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是為了加強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平頂山市實際,制定的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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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2023年8月25日,《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經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23年8月25日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委會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過程。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做到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為建設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的代表機關而積極工作。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忠於憲法,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個人私利,不得干涉具體司法案件。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履職,恪盡職守,擔當作為,踐行初心使命。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妥善處理履行職責和其他工作的關係,優先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屬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持續加強履職學習,認真參加常委會安排的專題學習和其他學習,堅持學以致用、學用結合,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和本領。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注重學習以下內容: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三)憲法、法律法規;
(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和實踐;
(五)中國式現代化的理論和實踐;
(六)履職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在會前以書面形式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不得缺席會議。
會議全程請假或者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按程式報常委會主任或者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批准,經批准後,告知常委會辦公室秘書科;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按程式報秘書長批准,經批准後,告知本組工作人員。會議期間臨時請假的應當經常委會秘書長批准。
第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閱讀提前發放的會議材料,並就會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做好審議準備。
在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應當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並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緊扣主題,觀點明確,簡明扼要。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履行參加表決的法定職責,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依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駐會委員(即同時擔任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職務的),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工作規則和制度,積極參加相關立法、監督、視察、專題調研等工作和活動,並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安排,召集主持分組審議,向常委會會議報告分組審議情況。
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不駐會委員,應當密切聯繫民眾,通過各種形式聽取民眾意見和要求,向常委會反映情況,並於每年度有計畫地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市人大代表的若干意見》,每年至少一次深入代表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直接走訪代表。暢通與重點聯繫的3—5名基層人大代表的聯絡渠道,充分聽取、吸納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以及與代表和人民民眾聯繫、年度述職等履職情況應當納入履職檔案。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履行職責給予支持。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學習、工作等服務保障。
第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請假、出缺席情況,會後由常委會辦公室印發通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兩次無故缺席常委會會議,不能保證至少參加一次常委會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等活動的,不遵守會議紀律、遲到、早退的,主任會議應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提醒、進行約談。
第十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辭去組成人員職務:
(一)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以上不出席常委會會議或者缺席常委會會議天數超過全年會議總天數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身體健康、任職年齡到限、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等原因難以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本守則規定的。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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