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0月30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9/12/20
第一條 為了防治散煤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散煤的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散煤是指民用煤炭。工業用煤的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散煤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實施、公眾參與、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明確各有關部門散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並將散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體系予以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的散煤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依法做好散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增強公眾散煤污染防治意識。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散煤污染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散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舉報內容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生產加工、銷售和使用散煤。
經批准的潔淨型煤生產加工、銷售企業使用的煤炭和銷售的潔淨型煤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儲存煤炭應當使用倉儲或者其他密閉措施,並配備抑塵設施設備;廠(站、場)內輸送煤炭應當採取密閉、噴淋等抑塵措施,不得造成揚塵污染。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集中供熱未覆蓋的區域逐步實現地熱、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能源替代全覆蓋。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民用潔淨型煤購銷供應機制,保障清潔能源替代未到位地區居民基本生活和取暖需要的潔淨型煤供應。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銷售散煤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潔淨型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單位燃用散煤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潔淨型煤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或者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漯河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漯河市西城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據本條例開展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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