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門前四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丹東市“門前四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1日丹東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2日丹東市人民政府以丹政發〔2011〕47號印發。《辦法》共16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丹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丹東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丹政發〔1999〕3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門前四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文號:丹政發〔2011〕47號
  • 發布機構:丹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關批號,內容主體,

相關批號

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門前四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丹政發〔2011〕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門前四包”責任制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丹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城區內的主次幹道、背街小巷兩側的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居民住戶(以下簡稱責任人) 均應當承擔“門前四包”責任,並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四包”責任制,是指在責任人門前劃定相應責任區範圍,並由其承擔包門前秩序、包衛生清潔、包綠化完好、包設施無損等自我管理的責任制度。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含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門前四包”責任制的實施工作,並組織所屬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檢查“門前四包”工作。市公安、工商、建設、規劃、房產、衛生、環保、交通、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門前四包”責任區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門前有人行道的責任區範圍:縱向自臨街建築外牆根起至人行道路邊石止,橫向以左右相鄰交接線為界形成的區域。
(二)門前無人行道的責任區範圍: 縱向自臨街建築外牆根起至機動車邊線止,橫向以左右相鄰交接線為界形成的區域。
第六條 “門前四包”責任內容及標準:
(一)包門前秩序。保持自有建築立面整潔;門店牌匾廣告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設攤點;無亂貼、亂畫、亂掛;無車輛亂停亂放;無占道經營、占道加工、占道修配;無違規散發廣告、傳單,無從事未經許可的宣傳活動。
(二)包衛生清潔。負責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清潔;按規定自設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外觀清潔,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按規定投放,無垃圾、廢棄物掃地出門或向責任區外清掃,無亂倒污水、糞便和渣土;及時清除地面痰跡、廢棄物和積水,按政府規定時限要求清除積雪積冰;無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施工現場按規定設定圍擋,產生的建築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三)包綠化完好。負責保持責任區內樹木、花草、綠地、花壇的完好;無依樹搭棚或在樹木上栓、拉、釘、掛,無折枝、捋葉、摘果、掐花;無踐踏綠地、亂占綠地,或向綠帶、綠籬、草坪、樹下傾倒垃圾、積雪、潑污水等。
(四)包設施無損。無擅自挖掘道路;無毀壞、擅自改動或遷移市政設施、夜景照明設施、環衛設施、綠化設施等。對他人的違章行為和破壞公用設施行為進行監督、制止、舉報。
第七條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年度與轄區內的責任人簽訂“門前四包”責任狀,並對其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門前四包”責任狀的內容包括責任區的具體範圍、責任要求、責任人的權利義務等。
第八條 “門前四包”責任區內的責任人應當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責任,不得拒絕與所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門前四包”責任狀和推卸“門前四包”責任。
同一個“門前四包”責任區內有兩個以上責任人的,應當通過協商共同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共同與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簽訂一個責任狀。
第九條 責任人將臨街房屋、場地出租的,“門前四包”責任由承租人承擔。未出售房屋及無承租人的,由臨街房屋、場地的所有權人承擔。
第十條 責任人發現其他單位和人員在責任區範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權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各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或市政府相關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責任人履行“門前四包”責任情況的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通知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向各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或市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監督“門前四包”責任制的實施。對不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責任的責任人以及管理部門的失職行為,應當向各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或市政府相關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或市政府相關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或者“門前四包”責任人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門前四包”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門前責任區內達不到“門前四包”標準的,由各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或市政府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罰款收入納入區級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門前四包”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丹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丹東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丹政發〔1999〕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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