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區建築工地揚塵管控辦法(試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屬各場,沙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沙河、獅子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區直及駐區有關單位:

為全力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經九江市柴桑區生態環境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九江市柴桑區建築工地揚塵管控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柴桑區建築工地揚塵管控辦法(試行)
  • 類型:政府規章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全區建築工地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西省建設工地揚塵治理實施辦法(試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九江市柴桑區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地,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鐵路工程、電力工程、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管線工程、建(構)築物拆除、城市停車場工程、園林綠化工程,以及門店裝修、校舍等房屋修繕、庭院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現場,和待開發場地、批而未建地塊、物料堆場等城市裸露場地。
第四條  各鄉(鎮、場、區、處、街道)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明確轄區各部門對建築工地揚塵監督管理職責,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同時,負責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鐵路工程等省級及以上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公安、鐵路、工信、教體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對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保持信息互通,促進協調聯動。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的日常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建設工程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排放監督管理。應會同區氣象局建立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對可能發生的重污染天氣,建議區政府採取應對重污染天氣管控措施。開展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將空氣品質監測索源中發現的施工揚塵污染問題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儲備用地、批而未建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嚴格棄土點用地審批和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占地行為。
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建(構)築物拆除、園林綠化、市政設施修繕和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渣土運輸車輛經營許可的核發和管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依法查處建築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運輸違法行為。
已取得施工許可的城市水利、交通、鐵路、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管線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由各施工許可機關監督管理。
區工信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揚塵防治的監督管理。
各類物料堆場的管理部門負責堆場揚塵防治的管理工作。
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公安局、區科技局、區氣象局、區教體局負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揚塵治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第五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治理負總責,對參建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揚塵治理職責在工程承發包契約中明確。
(二)應當將施工揚塵治理的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及時足額支付相應的費用。
(三)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暫時不能開工的施工工地,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覆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監理單位主要職責:
(一)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治理負監理責任,工程開工前審批施工單位編制的揚塵治理實施方案,並將施工揚塵治理納入監理實施細則。
(二)監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使用情況,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
(三)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施工現場發生揚塵污染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施工單位主要職責:
(一)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並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定,督促分包單位全面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工程開工建設前編制施工揚塵治理實施方案,落實相關治理措施後方可開工建設。建立環境保護和環境檢查制度,嚴格落實文明施工的有關要求。採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減少施工作業過程揚塵污染,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三)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
(四)將揚塵防治等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工人上崗前的培訓教育內容,對所有進場人員進行環保教育,作業前對工人進行揚塵污染防治的技術交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納入質量管理體系,積極採用綠色生產技術,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監測並嚴格控制生產性粉塵排放。
第九條  建設、施工、監理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施工揚塵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 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條  全區建築工地按相關規定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最低配置要求為三槍一球,高清可控球型攝像機必須安裝在施工現場的最高點;工地施工現場所有主要出入口、主作業區、揚塵重點管控場所分別安裝固定角度槍形攝像機各一台。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具體防治措施: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圍擋,主要出入口設定沖洗平台,圍擋和沖洗平台一律按照市城市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印發的標準圖冊施工。主要出入口應安裝高效洗輪設施,優先選用滾軸式洗輪機,出場車輛沖洗時間不得短於2分鐘,避免污染城市道路,確保所有車輛出口30米以內路面上不能有明顯的泥印,或者散落沙石、灰土等易揚塵建材。沉澱池、排水溝中積存的污泥應定期清理,廢水和泥漿未經處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網。全區土石方階段施工工地洗輪機等沖洗設施有效使用率達到100%;對條件不具備安裝洗輪機的施工現場出入口,經當地城市管理部門確認,施工單位要設定沖洗車輛設施和沉澱池,杜絕出入工地車輛帶泥上路。建設工程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未完工前,不宜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如因施工需要必須拆除圍擋時,應設定臨時圍擋。拆除圍擋時應避免二次污染。施工場內配套工程未完工前,不得拆除沖洗設施,確保配套工程施工時不出現揚塵污染現象。
(二)現場圍擋、場區道路兩側在不影響安全施工的條件下應設定環繞噴淋(霧)裝置,每組噴霧裝置間隔不宜大於4米。塔吊旋轉大臂頂端宜設定噴淋(霧)裝置。外腳手架上應設定灑水噴霧裝置,沿外架四周水平方向水平間距不宜大於5米,豎向垂直間距不宜大於30米。土方作業應按照施工方案,並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分區域、分步施工和濕法作業。施工現場占地面積每5000平方米、道路施工段每千米有土方作業時,至少配備一台移動式噴霧水炮,除雨天外,施工期間每小時開動噴霧水炮不少於10分鐘,並以不產生揚塵為最低標準,隨時隨地進行噴霧降塵、濕法作業。
(三)施工現場記憶體放的土堆、裸露土方和其他易飛揚細顆粒建築材料要使用密目式防塵網(目數不少於每100平方厘米1000目)等材料進行覆蓋,覆蓋要封閉嚴密。
(四)現場進行截樁、破碎、切割、成孔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時,應採取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
(五)現場主要道路及材料堆場必須採用混凝土進行硬化,加工區、生活區等區域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的場地硬化鋪裝材料,硬化後的地面不得有浮土、渣土。
(六)建築物內垃圾應當採用容器或搭設專用封閉式垃圾通道的方式進行清運,嚴禁凌空拋擲。
(七)施工現場硬化道路和場地應配備流動性抑塵設備,每天不少於6次對道路、場區進行灑水降塵,並保持路面、場區清潔不起塵。
(八)施工現場有組織排水,嚴禁工地污水污染圍擋周邊道路。
(九)嚴禁施工現場焚燒各類廢棄物。
(十)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確需在施工現場二次攪拌時,必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必須採取封閉攪拌和抑塵措施。
(十一)依據區政府發出的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立即採取停止建設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措施。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具體防治措施:
(一)裝飾工程所用牆磚、地磚、石材、砌塊等裝飾塊材宜採取場外定製或工廠化加工。現場確需切割、鑽孔作業時,應有密閉的專用配磚切割場地,有降塵降噪措施,採用濕式作業法,嚴禁露天切割作業。
(二)木製作業應在固定區域集中加工,宜採取場外定製或工廠化加工。
(三)塗料施塗宜採用塗刷或滾塗方法。採用噴塗工藝時,應有效遮擋。
(四)施工現場鋼結構防火塗料噴塗施工時,應採用遮擋措施,有效防止污染擴散。
(五)岩棉、玻璃棉板塊材等現場切割及配置其他易揚塵材料時,應在封閉的空間內進行,防止碎屑、纖維飄散和揚塵。
(六)機電安裝工程的預留預埋應與結構施工、裝修施工同步進行。如需在牆體開槽切割、孔洞鑽取時,應採用濕式作業法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運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承擔,運輸車輛應當經車輛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有效,運輸作業時應當確保車輛封閉嚴密,車身車輪乾淨,不得超載、超高、超寬或者撒漏,且應當按規定的時間、線路等要求,清運到指定場所處理,車輛卸料後嚴禁帶泥上路。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砂石集料應當採用封閉方式進行儲存堆放,稱料、送料、裝卸等作業應當在密閉條件下進行,粉料罐倉頂配置脈衝式收塵裝置。攪拌樓主機及投料口等生產全過程設施設備應配置有效防塵抑塵設施。
(二)砂石料運輸車運輸物料時應進行有效覆蓋。混凝土攪拌車下料口處應配備專用積料斗。廠界出口設定運輸車輛專用清洗場地。車輛駛離廠界前應進行清洗,不得帶泥帶灰上路。
(三)廠區道路及作業區應採用滿足強度、有耐久性要求的硬化路面;應配備灑水車等降塵設備,並安排專人進行灑水清掃,確保無散落砂石、灰土等起塵物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定期調度機制,定期調度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和考核問責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督促工地揚塵防治企業主體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應當積極推廣使用視頻監控系統,充分運用視頻監控系統開展工地揚塵污染動態監管以及對違法行為的信息採集。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公安、鐵路、工信、教體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將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監管範圍,定期組織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加強重點區域、重點工程、重點環節的巡查,並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建築工地揚塵污染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區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督促企業落實建築工地“八個百分之百”和“兩個禁止”要求。所有未達到“八個百分之百”的建築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所有未做到“兩個禁止”的建築工地一律查封攪拌和配製裝置。對建築工地揚塵治理工作拒不整改、污染嚴重、造成投訴等不良社會影響的,一律公開通報、公開約談、登記企業不良行為記錄、網路媒體公開曝光、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投訴舉報和信息公開制度,設立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投訴舉報渠道,完善重點督辦和跟蹤處理制度,對揚塵污染治理不力的責任部門、治理單位及對其跟蹤處理情況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或者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在開展安全文明、綠色施工示範工程評審時,將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納入評審保證項條件。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5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覆蓋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條  依據《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68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即開工建設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揚塵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5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第二十二條  依據《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69條規定:拆除建(構)築物時未設定圍擋,未採取持續加壓噴淋等措施抑制揚塵產生的;爆破作業時,未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三條  依據《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70條規定: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並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揚塵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不按要求進行揚塵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由區工信局、區生態環境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五條  實行建築工地揚塵防治考核和問責機制。成立專項考核組,由區城市污染防治專業委員會組織實施。考核組對照區直部門建築工地揚塵管控辦法工作職責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發現的問題全面督查,下發督辦函,限期整改。
對於出現一次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區直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出現二次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區直部門分管領導進行公開約談。對於三次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區直部門主要領導進行公開約談。通報批評、公開約談和實施問責,由區環委會按照《九江市柴桑區生態環境保護約談制度》《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八個百分之百,是指工地必須做到施工工地周邊100%圍擋、易塵物料堆放100%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施工現場主要道路100%硬化、出入車輛100%沖洗、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土方施工和拆遷工地100%濕法作業、工程機械排放100%達標。
兩個禁止,是指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配製砂漿。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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