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

《〈濮陽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已經濮陽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9月16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6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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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濮陽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進一步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分工,鞏固散煤治理成果,持續改善濮陽市環境空氣品質,結合《中共濮陽市委辦公室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濮陽市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職責〉的通知》(濮辦〔2019〕18號)和省、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將散煤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對各級各有關部門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並對在治理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職責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制定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各鄉鎮辦、縣(區)各有關部門具體目標任務,逐步完善縣、鄉、村散煤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管體系,科學劃分格線單元,明確格線具體責任人、管理對象和防治標準,實施精細化防控。
第五條 各鄉鎮辦對所轄區域內的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壓實鄉、村兩級治理責任,組織開展散煤污染治理排查,加強散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強化對村(社區)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
第六條 各行政村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對本村(社區)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積極落實散煤污染治理工作部署,掌握本村(社區)散煤污染治理動態,壓實村組格線管理責任,加強散煤污染治理政策宣傳教育,做好民眾思想工作,發現居民燃用散煤的,應及時勸阻並報告所在地鄉鎮辦或有關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實施,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嚴格依據《條例》履行散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從散煤加工銷售、運輸、使用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管,嚴禁外煤流入,嚴格落實全域禁煤。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落實國家、省清潔能源替代優惠政策,鞏固提升清潔能源替代效果,確保居民清潔能源用得上、用得住。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散煤銷售的監督管理,嚴禁散煤加工銷售,依法查處散煤行銷場所和網點。
第十條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散煤運輸環節監管,設立檢查站點,組建巡防隊,對轄區進出城主路口和城區主幹道、縣鄉主路開展高頻次、高密度執法檢查,嚴厲查處流動售煤車,嚴防違規散煤運輸車輛進入轄區。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單位、生產經營者燃用散煤等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大對茶浴鍋爐、燃煤大灶、經營性小煤爐等散煤燃燒設施設備的拆改力度,力爭實現使用環節散煤及燃煤設施設備“清零”。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流動攤販使用散煤的監管,加強日常巡查,教育引導督促流動攤販使用清潔能源替代散煤。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散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牽頭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督促使用散煤為燃料的農業種植、畜禽養殖等農戶儘快完成燃煤設施改造或清潔能源替代。
第十四條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教育、衛生健康、住建、民政、民族宗教等部門分別負責教育、醫療、建築工地、養老、民族宗教等行業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 各相關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引領作用,加強禁煤宣傳,將禁用散煤納入行業自律重要內容,並協助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六條 新聞宣傳部門要組織對散煤污染防治開展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依託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平台,通過開設專版、專欄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條例》等法規政策、散煤污染防治知識、散煤污染防治先進事跡、曝光反面典型等宣傳,營造人人有責、戶戶參與,全域禁煤、社會共治的輿論氛圍。
第十七條 嚴格落實《濮陽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濮陽市環境污染有獎舉報暫行辦法〉的通知》(濮環攻堅辦〔2019〕231號),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散煤污染違法行為。凡舉報違法加工銷售散煤(含流動售煤),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舉報單位和生產經營者燃用散煤,農業種植、畜禽養殖燃用散煤,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條例》第九條規定,禁煤區內居民燃用散煤的,鄉鎮辦可對居民燃用的散煤(含潔淨型煤)、爐具予以收繳並妥善處置,對違反規定使用散煤(含潔淨型煤)的居民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追繳其“雙替代”有關政策獎補資金。
第十九條 違反《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煤區內加工銷售散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禁煤區內的生產經營者燃用散煤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並負責其散煤燃燒設施設備的拆改;農業種植、畜禽養殖等農業生產燃用散煤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運輸電煤、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等工業用煤車輛應當及時向用煤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政府或當地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機構發現違反《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情形、線索,應及時交辦相關部門或屬地查處,並責令有關部門或屬地限期反饋查處情況。各相關部門在散煤污染治理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違反《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情形、線索,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部門移交。
第二十二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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