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辦法

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辦法

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辦法由師宗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辦法
  • 性質:地方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述職評議,是指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人大常委會聽取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以下簡稱述職評議對象)的述職並進行討論、審議、測評。原則上,屆期內對述職評議對象至少評議一遍。
第三條 述職評議工作在中共師宗縣委的領導下,由縣人大常委會組織進行。
第四條 述職評議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述職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憲法和執行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況;
(二)執行上級、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情況;
(三)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發揮職能作用情況;
(四)廉潔自律情況。
第六條 述職評議對象的提出:
(一)中共師宗縣委建議;
(二)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建議;
(三)上年工作評議“不滿意”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且為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述職評議的對象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第七條 參加述職評議工作的人員為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視評議工作需要,可邀請部分省、市、縣、鄉人大代表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以及被評對象上級機關或單位領導人員列席會議。也可以吸收部分公民旁聽會議。列席人員、旁聽公民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第八條 述職評議以召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方式進行。述職評議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被評議對象和有關部門,提前一個月告知常委會組成人員。述職評議二十日前,將述職評議對象名單和述職評議工作有關事項在《師宗電視台》等新聞媒體作公告,同時公布受理民眾來信來訪部門和電話。民眾信訪的重要情況提交常委會會議。
被評議對象必須於評議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書面述職報告交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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