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17年10月31日衡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7/12/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文明、美麗、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負責、以人為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必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加大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的格線化、數位化、精細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實施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負責對跨區域及重大複雜案件的查處,向工業園區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派駐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派駐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共同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教育、文化、新聞、衛生計生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體育館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履行職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與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志願服務、公益活動,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
提倡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公約,動員居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推行市容環境衛生自治管理。
第二章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由責任人負責,並由城市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橋樑、街巷、地下通道、公共廁所、公交站點、人行天橋、廣場、城市公共綠地、江河水域及沿岸風光帶等公共區域,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責任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報刊亭、會展場館、公園、人工湖等場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路、鐵路等區域,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所管理的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已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不能確定施工單位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搭建、亂堆放、亂設攤、亂停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等行為;
(二)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惡臭等現象;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與城市管理部門約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工商、衛生計生等部門,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在本條例適用的區域內實施。
第十三條 在建(構)築物外立面安裝的窗欄、防護網、遮陽(雨)篷、空調外機等設施,不得有礙市容。
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築物的屋頂、門窗、陽台、平台、觀景台、外走廊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堆放、吊掛、晾曬、張貼有礙市容的物品。重點區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種植農作物。
因文化、公益、商貿會展等活動以及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地,或者搭建臨時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按規定報經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管理權的部門批准,活動舉辦者、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場地和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得損毀路面、公共設施和公共綠地。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民眾實際需要,合理設定集貿市場、早市、夜市、攤區、特色經營街、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等經營場所,明確經營時間。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區域、時段有序經營,保持場地整潔,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損毀公共設施。
禁止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及兩側、橋樑、地下通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招工攬活等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店鋪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堆放、晾曬物品。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合理設定信息發布欄,方便公眾發布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構)築物、城市道路、護欄、路牌、電線桿、配電箱、變壓器、路燈桿、綠籬等設施及樹木上噴塗、刻畫、張貼廣告及宣傳品。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施劃公共停車泊位。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不得有礙市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在公共場地私劃停車泊位。
第十九條 使用道路臨時非收費停車泊位或者非經營性公共停車區域停放車輛的,連續停放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進行車輛維修、裝飾或者清洗作業。
車輛清洗場所內應當配置污水、廢液沉澱處理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不得將污水、廢液直接向路面排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南嶽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橋樑、人行天橋、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遮擋綠化景觀或者損毀綠化的;
(四)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等設施設備安全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七)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殘疾人通道的;
(八)其他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南嶽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和管理。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確保全全牢固、外形美觀和功能完好,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或者有礙市容的,戶外廣告設定人和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翻新、更換或者拆除,對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條 同一街區店鋪招牌的形式、選材、體量、色彩、照明效果等應當做到整體協調美觀。
店鋪招牌設定應當實行一店一牌。招牌設定人和使用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確保全全牢固、整潔美觀。招牌殘缺污損、含有不健康內容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條 城市功能照明燈光、廣告燈光、景觀燈光設施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其亮度應當保持適中,不得過度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燈光、景觀燈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燈光。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南嶽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及國家標準,管理和維護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投放點、垃圾箱(筒)、垃圾消納場所、垃圾處置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新建、新區開發、舊區改造、道路新建等項目,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設定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投放點、垃圾箱(筒)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設計方案的審查、施工進度的檢查及竣工驗收應當徵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隨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檳榔等廢棄物,亂倒生活污水;
(三)沿途拋撒冥紙、冥幣或者在露天場地焚燒冥紙、冥幣等祭祀品;
(四)從建築物、車內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五)在城市道路、街道兩側、廣場等公共場地從事家禽家畜屠宰、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等活動;
(六)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露天燒烤;
(七)擅自移動、拆除、破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八)其他破壞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客貨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完好。
運輸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包紮、覆蓋等措施,不得遺撒物料。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地施工、房屋門店裝修、娛樂場所經營、商業促銷、廣場舞蹈等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排放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條 飼養犬只及其他寵物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理。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露天場地、公共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瀝青、油氈、皮革、塑膠、橡膠、秸稈、枯枝、雜草、落葉以及其他可燃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異味的物質。
第三十二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時段和區域內安全進行,燃放人應當在燃放後即時清理殘屑。
第三十三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置。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及其他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企業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
餐飲經營者及其他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裝置和油污沉澱設施,油煙排放口設定以及餐廚油煙、油污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排放未達標的餐廚油煙或者將油煙、油污直接排入排水管網。
第五章 執法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誠信檔案制度,將多次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動協調機制,推動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形成執法合力。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許可權開展執法活動,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法定權利。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正文明執法,對輕微違法行為應當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擅自堆放、吊掛、晾曬、張貼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種植農作物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損毀公共綠地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損毀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招工攬活等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店外經營、作業、堆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亂噴塗、刻畫、張貼廣告及宣傳品的,責令清理,每處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停放,駕駛人在現場的,責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車輛拖離至指定場所,並應當及時告知車輛所有人,對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處二百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處五十元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車泊位或者私劃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每車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占用城市道路作業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將污水、廢液直接向路面排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第(四)、(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遺撒物料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代為清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建築施工單位夜間不按規定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超標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飼養人未即時清理寵物糞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焚燒垃圾、瀝青、油氈、塑膠、橡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異味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焚燒秸稈、枯枝、雜草、落葉等產生煙塵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超標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直接排入排水管網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將油污直接排入排水管網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受理的許可申請、投訴、舉報不依法受理,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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