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的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的辦法

1991年1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的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採用電子表決器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表決方式。具體採用何種表決方式,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對提請任免的人選和通過的法規、決議草案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
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三、提請任命的人選未獲通過的,可由原提請人依法重新提出人選。
四、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人事任免,應當設二至三名監票人。監票人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
五、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23日自治區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幹部任免和決議的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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