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保證常委會及其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發布日期:2015年10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0月21日
  • 發布機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9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保證常委會及其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依法履職盡責,密切關注河南經濟社會發展,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國家和本省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切實肩負起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神聖使命,自覺踐行“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要求,自覺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熟悉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掌握履行職責所必備的知識。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並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與時俱進、求實創新,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處理常委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優先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切實做好常委會的工作。
第七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積極參加專門委員會相關立法、監督等工作和活動。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履行組成人員職責給予支持。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組成人員職責提供學習、工作等服務保障。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時,應當在會前以書面形式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的,不得缺席會議。
會議全程請假或者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按程式經秘書長報負責常委會常務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經批准後,告知常委會辦公廳秘書處;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按程式報分組會議召集人、秘書長批准,經批准後,告知本組工作人員。
參會情況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常委會公報上予以通報。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自覺遵守常委會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認真閱讀會議材料,積極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應圍繞會議議題主動發表意見,緊扣主題,簡明扼要。
出席常委會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積極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等活動,每年保證至少參加兩次。在活動中,應深入實際,了解實情,注重實效;可以向被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根據常委會的工作安排,邀請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相關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等活動。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認真聽取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並積極向常委會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保持清正廉潔,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反對和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六條 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檔案制度。履職檔案記錄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以及與代表和人民民眾聯繫等履職情況。
第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辭去組成人員職務:
(一)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以上不出席常委會會議或者缺席常委會會議天數超過全年會議總天數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未經批准一年內未參加常委會執法檢查、視察、調查研究等活動的;
(三)因身體健康、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等原因難以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守則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