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河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河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河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健全我省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沒有選舉事項時,會期不少於一天;有選舉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從本級代表中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組成,人口特別多的鄉鎮不超過十五人。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鄉鎮人民政府職務,如果擔任,必須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籌備、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候,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三)通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
(四)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會議選舉辦法草案、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提出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五)決定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六)依照法定程式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名單;
(七)決定對質詢案的處理和將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
(八)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和表決;
(九)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下列工作:
(一)有計畫地安排代表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二)有計畫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三)有計畫地安排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將視察、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向代表反饋;
(四)有計畫地安排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評議,開展滿意度測評,評議、測評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監督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聽取和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督促辦理;
(七)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並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八)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九)建立和完善代表聯繫原選區選民和人民民眾制度,定期組織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十)組織代表學習培訓,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十一)組織代表小組開展活動,負責代表活動室建設;
(十二)建立代表履職檔案,記錄代表履職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十三)協助、指導、組織各選區選民依法辦理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補選、罷免的有關事項;
(十四)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上級人大常委會的指導。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經主席團成員三人以上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集。
主席團會議須主席團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主席團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工作需要,主席團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主席團會議。
第六條 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專職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
(三)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接待代表和民眾的來信來訪;
(四)負責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準備工作;
(五)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其他事項。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辭職請求被接受的,由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開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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