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定,督促分包單位全面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條 監理單位在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審查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二)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等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並採取分段作業、擇時施工、沖洗地面等措施。工程開工前,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硬質圍擋,其中臨市區主要路段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其它圍檔高度不得低於1.8米;房屋建築圍擋設定20厘米以上的防溢座,頂部安裝高壓霧化噴淋設備,並適時開啟。
(二)對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場地以及辦公區、生活區地面進行硬化,對其他裸露場地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對土方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進行集中堆放並採取覆蓋或者密閉等防塵措施。
(三)進行土石方作業,攤鋪、碾壓作業,以及銑刨、切割、清掃作業時,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於1.5米,不擴散到施工現場以外。
(四)對施工現場及時進行清理和平整,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不能按時清運的,在施工現場內設定臨時堆放場,並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不得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各類物料和建築垃圾。
(五)施工現場、取土點的出口處按照規定設定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處配套設定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上路行駛。
(六)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及時覆蓋已開挖路面,並採取灑水等措施;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後及時修復路面;臨時便道進行硬化處理並定時灑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防塵措施。
第十條 建(構)築物拆除施工單位應當配備防風抑塵設備,採取持續加壓噴淋等措施,並不得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各類物料和建築垃圾。需要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淋。
第十一條 園林綠化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堆放在道路路面上。
(二)挖掘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採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對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第十二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三條 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和長度二百米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交通、水利等線性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主要出入口和揚塵重點監測區域內安裝揚塵實時監測設備,在建設工地出入口、車輛沖洗處以及主要施工作業區等揚塵重點監控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對建設工地揚塵污染實施動態監管,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運輸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的企業,應當獲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准,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採用遮蓋、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途中產生揚塵及物料泄漏、散落,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的權利,對違反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處罰:
(一)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即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
(二)未建立項目揚塵污染防治檢查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建(構)築物時未設定圍擋,未採取持續加壓噴淋等措施抑制揚塵產生的;爆破作業時,未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的,由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並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由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的車輛,未採用遮蓋、密閉等措施防止產生揚塵及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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